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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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评标制度篇一: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由党群部依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由

2、党群部会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第五条 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六条 党群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评审,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信息输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聘书。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备件采购、检修项目、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参加日常评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3、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对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过程、结果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要做好记录,每季度末向党群部提供书面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考绩档案。第九条 入库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接受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人直接确定。第十条 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审核,可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

4、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接受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四条

5、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它情况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第十五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一律由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不从总公司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评标

6、无效,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党群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6月21日专家库人选构成建议:传动控制专业:6人;传动事业部6人。仪表专业:10人;运行事业部3人,电子设备制造部2人,工程事业部2人,自动化研究所2人,自动化事业部1人。计算机应用专业:10人;信息事业部4人,自动化研究所3人,自动化事业部2人,运行事业部1人。电信专业:6人;电信事业部6人。篇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评审工作,是指根据项

7、目建设审批的需要,上报上级领导部门,XXX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受托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为项目的各个手续报批提供依据。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中心项目前期申报评审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需要进行项目评审、以及项目评审后的后续事宜。第四条 XXX是项目评审的具体实施部门。第二章 评审实施第五条 XXX实施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一)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论证报告进行开展工作;(二)参与项目的前期论证,对项目在可行性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建议进行落实和整改;(三)项目前期工程费用、项目概算、预算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控制;第六条 XXX组织中心人员对相关的论证报告书进行初步

8、的审查,把审查的信息上报上级领导部门,再由XXX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第七条 XXX实施项目评审前期工作的程序:(一)根据论证项目提出需求;(二)相关部门负责联系、协调相关上极部门和XXX,安排项目评审人员,项目监督人员;(三)将项目需求上报上级部门,经XXX审批后,开始准备评审招标材料。(四)按规定向XXX报送有关评审所需的资料,评审专家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第八条 项目监督人员在审评之前当天抽取评审专家,并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第九条 XXX实施项目评审后期工作的程序:(一) 参加评审人员与XXX完成对项

9、目评审的后续审核签字工作,对出具评审报告进行及时的登记归类;(二) 整个项目完成后统一交办公室存档和保管;第三章 附则第十条 项目建设论证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按照此办法执行。第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篇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9号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

10、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

11、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增加:(五)法规规

12、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

13、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

14、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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