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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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缺陷篇一:浅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价值问题浅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价值问题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国家与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以及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之间的关系上,从形式上探讨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内容,从而得出其具有多重性、关联性和发展性的特点。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法律价值 宪政价值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就,引起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国外学者认为,这是对多民族国家民族政策模式的发展创新,是独特的“中国经验”。民族区域自治根植于中国的土壤,但其精神和价值超越了国界。一、价值的概念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特定的客体能够满

2、足主体的需要,服务于主体,对于主体利益,它就是有价值的。因此,可以把价值界定为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在我国法学界说明法的价值或者法律制度价值的含义时,一般指出该价值的两项基本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一是法律制度的客体是该法律制度本身;二是法律制度价值的主体是人。该价值客体对该价值主体提供了有益的服务和满足其需求是法律制度价值的取向或者说是追求。当然,在二者关系中并不排斥和无视价值主体对于价值客体能动性作用和积极影响。1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就是价值关系。二、民族区域自治价值关系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价值所体现的主客体关系包涵两个层面的基本内容:即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

3、区,以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民族区域自治价值关系的分析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个方面是调整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系,综观我国近代历史的发展和演进历程,处理民族关系已逐渐演变成了统一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内容,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层面,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体现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治两个方面。(一)调整国家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系结合我国近代历史的发展和演进过程来说,民族区域自治的确立过程,属于近代民族民主革命的一部分,其初衷,无不具有争取国内各民族及整个中华民族独立和解放的目的,但从这一制度在我国经历了由理论的探索、革命的实践、制度的确立

4、、法律的制定这一发展过程,并最终成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律制度后,就演变成为了统一主权国家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从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层面,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体现在两个方面:篇二: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1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长期贯彻执行,形成、巩固和发展了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了多民族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国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特别是1984 年颁布实施

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总结和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理论认识和基本经验,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且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成果加以固定。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的环境中,这些问题错综交织在一起,加大了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落实的难度,影响了民族政治的发展。民族自治权,是国家根据同一和自治原则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同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每个少数民族无论人口的多少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在其聚居区实行自治的平等权利;其二,每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享有

6、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自治权。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权是宪法赋予的地方性权力,该权力受到国家的领导和监督,是国家权力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各自治机关在自治权的落实过程中,自治权具有与其他国家权力同等的权威性,不可随意的更改。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的入世,不仅给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民族自治地区带来了挑战。外部力量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民族地区,在整体推进的过程中,带来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利益群体结构上的变化和利益分享上的差别,并带来了各种利益的碰撞。

7、因而使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的落实更加困难,这就要求各个自治机关对自治权落实难的问题加以改进,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各地区得以更好的体现。一、自治权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一) 制度环境不健全就目前民族地区自治权的落实情况来看,民族区域的自治权没有一个顺畅落实的制度环境条件,具体说是没有与其相匹配的一套制度环境体系。从而使得自治权在当前新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中变得模糊和抽象,难以落实。首先,最主要的是法律制度的保障环境,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法律制度保障自治权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它对自治权提供的支持还是非常的有限。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自治权的规定仍然停留在一般原则的单层面上,缺乏

8、可操作性。另外,虽然自治法的原则性特点给各个自治地方提供了制订落实自治权的一定空间,但是,从整体来看,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相应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补充规定都是对自治法在框架和内容上的“复制”,它们在反映各个地方的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以及具体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上都显得比较无力。民族自治地方制订的一部分条例和规定在新的形式下已经名存实亡,对自治权的落实已经根本就起不了任何作用,尤其是有关民族经济自治权的条例和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自治地方机关较弱的自治意识也是造成自治权落实困难的因素之一。其次,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都相对落后。加之,在当前新的挑战中,各方面制度的改革又比较滞后,对

9、自治权的落实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阻碍。(二)上级国家机关、民族自治机关及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 这个问题包括了三个层面,一是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二是各个民族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三是其他地方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级国家机关在民族自治权的落实上起了主要作用,如果上级国家机关尊重并且保护好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使用,那么,自治权就会落实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之,如果上级国家机关限制自治机关对不适合本地区、本民族发展的政策进行灵活实施时,就会严重影响到各项自治权的落实。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它和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10、民族地区的自治权不是恩赐,也并不意味着特权,只是一种平等权利、民族权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落实普遍受到上级国家机关和其他机关一些部门性、行业性的限制。在当前的新形势下,要尽快理顺国家机关、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自治权在落实中得到各方面的尊重和支持。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大了各个地区的联系和沟通,同时也加大各个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各个民族自治机关应该互相理解和支持,考虑到国家的整体利益。(三)自治机关存在的政治体制问题各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实施主体,其效能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各项自治权落实的有效性。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族

11、自治机关办事效率低下、机构臃肿、人员配备不合理、政企不分、财政开支浪费等情况普遍存在。自治机关的能力严重限制了自治权对当地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功能发挥。另外,没有有力的监督制度来减少自治机关自治权落实中出现的决策失误,也影响了自治机关的自治责任心和主动性。(四)自治地方资金、技术和人才缺乏的问题为了保障自治权的顺畅落实,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支持。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由于历史发展及自然环境条件使得这些地区在资金、技术和人才方面一直都处于劣势中。建国后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在资金、设备的投入和人才分配方面向这些地区倾斜,使得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在减少同发达地区差距的发展过

12、程中,民族自治地区对各种发展要素及相关优惠政策的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另外,自治地区对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利用率低,对国家优惠政策使用不足的情况也很严重。二、落实自治权的主要对策根据以上提出自治权落实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对自治权的落实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 自治权落实过程中相关制度环境的建设,为自治权落实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实施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应该注意与其配套法规的制定,达到自治法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权落实的监督机制,对自治权行使的不为、无视行为、侵犯行为,自上而下的实施监督。同时,应当加强对自治法的宣传,使自治地方的各民族对

13、自治权有全面、正确的理解。这样既可以调动民族的主动性又可以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二) 处理好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之间、其他政府机关和自治机关及各个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自治权得到自主地落实。民族自治权是从属性和全局性的统一。在落实自治权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区要坚决维护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中央国家机关要采取各种有利的措施来保障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使两者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调动。其他政府机关对自治权要予以充分尊重。在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自治机关不但要考虑到自治民族的利益和发展,同时还要照顾到非自治民族和其他地区的利益和发展,保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三) 提高自治机关的效能,使自治权有效落实。自治地

14、方要积极推进其政治体制和机构改革,加强自治机关的自身建设。首先,在机构改革中要确实做到精简机构,合理配置人员,提高地方政府的办事效率。其次,在增加民族干部数量的同时,要注意提高民族干部的素质。彻底改变部分民族干部长期养成的“等、要、靠”的思想。进一步理顺民族自治地方政企之间的关系,把自治地方政府从“投资者”转变为“投资环境创造者”,使本地区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再者,要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的监督体系,使自治机关和行政领导对其决策失误和行政失误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四)提高对民族自治地区生产要素、发展要素的投入,保障自治权的落实。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生产要素的投入,在政策上给予适当的倾斜,尽量减

15、小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地区之间的历史沉淀差距,减少贫困面,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投入。同时,各自治机关应充分认识到自治权的重大意义和作用,主动争取行使自治权,使各种发展要素的投入及国家优惠政策在本地区、本民族的发展中发挥最大作用。参考文献:1周平.民族政治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2段尔煜,刘宝明.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学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20XX.3朱光磊,周振超. 党政关系规范化研究J.政治学研究,20XX,.4周平.边疆民族自治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J.思想战线,20XX,.5马啸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6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民族出版社20XX 年版7徐炳煊,赵静波新时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与完善当代法学20XX(10)篇三:国家民族政策的严重弊端国家民族政策的严重弊端我国现行民族政策的隐患南乡子十多年前,也就是年代初,正值胡耀邦制定“民族自治”,大搞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人为制造各民族之间差别的时候,在我家周围,就那麽一两年时间,很多父母的同事、我的同学、朋友一下子便成了少数民族。只要是姓韦的、姓覃的几乎都成了“壮族”。一位从小在一起玩大的邻居,高考时离重点大学分数线差十来分,大家都以为他最多只能上一个较好点的一般大学,不料来的竟是中山大学的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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