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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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代理制度篇一: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 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43ece730b4e767f5acfcedc?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type=pic&aimh=44&md5sum=b47e46b32ba3ee954af6a5a9f96002af&sign=d9bc7ce9de&zoom=&png=10920-&jpg=93556-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

2、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

3、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p篇二: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第二节 代理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4、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5、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 , 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

6、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篇三: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目录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时效制度司法考试民法辅导之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

7、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入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当然的转委托权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代理人知道被委

8、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内容委托代理的特征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的意志、效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产生依据委托代理权产生于被代理人的单方授权行为,委托合同是往往构成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六大连带责任1、授权不明时,本人与代理人;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的;3、恶意第三人与代理人;4、代理人与本人;5、转授权不明时代理与有过错的人次代理人;6共同代理人之间特殊代理共同代理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实施行为侵害本人权益的,由行为人承担

9、责任。复代理产生:1、事先授权 2、事前同意 3、事后追认 4、紧急情况为本人利益特征:1、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 2、复代理人是本人的代理人责任:原则上复代理一经成立代理人不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责。【重点法条】:六大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67条:代

10、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8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大陆法系原则上只承认显名代理,不承认隐名代理,这被称为代理上的显明主义。两种代理对比表格:显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

11、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订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显名的间接代理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作为例外,也可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隐名的间接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订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原则上,隐名的间接代理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致使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委托人介入权 第三人抗辩权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致使受托人不对第三人履约:受托人披露义务 ; 第三人选择权 ;委托人两项抗辩权注意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成立情形:1

12、、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2、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3、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效力关系: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次代理人的代理权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转委托合法: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重点法条】:民通意见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

13、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这里特别要了解共同代理共同代理形成共同关系的,除另有约定外,各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法条】:民通意见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

14、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类型效力善意人资格第三人权利追认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撤销权狭义无权代理1.自始无权。2.超越范围。3.超越时间。效力待定善意但可以有过错。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有撤销权。恶意第三人:有催告权、无撤销权。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之。向无权代理人为之。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负举证责任。例外情形:1.盗用他人文件2.借用文件。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善意且没有过错。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重点法条】: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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