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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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募集相关规范制度篇一:9.募集行为规范制度募集行为规范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第三条 公司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第四条

2、 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的相关责任。第五条 公司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且公司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第六条 公司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第七条 公司募集人员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

3、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第八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第九条 公司将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条 公司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前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

4、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前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公司鼓励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第十一条 公司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第十二条 涉及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人员和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5、,或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破产或清算时,私募基金结算资金不属于公司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第三章 特定对象调查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人员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司员工应确保签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

6、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要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其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不时更新的调查问卷模板对投资者展开调查程序,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公司募集人员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十七条 公司及募集人员不得单纯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十八条 推介材料由公司募集人员

7、制作使用,公司募集人员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公司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

8、用及费率;(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或给第三方传阅;(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公司募集人员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第二十条 公司及公司募集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

9、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恶意贬低同行;(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公司募集人员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推介私募基金:(一)公开出版资料;(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四)海报、户外广告;(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

10、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人员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

11、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第二十四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募集人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公司募集人员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

12、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第二十五条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篇二:募集管理制度募集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1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公司登记的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公司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14、。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2. 一般规定公司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

15、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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