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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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的审判制度篇一:秦朝的立法制度秦朝的立法制度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从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因为秦朝存在的时间很短,所以在法律上有很多内容同秦国时期基本相同,这里就不重复讲授了。(1)立法思想:韩非子的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君主独断:到秦朝时候君主的名称有了一些变化,由原来的“王”改称“皇帝”,秦王嬴政改称“秦始皇”,所以君主独断也就是皇帝独断。从秦朝开始我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国家的重要事项由皇帝独断,在立法方面就表现在“法自君出”,一方面,皇帝组织人力物力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皇帝的命令也是法律的一种形式。法令出一:或叫做“法令由一统

2、”,表现在两个方面:1)法令由君主主持制定,即:法自君出;2)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法律令,把原来只实行于秦国的法律令推行到全国范围内,改变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皆有法式:这原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以法治国”的主张,秦国统一以后,仍然以此为指导,作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都要有法律,即凡事“皆有法式”。严法苛刑:这也来自秦国统一过程中一直沿用的“法家思想”,法家主张“重刑轻罪”,因此“严法苛刑”自然成为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阶段秦始皇时期:在这一阶段立法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总的来讲可以说较有建树。积极的一面表现在:秦始皇不仅统一了法律令,改变了战国时期“律令异法”的局面,还

3、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主要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内容是让百姓自己报告实际占有田地的亩数;另外还有“上农除末”令,“上”是崇尚,“末”是工商业,总的意思是即重农抑商,中国古代社会一直认为农业是“本”,中国以农业立国,而工商业是“末”,如果本末倒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此外还有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车轨的法令,对实现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影响。消极的法令主要是钳制思想言论的法令,如禁止诽谤,妖言的法令,禁止藏书的挟书令。秦二世时期:秦二世任用宦官赵高,改定了秦始皇的很多法令,使得法令更加严苛,比如在秦始皇时,对连坐者并不一定处死,二世时则规定:“连坐处死”。秦朝的法律形式秦

4、朝的法律形式的基本上同秦国,即有七种法律形式:律、令、课、程、式、廷行式和法律答问(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法律制度)。变化在于秦朝把皇帝的命令具体区分为“制”和“诏”,“皇命”为“制”,即皇帝对某件事的裁定,“皇令”为“诏”,即皇帝的宣告。秦朝的立法特点维护皇权:秦朝在法家重刑轻罪思想的指导下,制定了严刑重法,其中对危害封建皇权的行为更是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律文繁密:秦朝的立法思想之一为“皆有法式”,即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律来规定,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秦国时就有律名34个,据汉人盐铁论记录:“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意思是秦朝的法律比秋天的野草还要多,法网比凝固的油脂还要密。刑罚严苛

5、:秦朝的法律规定了名目繁多,又非常残酷的刑罚,除了秦国的刑罚种类以外还增加了“具五刑”,肉刑也被大量使用,以至于有人形容说当时割下的人鼻子要用筐来盛,断足要用车来装,汉人形容说“褚衣塞路,囹圄成市”株连广泛:秦朝分连坐,缘坐,往往因一人犯罪株连亲属和非亲属。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秦朝的刑法原则秦朝的刑法原则大体上同秦国的刑法原则,至于到秦朝时期的刑法原则有什么变化,由于史料的缺乏,无法加以详细考证。请同学们参考秦国的刑法原则。秦朝的刑罚制度秦朝的刑罚制度大体上同秦国的刑罚制度。据史书记载,在秦朝的死刑中又增加了“具五刑”,“具五刑”简单的解释就是将黥、劓、斩趾、断舌、杀,这五种刑罚同施于一个犯人的

6、特别残酷的刑罚。据后汉书记载:“昔高祖令萧何做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斩趾、断舌、枭首,故谓之具五刑”。这里记载的虽然是汉朝的制度,但是汉承秦制,所以可以作为秦朝有“具五刑”的根据;另外史记记载:李斯是具五刑而死:“具斯五刑,腰斩咸阳市”。对“具五刑”后世还有其它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五刑齐施;第二种解释是特殊的死刑秦朝的主要罪名秦朝主要罪名的规定有两个目的:维护皇权、钳制思想言论文化。告言皇帝居处:向外泄露皇帝的住处。兼方:秦朝禁兼方令规定:不得兼方,即一个方士只能经营一种方术,兼营两种方术叫做兼方。之所以规定这种罪名是因为秦始皇很信任方士,如方士术多则不精,直接威胁到皇帝的人身安全。妄

7、言:即言辞狂妄,处死刑甚至族刑。诽谤:即非议朝政或非议他人,处死刑或族刑。妖言:蛊惑人心的怪诞的邪说。犯此罪处死刑。非所宜言:即说了不该说的话,处什么刑罚无相关记载。偶语诗书:偶:两个人,即互相;语:讨论。偶语诗书即互相讨论诗经和书经。规定这个罪名的目的是钳制文化。以古非今:以古代的事例非议今天的朝政。秦朝规定“以古非今者族。”挟书:拥有书籍。挟书处徒刑。秦朝有挟书令,规定:老百姓必须把诗、书、百家语交到官府去焚毁,如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要处“黥以为城旦”,即在其脸上刺字并罚他去筑城。失期:即军事集结晚于规定的日期。秦律规定“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就与这一个罪名有直接的关系秦朝的民

8、事法律制度秦朝统一中国以后,在民事法律方面比较重要的有“使黔首自实田令”。公元前216年发布,“黔首”:百姓;“实”:如实申报占有土地田数。这一个法令使得全国范围内确立了农民所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秦朝发布这个法令并不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就不存在公田了,在秦朝以至以后各朝代,都还存在着公田,或叫做官田。秦朝的司法、监察制度司法机关秦朝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秦国的司法制度,在中央仍是皇帝掌握司法大权,在皇帝之下设专职的司法官吏。中央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仍是廷尉,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地方上报的疑难或重大案件,除此以外,丞相和御史大夫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地方司法机关:在地方上

9、仍然实行郡县两级制,由郡守、县令兼理司法审判。乡间有专门的官吏负责轻微民事案件的审理,叫做有秩啬夫,另外由游徼来维护治安。秦朝的诉讼制度秦朝的监察制度中国的监察制度是随着任官制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学界认为中国在战国时期虽然有监察制度的存在,但其正式建立是在秦朝。秦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两个层次,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主要负责监察中央的官吏,另外设御史中丞作为御史大夫的副职,协助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上,各郡设立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县的官吏。篇二: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是由战国后期的诸侯国秦国发展而来统一的大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集权制王朝。秦乃颛

10、臾后裔,被舜赐赢姓。周朝时秦襄公因护送周平王东迁有功,被封为诸侯。军事上,经过自秦穆公至秦王政历代君王的努力,秦国最终从春秋战国的血腥争霸中冲杀出来,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秦统一六国后,又北击匈奴,南下百越,其疆域东起辽东,西至玉门关、陇西,北抵长城,南达越南北部及中部一带,面积超过500万平方公里,基本奠定了后世中国的版图。在政治上,秦改周朝的分封制为郡县制,首次确立中央王朝和皇帝的绝对权威,并设置了与之配套的三公九卿制的中央官僚机构。在经济上,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实行土地私有制,使社会进入地主 农民模式的阶级社会。其统一度量衡、货币、车轨、文字等,则使中国在文化上首次实现真正的大一

11、统。另外,秦所创的法律也一直沿用到唐代才有较大的变动。思想文化方面:焚书坑儒、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秦朝建立以后,继承商鞅变法以来秦国的法律传统与法制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思想及法制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了一整套以严刑峻法、苛政暴敛等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特色的统一法律制度。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与社会的影响,秦朝的法律制度还带有许多刚刚脱胎出来的旧时代的显著特色。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这种集权专制表现在政治上,就是实行君主领导下的封建官僚体制和郡县制行政区划;在经济上实行小农式土地私有化和重农轻商;在法律上实行依“法

12、”治国,建立一体化的司法体制。但是当时的“法治”,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治,而实际上是“罚治”,即以刑罚治国。秦因维持庞大的 官僚机构和军队并进行多次大规模战争、修筑万里长城与阿房宫等大型工程的原因,对人民征敛过重,加之对知识分子的打击,极力推行暴政峻法,严重地激化了社会矛盾,使人民苦秦久矣。最终引发大规模农民起义,加上原六国贵族的响应,二世而亡。 不过,秦朝所确立的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法律制度,对汉朝乃至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一、法律指导思想引例坑儒案 坑儒案发生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据史载,秦始皇晚年曾多次派方士寻求仙药,以求长生不老。方士卢生等积极响应,因而很受宠幸。后因长

13、期求药未得,恐被处死,就私下议论秦始皇专横,非议寻仙药之事。秦始皇闻讯大怒,下令以妖言惑众之罪名追捕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最后460余名儒生全部被处以死刑活埋。秦始皇为了巩固其开创的大一统天下,吸收运用了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关于“法”、“术”、“势”三者相结合的政治法律理论,建立了“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的立法形式与专制集权统治。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法令由一统渊源:秦朝发展了先秦法家提出的“壹法”(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的思想提出了“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内容:(1)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史记

14、。秦始皇本纪载:“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2)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史记李斯列传说:“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为了维护皇帝在封建官僚体系中至高无上的权威,秦朝统治者特别强调要维护君主专制,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皇帝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皇帝本人是最高司法长官。(3)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实现君主专制国家的统一,必须以法令的统一为其前提条件;要达到法令的统一,又需要普通民众对国家法令有一致的理解。因此,秦朝统治者强制民间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以保证法律内容的统一、人们思想的统一。影响:(1)在“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颁布了统

15、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的法令,结束了“田畴异亩,车途异轨”、“言语异声、文字异形”的混乱状况。(2)在“法令由一统”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的思想的指导下,秦始皇规定“命为制,令为诏”法就成了他的命和令的代名词,“朕言即法”,“言出法随”。(3)“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同时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泰山石刻:“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先秦法家认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因为具有赏功罚罪、定分止争、统一人民言行的作用,所以法家提出要“明法”、“任法”,即要有法可依。)事皆决于法:法即罚。它是指秦朝将刑罚处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主要手段。秦朝的刑罚体系严密,以严刑酷罚(肉刑)惩处违反国家有关在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规定的行为。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积极贯彻“以法为本”、“事断于法”的法制传统,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强调法律的同意适用,做到凡事“皆有法式”,除沿用统一之前的各项制度外,又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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