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类分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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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朝四类分封制度篇一:尔雅20XX蒙元帝国史课后习题答案蒙元帝国史绪论(上)已完成成绩:分1西藏在哪什么时期首次纳入中国的版图?A、明朝 B、西汉 C、唐朝 D、元朝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得分:分2回族是西域人以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民族。A、基督教 B、伊斯兰教 C、佛教 D、犹太教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得分:分3元朝的实际开创者是谁?A、成吉思汗 B、窝阔台 C、忽必烈 D、蒙哥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得分:分4蒙元帝国曾经征服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A、高丽 B、爪哇 C、日本 D、伊拉克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B得分:分5元代形成的民族是:A、女真 B、回族 C、汉族 D、藏族

2、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得分:分6汉族(华夏族)比较大的民族融合时期不包括:A、东周春秋时期 B、魏晋南北朝 C、辽金时期 D、明朝时期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得分:分7西藏在()时期首次纳入中国版图。A、周 B、唐 C、元D、明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得分:分8建立元朝的君主是:A、成吉思汗 B、铁木真 C、元太祖 D、忽必烈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得分:分9首次由少数民族完成的大一统王朝是:A、商 B、北魏 C、元 D、清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得分:分10蒙元帝国征服的地区不包括。A、亚洲 B、欧洲 C、美洲 D、非洲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得分:分11元太祖是

3、谁A、李自成 B、成吉思汗 C、努尔哈赤 D、忽必烈正确答案: B 我的答案:B得分:分12元开国君主是谁A、李自成 B、成吉思汗 C、努尔哈赤 D、忽必烈正确答案: D 我的答案:D得分:分13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是A、唐 B、宋 C、元 D、明 正确答案: C 我的答案:C得分:分14唐宋时期专制主义的独裁并不是太严重。正确答案:我的答案:得分:分15成吉思汗建立的世界帝国以及他联通的世界欧亚大陆是一个前全球化秩序的雏形。 正确答案:我的答案:得分:分16宋代士大夫的地位极低。正确答案:我的答案:得分:分17中唐之际,中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确答案:我的答案:得

4、分:分18元朝建立了世界帝国的雏形正确答案:我的答案:得分:分19元朝存在超过百年正确答案:我的答案:得分:分20明朝是专制主义独裁的始作俑者。正确答案:我的答案:得分:分21元朝和明前期是唐宋变革和晚明到清的中国仅是社会高度发展的两段之间的过渡。 正确答案:我的答案:得分:分篇二:第四章: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一)保护蒙古人特权,实行民族分治,在法律方面实行一系列具有强烈民族压迫与阶级压迫倾向的政策。将人们划分成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二)祖述变通的立法思想,即针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律法的策略,“尽收诸国,各依风俗”,特别是“附会”和“参照”汉法

5、,采用唐宋以来的中原法律文化;同时又保持、尊重和继承蒙古国的制度。比如实行分封采邑制,坚持蒙古人为正职,保留蓄奴制度和军事长官的世袭制度。二、元朝的立法(一)立法1、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札撒。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在蒙古长期形成的各种习惯和行为规范“约孙”的基础上制定而成,包含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等内容,并用文字记载加以颁布。其特点是:不完备也不系统,刑罚残酷,包含了其中迷信原始的内容。2、至元新格:1271年,元世祖颁行的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是元代首部成文法典,是将历年所颁格例加以汇编而成的。今天已经不存在了。3、大元通制:1323年,元英宗颁行,有四部分组成:一诏制,94条;二条格,1151

6、条;三断例,717条;四别类,577条,条文内容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其中的“诏制”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则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是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述部门的政令。“断例”是具体案例的裁断决定。今天,只有条格部分保留,其他的大多散失。4、元典章,即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英宗年间颁布,由当时江西地方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收集了从元初到元英宗年间关于政治、经济、军事和法律各方面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该书由中书省核准后,下发全国各地实行。5、至正条格。大元通制颁布后,由于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加上司法格例繁杂,给官吏留下了任意取舍与解释的可乘之机,导致法制混乱。

7、1340年,元顺帝在修订删减基础上,颁布至正条格,是元朝最后一部法典。(二)特点1、法律形式极不规范。因为排斥汉族原有的法律体系,始终没有按照唐宋的传统,修订类似法律,而代之以符合蒙古习惯的令、格、制、敕、例等法律形式。其中,条格和断例占绝对优势。这虽然有利于适应新情况,却导致法制实行的混乱局面,“有例可援,无法可守”。2、对于唐宋法律,采取“暗用而名不用,名废而实不废”。所以,元朝对传统法律既有继承,也有一定的创新。第二节元朝的法律制度一、行政法律(一)国家政权体系1、中央政权体系(1)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且仅有此一省,代替了传统的三省制,主观军国大事,提高了国家的统治效率,下设

8、六部(吏、礼、户、刑、工和兵),管理国家各种事务。长官为中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官职。后来为防止中书令专权,元世祖后经常不设,或由皇太子兼领。(2)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枢密使由皇太子担任,低于中书省,而不再像前朝那样并称“二府”。枢密使下设枢密副使、同知院事等,有关布防、军籍、军队调遣等军事机密,仅由皇帝与两三个亲近的蒙古人密议掌握。(3)宣政院专门管理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佛教和吐蕃地区的军民政教事务),长官为宣政司。(4)蒙古翰林院,负责齐超皇帝诏旨。(5)通政院:负责管理驿站。(6)匠作院主管工匠。(7)集贤院:主管学校等事务。2、地方管理体制:(1)行中书省制元

9、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基本沿袭宋制,但有一显著的变化,即创设行中书省制。行中书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关,因具有加强中央集权的功效,后便改为常设。后来总共设立11个行省,除此之外,在边疆地区还专设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四个行省。中书省直辖的只有河北、漠南、山东和山西(总称为“腹里”)。行中书省长官为丞相,权力非常大,多由蒙古亲王、贵族充当。丞相下置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等官。“行省制”对于明清省级行政机关的建设,具有明显影响。同时,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全国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交流和融合。除了行省,还有行枢密院、行御史台,分别行使地方上的军事和监察权力。(2)行省下的地方政权A 行省以下,腹

10、里地区设路、府、州、县四级,非腹里地区,一般设路、州(或府)、县三级。路设总管府,长官为总管。府设知府(或府尹)。州设州尹(小州称知州)。县设县尹。自路开始,设蒙古管事官达鲁花赤一员,达鲁花赤与所在地方的政府长官品级相同,掌管印章和实权,实际上为地方政务的最高负责人。B 在行省与路之间,还设有两种道:其一,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负责军民政务的宣慰司,其辖区称道。其二,遍设全国各地的、负责监察的肃政廉访使司(最初称提刑按察使司),受中央御史台及江南、陕西二行御史台领导,其辖区也称道。C 州县地方官从世袭制到任命制的变化:元世祖采纳汉官廉希宪的建议,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3)基层组织管理民族压迫

11、和军事镇压色彩浓厚。A 县以下建立村社、里甲等基层组织。50家编为一社,社长通常由汉族地主、德高望重之人担任。社长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居民、催收税役等。B 在社长以上,还有蒙古提点官对各种事务进行监督。为了加强军事监控,还派蒙古军队或探马赤军以与民共同编社的名义驻扎在社中。C 村社以下有里甲,20家编为一甲,由蒙古人或者色目人担任甲主,甲主对居民有很大的权力。(二)行政法律规范1、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和元典章中都包含着大量的行政法内容。在元史刑法志中保留下来的一千多法律条文中,调整官吏职守和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职制律”,几乎占到了三分之一。2、对汉官的监视活动及监察法律。元世祖时期的宪台格例,又称“

12、定台纲36条”。察司体察等例以明确各道宪司的职责。行台体察等例明确行御史台的职责。随后制定的禁治察司等例、察司合察事理和廉访司合行条例,十分详尽地规定了各级监察机关的设置、职责范围、监察官员的选任、考纠等。3、行政监察制度元朝的行政管理制度中,以行政监察制度最为发达,也最具特色。元世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因此,元朝将御史台提高到与中书省并列的位置,两者互不统属,地位相同。御史大夫官阶升至从一品,其内部的人多权重也是历史罕见。比如,元代废除了唐朝以来以审判活动为主要职责的大理寺,扩大了刑部的司法权。原来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的监督、制衡权全部归御史台,这在客观上使御史

13、台的司法监察权有了较大的扩张。监察机关的职权是纠察百官、审理犯罪官吏及平反冤假错案。全国则被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负责对地方各级官吏进行纠察、监督,以使他们恪尽职守。廉访司下设使、副使和經歷等官員,職責共有30種。主要纠察地方官的违法作恶行为、政治过失以及分巡已结案件。遇到重刑要案时,必须当面复查。二、民事经济法律(一)民事法律1、所有权,基本沿用宋法。但有关遗失物(特别是奴婢和牲畜)的所有权归属规定明显增多。这是出于民族习惯。比如,遗失的牲畜认领期与宋代相比,缩短为10天(宋朝为30天)。此外,对于狩猎游牧特别重要的鹰犬,也有专门规定:拾得鹰犬的,应当即可护送到官府,如果

14、隐匿,笞37,没收家产的一半。2、关于田宅等不动产的买卖和典卖,部分与宋朝一样,强调四个要件:经官给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其中,“经官给据”是元朝添加,即所有权人在出卖土地时要提出申请,经过官府勘查后发给“出据”才可交易。它虽然可防治非法处分他人的田宅,但手续复杂,不利于交易。3、婚姻(1)分别照顾各民族固有的婚姻习惯,并不强制改变、强行划一。“诸色人同类自婚姻者,各从本俗法”。对不同民族通婚者,则以男方习俗为主。但如果婚姻一方为蒙古族,则适用蒙古族的风俗习惯。比如,汉人兄嫂不得通婚,而蒙古人则可以,各行其法。(2)在沿用前朝规定的同时,特别强调婚书的重要性。首先,婚书的内容应明确规定,比如婚书写明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的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别交给各家收执。对于已经订立婚书或有私约,或者已接受聘财而反悔的人处以刑罚。其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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