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0756530 上传时间:2019-06-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文王卓卓【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保险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本文针对理论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详细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适用限制问题。【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限制第三人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损失填补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来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领域无损害即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应无问题。有问题者

2、,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权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外,随着社会保障问题日益被重视,社会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也亟待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这三个领域研究保险到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问题。补性。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健康保险中不适用。(三)从保险标的来看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所获得的保险金只能算是对直接损失的弥补,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保险事故只是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而并不能决定保险赔付的额度。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

3、的适用通常,财产保险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种。对财产损失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当不存疑议,争议较大的是在责任保险中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一)责任保险的性质辨析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因此,责任保险适用“无损失既无保险”原则,同时它又呈现出与传统的较为典型的财产保险的差异性,朝着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的方向发展。(二)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责任保险既为财产保险,同样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则无疑应适

4、用保险代位权。只不过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笔者认为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即:被保险人和其他共同侵权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其他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代位被保险人请求其他共同侵权人予以赔偿。当被保险人先于保险人和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债务后,被保险人则同时对保险人和其他共同侵权人享有债权。三、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社会保险中的适用所谓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5、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笔者将主要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的适用。(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工伤保险中的适用所谓工伤保险,是指由参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缴费形成共同基金,以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之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减轻因事故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的负担。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和民事侵权的双重性质,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工伤保险中不适用,原因有二:、从保险性质来看,工伤保险中受到伤害的是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领域里的“人身保险”。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工伤保险应当参考人身保险的做法,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从法院规定来看,最高

6、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第条承认了工伤事故的两重性。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一个答复中明确: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可以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继续向加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可推论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的态度是: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应具有代位求偿权。(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医疗保险中的适用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公费医疗和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医疗保险中不适用。首先医疗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只能由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其他人不得代位行使。其次,保

7、险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本质上构成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因此,医疗保险中保险人无权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医疗保险中不适用。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大类。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于保险合同的总则部分,而规定于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充分表明保险代位求偿权为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笔者对此也持相同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中。(一)从各国立法

8、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保险法第条之规定以及“台湾保险法”第条之规定等均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不承认人身保险的代位求偿权。在美国,部分州的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明确了约定代位求偿权在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但法定性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首要特征,约定代位求偿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称作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综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肯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二)从合同性质来看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合同,为定额保险,不会有超额投保,也不受重复投保的限制,因此不适用补偿原则,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具有投资价值,允许保险人代位追偿,就从本质上改变了合同的这种投资性质。

9、此外,意外伤害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被保险人的身体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保险金的给付也不能完全弥补被保险人的事故损害。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寿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不适用。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因为疾病致残,就不存在第三人侵害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保险事故,则自然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如果因为疾病致死,其本身所具有的人身利益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一样不具有损害填参考文献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出版社,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施文森保险法论文集(第一集)三民书局,帕游杰责任保险代位权探析保险研究,李利,许崇苗论损失补偿原则的法律适用保险研究,孙积禄保险代位追偿权研究法律科学,作者简介:王卓卓,女,汉()吉林长春人,现任单位:长春工业大学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法。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