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瘫孩子残联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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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脑瘫孩子残联报销制度篇一:残疾儿童教育保障残疾儿童的社会保障问题之教育保障研究学号:1307020XX3姓名:蔡晓彤残疾儿童的社会保障问题之教育保障研究内容提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文献、研究领域和角度也不断扩展,国内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至今也已初成体系。但是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之外,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对社会保障还有一些特殊、迫切的需求,比如教育、就业和康复等。为更好的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国家和社会应给予残疾人更多的照顾和关注,如在设计一般性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时加入残疾人教育保障、就业保障和康复保障

2、等专项项目。本文就其中残疾儿童教育依据个人学习经历及社会经历进行了浅显的研究,希望能从社会化和保障机制等层面分析探索教育背后的社会保障内容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残疾儿童 社会保障 教育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度发展,政府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决定将发展目标调整到公共事务层面,强调社会事业发展应与经济发展并重,在社会保障领域,政府通过发展社会保障以增进社会和谐的政策方向基本确立。儿童是各国政府重点给予保护的对象,尤其是残疾儿童,由于年龄、生理等因素的多重影响,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如何通过残疾儿童的社会保障领域相关政策,减缓贫富分化的代际传递,

3、给所有的儿童公平和发展的机会,是需要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的重大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疾病负担报告统计显示,儿童估计有亿带有残疾,其中亿有“严重残疾”。至少有的014岁的儿童患有从轻度到重度的感官、肢体和智力损伤。其中,大约有8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大约1/4的家庭有一个与之关系密切的损伤成员。在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人口老龄化背景的情况下,中国的儿童数量也在下降。我国人口数量多,医疗卫生体制未完善,残疾预防工作方式落后,每年出生的残疾人婴儿数量多,再加上后天致残的儿童数量,造成我国残疾儿童数量很多,因此残疾儿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教育保障问题也非常突出。根据20XX年全国残疾人小康监测报

4、告显示:近年来,残疾人教育事业稳步发展,残疾人受教育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全国有7150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877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但是,残疾人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远低于全国义务教育入学率99%以上的水平,盲、聋、智力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普遍较低、东西部差异较大,有的省仅有20%左右,多重障碍、自闭症及脑瘫等重度残疾儿童入学还存在很大困难。这些学龄残疾儿童构成了学龄儿童中的极端弱势群体,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些残疾儿童虽然有上学机会,但相当一部分实际上不能完成全部义务教育,或者虽然义务教育年限完成而实际所学到的知识明显低于义务

5、教育的标准。同时,残疾儿童教育保障是指政府作为主体,从硬件、软件入手,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并制定宏观的规划与管理作为保障,其旨在改善残疾儿童的教育水平。最终达到提高国名素质的目的的过程。其具体内容是指政府通过价值关联的制度安排,对残疾儿童实施的保障性教育。包括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教育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立法保障等,而非狭义的教育概念。根据上述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残疾儿童教育保障实际是残疾人社会保障下的一个概念。对残疾人实施的教育保障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一部分,属于社会保障学范畴。虽然区别于残疾人教育和特殊教育学,但在实施中特别是在残疾儿童教育保障体系和内容方面又必然体现出特殊教育

6、和残疾儿童教育。目前随着特殊教育的不断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中国特有的教育体系。残疾人的教育已不仅局限于初等教育,现已形成多种形式的初等、中高等教育形式。并已形成包含特殊学校、特殊中等教育、特殊高等教育在内的多层次教育体系。在这个教育体系内,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是对应设置的,其次,也是相通的。即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可以通过一些途径进入普通教育学校读书,而经过中等教育的残疾学生也可以接受普通学校的高等教育。在普通教育体系中,残疾学生也可以接受教育,如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和普通学校设立的特殊班级。因此,当前我国已确立以随班就读为主,多种办学的特殊教育办学形式,这意味着大多数的残疾儿童都是在普通学校接

7、受教育。但对于残疾儿童来说,由于其身心的特殊性,对教育设施的配备以及教师的教育方式技能要求颇高。但是,这种与之相符的特殊教育设施在普通学校少之有少,根本不能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对于特殊教育教师来讲,在我国接受过相关教育与培训的特教教师数量严重不足。20XX年,我国从事残疾教育事业的教师39650人,目前在校的残疾学生425613人,即师生的配比为1:11,也就是说一名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要服务于11名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这与发达国家的1:4的师生配比率相差甚远。这也同样说明,我国的特殊教育的教师数量的缺乏,同样令人担忧的是从事教育的教师的素质。在这些特教教师中,仅有一半左右的教师受过特教的专

8、业培训,即使硕士学历的特教教师中也只有近一半的人接受过专业培训。在这种随班就读的办学模式中。一方面特教教师数量的缺乏,另一方面,特教教师缺乏专业化的教育引导,就很难保证教育的质量以及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我作为学院青年志愿者大队的队长,有幸于去年11月去到了南京江宁人中人特殊儿童康复部并签下了共建志愿基地协议。康复中心总占地面积22亩,是一所花园式的听障儿童语言康复机构。98年成立,20XX年起成为江苏省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项目定点机构,09年成为国家贫困聋儿助听器抢救性定点机构,江宁区残联指定的听力言语残疾技术指导中心,澳大利亚电子耳蜗康复培训基地。截至20XX年12月,累计康复

9、来自全国及国际各地20XX多名听障儿童,康复率达到85%以上。康复中心分为:电子耳蜗班、FM班、启蒙班、追赶班、超越班。每个班8-9名孩子,并配备23名老师妈妈。他们的老师基本都是通过简历应聘成功后实习留任的,听障儿童们基本都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并且已经有许多成功进如高校的优秀学生。在资金方面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一切企业和学校都对康复部提供了资金和人员的赞助。但据康复部负责人所说,随着技术的发展,现在的设施更新依然跟不上需求,特教也一直在招聘,并且作为民营企业难以得到社会的关注等等问题也还是存在。并且由于是民营企业,家长和社会的认同度需要很长时间的积累,他们表示即使想要帮助更多的听障儿童也有

10、些力不从心。因此,关于残疾儿童的教育保障问题我们应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教学环境,真正的把残疾儿童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中。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残疾儿童教育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残疾儿童教育事业的投入,如加大对特教老师的财政补助。拓宽教育经费的渠道。在立法和监督上同时完善残疾儿童的教育保障法律法规,要把所有有能力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都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内,保护他们的受教育权利。我国仅有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地方政府在特殊教育上有一些不具体的规范。合理分配资源,促进教育保障的公平。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的“全纳教育:通过增加学习、文化与社区参与,减少教育系统内外的排斥

11、,关注并满足所有学习者多样化需求的过程。”全纳教育以覆盖所有适龄儿童为共识,以正规系统负责教育所有儿童为信念,它涉及教育内容、教育途径、教育结构与教育战略的变革与调整。全纳涉及在正式与非正式的教育环境中为多样化的学习需要作出适当的回应。全纳教育不是一个如何让部分学生融入主流的小问题,它是考察如何改革教育系统和其他学习环境以适应学习者多样性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使教师和学生都能接纳多样性并视之为机会,视之为学习环境的丰富,而不是问题。其实关于残疾儿童的社会保障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接受教育之后篇二: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保障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保障摘要: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教育问题一直都是

12、我们关注的重点,其中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会员国应保证残疾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使最严重残疾的儿童享受义务教育。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我国对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也逐渐重视起来,出台了一系列与残疾儿童教育有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这些都对残疾儿童教育保障做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国家也在加大对残疾儿童教育的资金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逐年增长,特殊教育学校也随之不断增加,办学条件也在逐步改善,特殊教育的形式也日益多样。此外,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历、职称也在逐渐提高,为残疾儿童教育提供了师资保障。尽管我国已

13、经在残疾儿童教育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仍然存在着义务教育比例低和升学率低,教育质量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残疾儿童教育发展的现状分析,提出一些改善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残疾儿童教育保障提供一些有益帮助。关键词: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律保障 ,学校建设,师资保障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一)残疾儿童的概念界定对残疾儿童的界定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进行区分。在我国,对残疾儿童的定义采用狭义上的概念,指生理功能,解剖结构,心理和精神状态异常或丧失,部分或全部丧失日常生活自理,学习和社会适应能力的 14 岁以下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把残疾人分为视听、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和

14、其他残疾。由于这些方面的缺陷导致残疾儿童比正常儿童在知识的学习接受方面差一些,受教育的年龄和年限往往会推后。因本文主要研究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情况,因此将其年龄界定为 6-16 岁。 1(二)残疾儿童教育的界定残疾儿童教育就是以满足残疾儿童的教育需要,从其身心特征出发,本着最大限度地发挥受教育者潜能的原则,使他们增长知识、获得技能、增强社会适应力的一种教育,它是对普通常规教育的一种补充。 2(三)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的界定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提供给患有残疾的儿童享有平等教育机会的一种制度安排,旨在通过教育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增强其融入社会

15、的能力,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保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这种制度安排通常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的,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师资的培训和学校的建设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二、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的现状众所周知,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保障有赖于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共同努力,只有多方合力才能使残疾儿童获得发展的机会,为未来的独立、有尊严的生活奠定基础。而国家的保障是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有效的,国家的立法将使残疾儿童的教育有法可依,学校的基础 1 闫伟.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政策发展及完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XX 2王宇.残疾儿童教育之中美比较D.西北师范大学,

16、20XX设施建设、师资的培养将关系到残疾儿童去哪接受教育的问题,必须予以保障。因此下面将从立法、学校、师资等角度对我国现行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教育保障的现状进行概括。(一)立法保障现状20XX 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随班就读的教育形式,并且将其作为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并且对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学校做出了处罚规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学校限期改正,如果情况严重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XX 年 4 月 2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提出要保障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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