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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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篇一:20XX年国际法辅导: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一)群岛领海的划定(二)群岛原则(三)群岛基线与群岛水域制度1、群岛基线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成岛屿组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确定需要满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1)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2)基线范围内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与水域面积之比应在1:1到1:9之间;(3)基线超过100海里的线段最多不能超过基线总数的3;(4)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将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

2、济区隔断。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过制度一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同时作为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个特定区域,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在该区域内的传统合法权益或现有情况。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情况。前一种是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后一种是指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所有国家都享有这种群岛通道通过权。关

3、于群岛国与其他国家在群岛通道航行中的权利义务,应比照适用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过制度的有关规定。二、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一)国际航行海峡概念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根据其水域的地位,一般可以划分为内海峡,领海峡和非领海峡。国际航行的海峡主要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构成世界航海的通道。由于地理位置、历史等方同的不同情况,不同的国际航行海峡可能适用不同的通过制度。通常有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以及特别协定制度四种。(二)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制度1、其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2、具体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也是通

4、常所说的用于同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这种制度由联合国海作法公约中加以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一部分和公海及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海峡中,都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是专为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航行和飞越,也包括以合法地由海峡沿岸国驶入驶出为目的的通过。过境通行应毫不迟疑地迅速通过;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得从事其通过所通常附带发生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并应遵守船舶、航空及无线电有关的国标规则,遵守沿岸国有关防止捕鱼、防污、航行安、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法律和规章。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

5、是对有关沿岸国主权的某种限制,但它不改变海峡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影响沿岸国其他方面的任何权利。公海自由通过制度适用公海自由通过的海峡是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无害通过的国际航行海峡,是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特别协定制度是指某些海峡的通过制度是由专门针对该海峡缔结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如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等就分别适用各自专门条约所规定的制度。篇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

6、度、过境通行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一)无害通过制度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过的行为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

7、为;()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任何捕鱼活动;()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条规定,“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

8、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26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24条规定,“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

9、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此外,第26条还规定,“对外国船舶不得仅以其通过领海为理由而征收任何费用。”(二)过境通行制度海洋法公约第38条规定,“过境通行”是指,所有船舶和飞机,专为在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但是对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要求,并不排除在一个海峡沿岸国入境条件的限制下,为驶入、驶离或自该国返回的目的而通过海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海峡是由

10、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三)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海洋法公约第36条规定,“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四)海洋法公约第53条规定,“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权是

11、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由于群岛地理上的奇特性,船只若想进入并通过群岛水域的话,那么其必须首先经过该群岛国的领海,而通过群岛领海时,就必须首先遵守“无害通过”的相关规则。由此在逻辑上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群岛海道通过”的限制,至少不应该低于“无害通过”,然而,实际并非如此,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关于这两种制度的限制并没有过多联系,并且实际上“无害通过”的限制明显要高于“群岛海道通过”。这也是海洋法公约的瑕疵之一。(五)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

12、陆国。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内陆国而言,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等。其中有关航行自由的,海洋法公约第90条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同时,第95条和第96条也分别规定,“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的豁免权”,即“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13、”必须明确一点,公海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除了要受到船旗国的管辖以外,还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并适当顾及本公约所规定的同“区域”内活动有关的权利。公海自由不得危害人类的公共利益。以上便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的今天,在大航海时代的潮流之下,国家复兴必然要走向海洋,所以我们有理由学好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相关知识,为今后的发展奠基。篇三:国际法复习资料: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国际法复习资料: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一)群岛领海的划定(二)群岛原则(三)群岛基线与群岛水域制度1、群岛基线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

14、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国是全部领陆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成岛屿组成的国家。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基线的确定需要满足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1)基线应包括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2)基线范围内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与水域面积之比应在1:1到1:9之间;(3)基线超过100海里的线段最多不能超过基线总数的3;(4)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将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及其通过制度一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

15、拥有主权,同时作为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一个特定区域,法律 教育网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在该区域内的传统合法权益或现有情况。群岛水域的航行分为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两种情况。前一种是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后一种是指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所有国家都享有这种群岛通道通过权。关于群岛国与其他国家在群岛通道航行中的权利义务,应比照适用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过制度的有关规定。二、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一)国际航行海峡概念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法律教 育网海峡根据其水域的地位,一般可以划分为内海峡,领海峡和非领海峡。国际航行的海峡主要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构成世界航海的通道。由于地理位置、历史等方同的不同情况,不同的国际航行海峡可能适用不同的通过制度。通常有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以及特别协定制度四种。(二)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制度1、其法律地位问题的提出2、具体制度过境通行制度过境通行制度所适用的海峡比较多,也是通常所说的用于同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法律 教育网这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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