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事故责任任认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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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内部事故责任任认定制度篇一:关于企业内部事故责任定性及处罚的认识关于企业内部事故责任定性及处罚的认识企业往往要制定自己公司的事故责任定性所需的概念,事故责任定性包括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一旦事故定为责任事故,一般都会涉及处罚的问题,那么其他生产、科研等部门势必会有不同的意见,所以在制度中必须要明确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的概念,以免后期扯皮。以下谈谈站在公司层面和角度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看法。一、事故责任定性及概念判断一个事故究竟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得从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一般无非是“人、机、料、法(技术)、环境(光线、温湿度等)、管理(培训、制度及操作规程等)”四个方面分析,而物料、技术和

2、机械的安全性、环境的适宜性及管理的有效性都是决定于人,所以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事故的起因物不是“人”,就认为是非责任事故。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将责任事故定义为: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安全意识不强、疏忽大意、失误或误操作、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工艺落后、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本应可以避免而发生的事故。很多企业将非责任事故定义为自然事故,就是因为地震、雷电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灾害。我认为对一个企业而言是不妥或者说不全面,这里边忽略了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所说的技术原因并不是所有的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而是因人们对某种事

3、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二、事故处罚1、处罚的基础是必须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部分部门领导认为,对于部门以前没有辨识出来的危险源引发的安全事故,应该处罚的是管理岗位和安全管理部门,对于已经辨识出来而不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引发的安全事故,则应由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上级来承担处罚。一些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事故应该是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如果是管理空白的责任事故,那么与直接上级的管理责任就不大,就需要考虑其管理监督部门的责任。这种思想是存在问题的。必须强调和重申,危险源辨识及各部门内部的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部门自身,所以绝不能认为这些事故与各部门自己没关系或者关

4、系不大,把责任或者大部分责任归咎于安全管理部门,这种思想是很可怕、让人震惊的,这不仅仅是对事故处理的问题,而是至今部分领导都没有搞清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我们一直在明确和强调,安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监督检查,各部门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既然是责任主体,发生事故难道会与自己部门关系不大或者没关系?当然,我们也得承认,作为公司的安全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事故我们都不能说与我们没关系,只要是事故调查组最终认定与安全管理部门有关系,该处罚就处罚,我们没有任何意见,但是各部门必须要认清自己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否则又会回到依赖、等待安全部门去解决安全问题的年代,这是一种管理倒

5、退,各部门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一旦下降,公司安全工作将会很难开展。2、事故性质与可控、不可控无关一些人认为,一些事故是不可控的,比如下台阶时崴了脚,没有完全避免再次发生的有效控制措施,况且类似事情很少发生,应定为非责任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其实目前成熟的安全管理理论认为,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是可控可预防的,根本不存在什么不可控的事故,正因为事故可控可预防,所以一些事故发生频率才比较低。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安全。不能因为发生了一些事故就认为事故不可控,轻易就定为意外事故。岂不知这种“不可控”、“ 意外”等词眼对公司的安全管理是非常不利的。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种

6、意识会对人的大脑产生一种心理暗示,安全事故不可控,发生事故纯属意外,那么内心就会认为发生事故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即使付出很大的努力也还会发生事故,所以无须愧疚或自责,那么久而久之,安全意识就会开始松懈,当一个人、特别是管理层的安全意识开始松懈时,风险会随之而来,这不是危言耸听,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之所以严格的定义责任事故,就是希望每位员工的内心都有一份责任,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为了处罚某个人。2、事故性质与事故后果无关事故后果具有偶然性,比如一场小火如果控制不当,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所以不能以事故后果来确定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的性质只能由引起事故的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及管理上的原因

7、等进行分析和认定。但是我们注意到,事故损失大小影响人们对事故性质的认识,比如举一个不恰当的例子,如果一名员工操作扳手时,不小心导致扳手滑脱,将旁边的员工眼睛致瞎,那么你能说这个员工没责任吗?如果用上面的责任事故定义分析,那就是这样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直接原因是由于员工疏忽、失误或者工具缺陷,间接原因可能还有生产作业条件恶劣,管理原因可能由于领导不重视,培训不到位等因素。3、事故性质不应因对责任人的处罚而改变很多事故发生后,责任人也是受害人,此时将事故定为责任事故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时,很多人会认为责任人为公司工作且都已受伤,现在还要处罚,太没人性,所以偏向于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从安全管理的角度考

8、虑,必须要坚持原则,“错就是错”,“对就是对”至于对受伤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这个是可以商量的,甚至可以从其他方面给予人文关怀。篇二: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_secret谈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首先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那么如何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呢?笔者通过多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实践,谈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的一、事故责任的种类与划分(一)安全责任的设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安全责任的设定主要有:行政首长负责制;层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四种。(二)事故责任的种

9、类与划分1、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产生危害后果的大小来划分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制裁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a)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依据有关行政法规或内部规章对犯有违法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下属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b)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机构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2)民事责任

10、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违反民事规范和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生产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按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来划分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1)直接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2)间接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一般根据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确定间接责任者。3、按事故责任

11、人的过错严重程度来划分有主要责任与次要(重要)责任,全部责任与同等责任。(1)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一般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主要责任。(2)次要(重要)责任次要(重要)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或间接作用。(3)全部责任全部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事故的直接发生,与其他行为人的行为无关。(4)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起同等的作用,承担相同的责任。4、按领导的隶属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划分有直接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12、1)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是指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2)领导责任领导责任是指除事故行为人的直接领导外的有层级管理关系的其他领导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的责任。5管不力责任。6、按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主体来划分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或整体脚手架等有关服务单位的安全责任。二、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一般为:(一)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间的事故责任认定1、建设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管理责任:(1)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

13、施工;(2)建设单位违章指挥;(3)提出压缩合同工期等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5)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6)施工前未按要求向承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7)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施工单位与同一施工现场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或建设单位直接将分包工程发包给分包施工单位(总承包方又不收取管理费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勘察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勘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勘察责任或主要责任:(1)在勘察作业时,未采取相应安

14、全技术措施,致使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或构筑物破坏或坍塌;(2)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设计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设计责任或连带责任:(1)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供的设计文件不实或严重错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环节在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意见;(3)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素。4、监理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相应监理责任或连带责任:(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签字

15、;(2)未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资格进行审查;(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暂停施工;(4)施工企业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5)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5、施工单位承担事故责任的认定(1)总承包与分包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的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a) 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收取管理费用,分包方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连带管理责任,分包方负主要责任;b) 总承包方违法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方负主要责任;c) 总承包方在施工前未按要求向分包方提供与工程施工作业有关的资料,致使分包d) 于违章指挥、e) 任;f) 由于前期施工质量缺陷或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单位负主要责任。(2)非总包与分包关系,在同一施工区域的两个施工单位间的事故责任认定按下列不同情形认定:a)双方未履行职责有过错的,由双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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