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757381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0.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冶金企业供用电管理制度篇一:神东煤炭集团供用电管理制度神东煤炭集团供用电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神东矿区供用电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结合神东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供用电单位(含神东公司、天隆公司)在供用电管理中,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三条 供电处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及神东煤炭集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

2、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后报公司审批。第四条 各矿井必须具备双回路供电,其它用户供电处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与用户协商确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第五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配电。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第三章 新装、外供和转供用电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容量、变更用电负荷必须事先提出用电

3、申请,由供电处受理用户申请并负责供电条件勘察和确定供电方案,草拟供用电合同,经供电处审核后报机电管理部审批,外部用户需煤炭集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煤炭集团授权供电处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调度协议。第七条 各单位外供、转供用电,按照以下程序审批:1、对驻煤矿(厂、处)以服务为目的且属于神东煤炭集团、神东公司及神华集团内其它公司的内部单位,由电网接入点管理的矿(厂、处)统一供用电管理和电量划转或转交,签订协议明确职责并对各单位消耗电量进行考核。2、对属于神东煤炭集团、神东公司及神华集团内其它公司的内部单位,因就近接入电网,但不属于服务煤矿(厂、处)的用电单位,应该由用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交电网管理接

4、入点的矿(厂、处)签署意见,报供电处和机电管理部审批后汇报公司领导。供用电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能计量,将所发生电量划转一并交付供电处。3、对公司专项、基建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用电,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用电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签署施工期限,交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确定供电方案,报机电管理部批准,并按照电表计量按月交纳电费。4、对驻矿(厂、处)服务的外委施工队伍,其用电由矿(厂、处)的机电科室审批,报本单位的机电领导批准后接入本矿(厂、处),如施工队伍在本矿(厂、处)工程结束后,管理单位要将该施工队伍停止供电。如果需要继续供电,则必须按照新增外部用户到公司办理用电审批手续。5

5、、对不属于神东煤炭集团、神东公司及神华集团内其它公司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容量、变更用电负荷,必须事先提出用电申请,由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并勘察和确定供电方案出具评估报告,经供电处和机电管理部审批,汇报煤炭集团领导批准后签定供用电合同,双方要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费计量与交纳。6、对已经形成的外供、转供外部用户的单位,要通过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在地方供电部门具备向该用户供电的条件后,矿(厂、处)应及时将该用户转移至地方供电部门供电,如用户不配合改接负荷,则对其加收基本电费,收费标准执行各省物价部门标准。7、严禁通过公司内部电网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外供、转供用电,严禁对接

6、入用电可能造成电网污染的负荷外供、转供用电。8、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电费收取标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现行电价之规定,实施差别电价。第八条 各用电户必须加装用电计量装置,供电处应按照神东煤炭集团规定的电价和用电量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增收和减免。第九条 供电处应建立健全电费抄、核、收人员的管理办法,报煤炭集团企管部、机电管理部审核备案。第四章 用户用电设施建设第十条 各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矿区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第十一条 用户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及神东煤炭集团有

7、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大修及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统一由供电处电气试验中心试验,无试验报告不得投入运行。第十三条 煤炭集团所有地面高压开关、井下变电所内高压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或审核由供电处负责,各单位必须向供电处提供详细的变电所负荷分配、变化情况和最新的供电系统图,经供电处审核后进行整定,各单位不得随意变动保护定值,负荷变动时应及时向供电处反馈信息,由供电处适时进行保护定值的调整。第十四条 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机电管理部、供电处审核。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2.用电负荷分布图;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容量;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8、;5.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6.节能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情况说明;7.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8.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9.继电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10.隐蔽工程设计资料;11.配电网络布置图;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13.供电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供电处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 应认真进行审核。以便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处复核。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处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将不予检验和接电。第十六条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内部用户按照公司电网整体设计,采用集

9、中补偿的方式;外部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应为以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处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第十八条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神东煤炭集团供电处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2.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3.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4.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5.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6.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7.停送电联系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8.

10、供电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第十九条 供电处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户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第五章 供用电设施维护分界划分第二十条 为确保矿区正常供电,有效维护供用电有关设施,保证供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一条 维护分界划定:公司内部专线用户架空线路:统一由供电处或专业化服务队伍负责维护管理。电缆线路:以变电站墙体或院墙墙体为界,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向井下供电的箱变,钻孔及以下部分由生产矿井负责维护管理,地面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

11、理。煤炭集团外部用户电缆馈出线路:以变电站配出开关与电缆的连接部为界,开关下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刀闸以上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电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穿墙套管馈出线路:以穿墙套管与负荷侧导线的连接处为分界点,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架空线户外开关出线:以开关线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电源侧部分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多用户线路以干线分支点为界(并沟线夹或电缆连接处),其中干线由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包括分支点),支线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第二十二条 煤炭集团内部专用线路是指从供电处变电站供电馈出

12、的专有用户的线路,对于煤炭集团内部属于专用电缆线路的供电设施,根据用户维护能力情况,公司统一划分职责。第二十三条 接入地方电网产权属于神东煤炭集团的供电设施,供电处负责维护管理,有委托外单位维护管理协议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生活小区维护分界划定生活用电系统由神东煤炭公司负责维护管理,维护分界按照煤炭集团以外用户划分。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维护管理协议。生活用电系统包括:矿区地面供水、排水、供暖系统、道路、照明、办公楼、各类住宅、商业网点、自行车棚、停车场及其它公共场所的高低压供配电系统以及由该系统引出的其它用电负荷。第二十五条 神东煤炭集团供电处应与各用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公司所属其它单位应与转

13、供电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以上划分原则明确双方维护分界。第二十六条 神东煤炭集团供电处与各有关用户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设施,确保安全、可靠、正常供用电。第二十七条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维护范围确定。维护范围属于谁,谁就承担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维护单位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二十八条 供电处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第二十九条 供电处应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实行预防

14、性检修,减少因设备故障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电。第三十条 供电处和用户的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遇有紧急检修需停电时,供电处应按规定提前通知重要用户,用户应予以配合;事故断电,应尽速修复。第三十一条 供电处应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公司机电管理部、总调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用户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户应加装闭锁装置,或按照供用双方签订篇二:供用电管理制度供用电管理制度一 范围1.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

15、供用电的管理和要求,以求达到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使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地运行,减少故障,提高电能利用率。2. 本制度适用于装备部以及工段所属的变电配所和电工组的供用电管理。二 管理职能1.在装备部主任的领导下,由装备部电气组全面协调、组织、检查、考核、管理。2. 负责变配电所供用电的技术工作,监督、指导变电所值班人员日常的供用电工作。3. 加强各工段供用电的联系。三 管理内容及要求1. 根据供用电力系统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体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制订各级职责,加强供用电管理。2. 建立以下供用电规章制度:(1)变配电运行规程(2)变配电值班巡视规程(3)变电所岗位责任制(4)变电所交接班制度(5)变电所巡回检查记录(6)变电所设备事故报告制度(7)变电所出入制度(8)变电所工作票制度(9)变电所操作票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