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诚信建设的角度看遏制商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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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诚信建设的角度看遏制商业欺诈内容摘要:诚实守信社会的基本规范,诚信经商是开展营销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在目前的经营活动中,商业欺诈行为却屡有发生,产生这些商业欺诈的原因,有利益的驱动,诚信的缺失,立法的滞后,道德水平的下滑等。要打击商业欺诈活动,必须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诚信经商的观念,建立社会信用共享机制,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法律保障体系,以规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关键词:欺诈 诚实 守信 诚信建设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着力点之一。但在目前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还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商业欺诈行为,严重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干扰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2、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范和打击商业欺诈,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商业欺诈的表现形式 商业欺诈,是指企业在买卖活动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它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行为。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商业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广告欺诈 广告是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桥梁,企业通过广告、宣传产品或劳务信息,缩小和消费者之间的距离,既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又能使消费者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然而有些厂家做广告时,利用模糊的语言,或以偏概全,或夸大宣传,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二合同欺诈

3、 经济合同已成为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要形式,然而有一些人则利用经济合同这一纸文书,进行欺诈活动。常见的合同欺诈有:空头合同;钓鱼合同,即一些不法分子先与企业签定小额合同,认真履约,取得信任后,再签定大宗巨额合同,以实施诈骗行为,或是与企业签定大额标的合同,先预付小额货款,骗取货物后逃之夭夭;模糊合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对方对合同的不熟悉或马虎大意,故意将合同中的标的物写得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待事发后遇到纠纷或发现有问题时,条款则任由他解释。 (三)价格欺诈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价格由国家来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支配力量,商品的价格

4、由市场来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心所欲地给商品定价。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定价随意,利用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而且花样不断翻新。常见的欺诈形式有:虚扬成本制定商品价格;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最低价、让利价等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生产经营者之间、行业组织之间互相串通,哄抬价格;以次充好,缺尺少寸,混淆等级,掺杂使假,降低质量,减少服务环节、降低服务水平等手段,变相提价;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巧立名目,另行索价;以虚假的价格信息欺骗对方等等。这些价格欺诈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同程度地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四)包装欺诈 包装是盛装产品的容器或外部的包扎物,它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商

5、品,美化商品,便于使用,促进销售。但有的经营者却把产品包装当作蒙骗消费者的工具,让消费者为此付出代价。如有的产品质量本身并不过关,却利用精美的外包装,施展骗术;有的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全部用外文标识产品或用汉语拼音标识产品,给人以进口产品的感觉等等。 (五)营业推广欺诈 营业推广是为刺激顾客购买,鼓励购买行为而采取的各种促销形式,包括代价券、竞赛、附带廉价品等。时下返券、打折的销售方式正成为一些商场扩大营业额的主要手段,进入销售旺季时,一些商场推出的“买三百送二百”等返券打折广告,张贴在商场门口的最显眼处,至于具体的实施办法,有的只字不提,有的则用消费者忽略的小字来说明,商场对返券施以极为严格

6、的限制,在这些活动中消费者真正得到实惠的并不多,部分商家更是利用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欺诈销售。其手法包括:高标价大折扣;部分商家利用节假日期间特价优惠,以超低价处理积压商品或残次商品,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虚假的抽奖活动,号称大奖可获得多少奖券,抽奖后部分商家以各种理由不予兑现,更有少数不法商家利用抽奖活动兜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商家在推出各种活动时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对条款作种种曲解,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 (六)网络欺诈 互联网使每个人都可以与其他任何人沟通,降低了沟通与经商的门槛,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条新渠道。随着网络的运用与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络欺诈手段也孕

7、育而生,总体特征就是利用诱人的虚假信息来骗取钱财,最值得防范的就是在高科技外衣下的“网络钓鱼”欺诈行为。主要有发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建立假冒的网银行,网证券网站,骗取用户帐号密码后实施盗窃;利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等手段窃取用户信息后实施盗窃等;网上购物付款后不发货,或寄款后以批发、手续费、被查封等各种名义进一步套取钱财,或以通过网络预测彩票中奖号码骗取钱财等。这种欺诈手段难以识破,而且以网络钓鱼为主体的网络欺诈活动在我国呈与日俱增之势,给网民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商业欺诈的产生原因 (一)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 市场经济以物质利益作为人们行为的驱动机制,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负面影响。

8、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一些企业以追求短期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不惜铤而走险,施展欺诈手段,以骗取钱财。 (二)政府行管理不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就假冒商品欺诈而言,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

9、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规则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主要是以罚为主,而且处罚并没有使他们倾家荡产,只要十次中有23次得逞,就有利可图。总之,执法处罚过于温情,以罚代法,以罚代打,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社会立法滞后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立法的核心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目前,我国的法制还不健全,“商法”尚未建立,“反垄断法”正在起草,“直销法”刚刚问世,即使已实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还不够成熟完善,许多商业欺诈及其变换形式还处于无法可依,有法

10、难依的状态,加上执法不严,有法不依,都给商业欺诈以可乘之机。 (四)社会道德水平下滑 企业的经营诚信是社会道德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如果整个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社会道德水准下滑,企业经营的诚信也就成了问题。笔者认为发展市场经济,应该追求利润,但是必须坚持合法经营,讲究信誉,坚守信用。然而,由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滑,企业经营道德错位,许多企业见利忘义,突破了基本的道德底线,在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实施各种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其他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有些企业虽然自己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对其他企业不讲诚信的行为却高度容忍。 (五)社会管理机制不科学 目前商业欺诈行为涉及生产、

11、流通、广播、电视等多个行业,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社会综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监管力量、监管信息比较分散。现行体制下如何有效地开展商业诚信建设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还有些政府及部门的领导同志商业诚信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各监管部门间仍存在职能交叉和职能不清的情况,工作中协调配合做的还不够好。 遏制商业欺诈的对策 (一)加大诚实守信经营的宣传力度 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要遏制商业欺诈,首先必须树立诚信经营的观念,必须大力加强信用道德建设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舆论氛围。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加强经营者诚信意识教育和经营法规的学习,让经营者充分地认识到,良好的信用是企业的资源,是一笔庞大的无

12、形资产,可以在企业经营出现危机时帮企业渡过难关,在经营景气时,赢得人心,赢得市场。其次加强社会道德教育,树立不讲信用可耻的社会风气,抓好个人信用建设,其社会地位会随着每一次失信行为而降低,把诚信为本、一诺千金等良好的信用意识根植于每一个经营者的心底。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共享机制 诚信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当绝大多数企业都讲诚信时,少数企业不讲诚信就会受到严厉惩罚,但当大多数企业不讲诚信,只有少数企业讲诚信时,少数讲诚信的企业只能是单方面受损,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单个企业经营坚持诚信可以看作是一种风险,只有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的畅通,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诚信经商机制

13、。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信息流通缓慢,企业间的交易概率有限,特别是我国交易地域广大,企业间的交易频率较低,一个不讲诚信的企业完全可以在一个地区欺诈后转向其他地区继续欺诈。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预防商业欺诈行为的频繁发生,就必须加强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使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在不同部门和不同经营单位开放,政府与流通企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对称,使交易主体能依据真实的信用信息,进行开放的商业活动,隐瞒、欺诈、上当受骗的现象就会减少。 (三)建立分工合理、管理科学的监管机制 商业领域及至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系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部门协同努力。所以,应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流通行业的社会

14、信用监管体系,成立以行业为主的信用服务协会等,以根治商业欺诈这株社会毒瘤。另外政府的经济政策也很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创造一个有序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企业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因此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也是政府诚信于社会的一个具体体现。 (四)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诚信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应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让不遵守诚信原则的企业付出更高的代价。在立法上要充分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强化欺诈者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对欺诈的单位要处罚,对恶意欺诈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法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立法条件不成熟的可结合实际,制定一些过渡性的法规条例,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特别是要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加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使实施商业欺诈,侵犯他人权益者受到法律严惩。 参考文献: 1.郭跃进.诚信贬值,中国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经济管理,2001 2.李晏墅.我国企业经营诚信的缺失与重建.南京师大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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