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的抵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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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古代的抵借制度篇一: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刑法题目1、论古代的死刑2、论流刑3、论充军刑4、论肉刑的废除5、论族刑6、论赎刑8、论清代的监禁刑11、论古代妇女犯罪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18、论残疾人犯罪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27、“刑不上大夫”论31、论古代的俱发罪33、论复仇制度38、论保辜制度39、“论心定罪”研究41、论“准五服以制罪”42、“存留养亲”研究43、容隐制度研究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53、清代刑罚研究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狱

2、讼题目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61、论刑讯62、口供研究63、口供在古今司法中地位之比较65、论秋冬行刑制度68、论明朝特务司法机构69、论清代的秋审制度70、古今死刑复核制度比较研究71、论古代的会审制度72、论古代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74、论近代的自由心证制度78、论古代证据豁免制度80、论近代的陪审制度83、论马锡五审判方式习惯法题目89、论古代婚姻的成立90、古今婚姻成立之比较研究91、古代的休妻制度92、论诸子均分原则93、论父债子还94、论同居共财100、论古代家父的法律地位102、论收嗣制度105、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109、论古代的契约制度114、

3、论“典权”之中国文化特质116、论古代重农抑商政策122、论“习惯”“情理”在近代中国民法中之确立 129、130、论古代的典当制度131、古今典当之比较134、古代分家研究136、继承制度在近代的变化法律思想题目139、论祭祀与“礼”之起源140、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141、论“礼崩乐坏”与法家的兴起142、论中国古代法传统在汉代之形成143、论“礼法合流”或“引礼入律” 147、论法律儒家化对后世的影响148、论宗族重于个人思想在中国古代法中之体现 152、清末礼法之争163、论清末变法修律164、论中日法律近代化之异同165、论古代刑律的家族本位原则法律渊源题目175、宗教因素对中国传统法

4、律的影响177、论魏晋南北朝律学对两汉律学之发展 “宪政”题目188、论西周封建制度189、论科举制度190、论中国古代之吏治192、论中国古代之“官制法”193、论从“分封制”到“郡县制” 194、论汉初之“郡国并行”制195、论皇帝制度196、古代监察制度研究200、中国法律生成的文化因素分析篇二:中国法制史论文题目中国法制史推荐论文题目(共200个题目)刑法题目1、论古代的死刑2、论流刑3、论充军刑4、论肉刑的废除5、论族刑6、论赎刑7、论古代“减死贷命”之刑的设计8、论清代的监禁刑9、论无期徒刑在近代的确立10、论管制刑11、论古代妇女犯罪12、论古代妇女的法律的地位13、论古代疯人犯

5、罪14、古今疯人犯罪之比较15、论古代老人犯罪16、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17、论老人法律地位在近代的变化18、论残疾人犯罪19、古今残疾人犯罪之比较研究20、论化外人犯罪21、论古代犯罪的年龄要件22、格杀勿论研究23、论古代因时制宜的刑事政策24、论古代因地制宜的法律原则25、论“刑罚世轻世重”原则26、论古代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27、“刑不上大夫”论28、论古代的共同犯罪29、论古代的“屡犯罪”30、古代屡犯罪与现代累犯之比较研究31、论古代的俱发罪32、古代俱发罪与现代数罪并罚之比较33、论复仇制度34、论比附原则35、比附与罪刑法定之比较研究36、古今杀人罪之比较研究37、论古代的盗罪

6、38、论保辜制度39、“论心定罪”研究40、“原情定罪”与中世纪欧洲“严格责任(或法定责任)”原则之比较41、论“准五服以制罪”42、“存留养亲”研究43、容隐制度研究44、论从“准五服以制罪”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转变45、论“五刑”体系之废止与近代刑法体系之确立46、论近代中国刑法中的“亲属加重原则”47、论大清新刑律(背景/精神/体力/原则/概念/语词)48、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清末民初之确立49、论近代刑罚易科制度50、古今刑罚易科制度比较51、论古代自首制度52、古今自首制度比较研究53、清代刑罚研究54、劳役刑在古代刑法体系中的确立55、论徒流刑中心刑罚体系的确立56、论清代的“监候

7、待质”制度57、论古代的赦免制度58、论古代的保释制度狱讼题目59、论古代的“地域管辖”60、论古代的“级别管辖”61、论刑讯62、口供研究63、口供在古今司法中地位之比较64、论古代的“亲告乃坐”制度65、论秋冬行刑制度66、论清代的上控制度67、汉代的乞鞫制度研究68、论明朝特务司法机构69、论清代的秋审制度70、古今死刑复核制度比较研究71、论古代的会审制度72、论古代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73、治外法权研究74、论近代的自由心证制度75、论中华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制度76、论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77、论中国古代的裁判制度78、论古代证据豁免制度79、论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80、论近代的陪审

8、制度81、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82、论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83、论马锡五审判方式84、论古代的审转结案程序85、论古代的“证据豁免”制度86、论古代的“众证定罪”制度87、论古代审判的“行政性”特点88、清末独立司法体制的确立习惯法题目89、论古代婚姻的成立90、古今婚姻成立之比较研究91、古代的休妻制度92、论诸子均分原则93、论父债子还94、论同居共财95、论古代的永佃制度96、论古代的“一田两主”制度97、论古代的“所有权”98、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中之田土关系99、论隋唐之田制100、论古代家父的法律地位101、中国家父与罗马家父权利之比较 102、论收嗣制度10

9、3、古代收嗣与现代收养制度之比较 104、论古代中国之继承制度105、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之演变篇三: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

10、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中国

11、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开始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治文明。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会第

12、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 符合公平规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继承的可能。在中国古代社会,特别是封建社会,继承制度是嫡长子继承制度,那么,什么是嫡长子继承制度是我古代国家政治组织发展到一定阶段上产物,它对于政治继承中的冲突,维护君主制度的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时也符合儒家思想的家族本位观念和最低政治目标,因而被视为专制时代皇位继承制度基本的和理想的形式,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获得了政治方面的“卡利斯玛”合法性。古代继承开始的时间无统一规定。当代民法继承开始时间一般都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

13、但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对继承开始的时间并无统一规定。就身份继承而言,虽然一般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被继承人尚健在就已经实现的继承也颇为常见。周礼称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尚在人世的继承为“继统”,在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后世,“继统”始终存在。就财产继承而言,在受儒家礼的思想影响不大的秦朝和西汉初期,继承可以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秦早在商鞅变法时就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统一后分户令沿用了这一条。西汉初年,因汉承秦制,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分家析产依然存在,但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局面的形成,“三纲五常”逐渐成为立法指导思想,财产继承就大多在被继承人死亡若干年后才开始。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特点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在古代中国,遗嘱继承仅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就身份继承而言,要严格依法进行,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就财产继承而言,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法定继承,历代继承法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只是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时,才适用遗嘱继承,但法律限制较严,比如遗嘱有效的条件是“证验分明”及“官给公凭”。“证验分明”是指遗嘱以书面遗嘱为有效,并要求有见证人。“官给公凭”是指遗嘱要向官府陈述,由官府加以证明。还有对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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