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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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制度篇一:1Z308030本节包括6项内容:1Z308031 仲战协议的规定1Z308032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1Z308033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1Z308034 申请撤销裁决1Z308035 仲裁裁决的执行1Z308036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仲裁有下列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自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法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裁或审制度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2、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受理。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Z308031 仲战协议的规定、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据此,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3、仲裁协议既可以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表现为独立于合同而存在的仲裁协议书。在实践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三、仲裁协议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柬力。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

4、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的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1Z308032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仲裁的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三、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Z3

6、08033 仲裁的开庭和裁决一、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虽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二、开庭和审理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

7、开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三、仲裁中

8、的和解与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四、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

9、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Z308034 申请撤销裁决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1Z308035 仲裁裁决的执行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仲裁法规定,仲裁

10、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Z308036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与国内仲裁案件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财产、证据保全均是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篇二

11、:中国的沿革和发展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有交往就有可能产生纠纷。从法律角度看,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其中,仲裁是一种非常重要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和商事领域中的作用尤为显著。仲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仲裁”是指人类历史上的全部内容和特征,着眼于整个仲裁历史,其特点是案外第三方依据人们公认的准则或法律裁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阶级、国家和法院出现之前,中的居中裁断人一般是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而在国家机器出现之后,这一裁断人除了长者或公认的权威这种民间人士之外,还包括代表国家强制力的法官。“狭义的仲裁或现代仲裁”,它是指当前世界的现状和目前人们对仲裁的普

12、遍认识和理解,立足点在于目前的状况,即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统帅和贯穿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以民间性的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机构独立地裁断争议,并以一国法院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依托的与法院诉讼相区别的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对的广义理解,中国的由来已久;而按照对的狭义理解,中国的只不过近代以来才形成雏形,并逐步地发展完善。一、中国的产生。我国自古就有类似于“仲裁”的纠纷解决机制。乡间邻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邀请共同信赖的第三者,如某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两个家族之间发生纠纷,则邀请与这两个家族都没有直接姻亲关系的另外一个家族的族长或者受人尊敬的年长者出面调停甚至裁断。到了汉代,

13、我国已经有了一些解决乡里百姓之间纠纷的制度,如“三老会”制度,其性质相似于今天所说的“仲裁”或者说与“仲裁”比较接近;所谓“三老”,是汉代的乡官,由乡间推选三名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其职责是具体处理乡间邻里简单的民事纠纷和商人间的债权债务争议,但裁决的执行主要依赖当事人对裁决者的信赖和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自行履行,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这是我国仲裁的初始阶段,可以视为我国仲裁的产生。此外,我国民间也流传着很多类似于“仲裁”的寓言故事,仅举我幼年时听长辈讲过的一个寓言:有只狼和狈捕获了一只猎物但分配时互不相让发生纠纷,于是便请了一只狐狸居中裁断;这只狐狸把猎物一

14、分两半但故意把一半分的多另一半分的少,多的给狼少的给狈;狈嫌少当然不干,狐狸就把狼的那一半狠狠地咬了一口,狼又嫌少不干了,狐狸便把狈的那一半也狠狠地咬了一口,狈更不干了;就这样咬来咬去,几个回合下来狐狸倒是吃饱后扬长而去,狼和狈的面前当然就剩下了一堆骨头。这个寓言故事,一方面是对古代居中裁断中一些不公裁断行为的辛辣讽刺,另一方面是向人们选择“居中裁断”者的一个警示,这就是必须要推选处事公正的人,而决不能选择奸佞小人。二、旧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我国传统上,仲裁被称为公断。至于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形成于1912年北洋政府司法、工商两部所颁行的商事公断处章程和同年9月颁行

15、的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1921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民事公断暂行条例规定,仲裁可适用于一般民事争议。商事公断处虽按规定附设于其所在地的各商会,但实际上只相当于一个调解机构,其裁决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时再诉至法院解决。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经修改也规定了仲裁程序,其调整对象是雇主与工人团体或者15名以上工人发生的纠纷。颁布于1933年10月15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也有仲裁的规定;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颁布的租佃债息条例及其实施条例和同年4月9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仲裁委员会工作指示,对仲裁及仲裁机构的性质、任务和权限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49年3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调解仲裁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49年8月19日上海军管会颁布的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暂行办法,都有仲裁的规定。三、新中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解放后,我国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两套制度,其中涉外仲裁始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当时根据政务院1954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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