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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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篇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1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互助共济的行为,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不断从低层次向高层次推进和分化。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保障并没有一个较为成型的制度,仍处于不断的变革与演化过程中。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又译“社会安全”,该词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由于它简明、扼要、表达准确,后被国际劳工组织接受,一直沿用至今。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给社会保障下的定义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对

2、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该定义通俗的理解为,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贫困进行斗争。社会保障制度(Social Protection System)一般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为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既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提供或主办的保障项目,也包括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提供的各类保障。目前在国际上,对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被普遍接受的说法。

3、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有不同的理解。中国在第七个五年计划开始使用“社会保障”一词。根据中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依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在社会成员因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这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其建立的前提是马克思的后备基金理论,它是同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障制度。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中提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

4、标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或个人对社会成员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能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这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总之,中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十分宽泛,不仅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商业保险制度和自保或其他合作性质的保险制度等,实际上是“社会化的保障制度”。这也是本专题研究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概念。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内容、方式和手段发生了很大变化,其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以家庭保障为主,国家、社区适当扶助阶段这一阶段大体上是从新中

5、国成立到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全国解放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首要任务就是彻底完成土地改革,保证耕者有其田,真正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在总结老解放区和半老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条件下,展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工作。经过3年的努力,除了少数偏远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工作。至此,全国广大农民基本上都分得了土地、耕畜、农具等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只要努力劳动就可以直接从土地上获得基本生活资料,其基本生存权有了保证。土地改革前期,农村还普遍建立和加强了农民协会组织,其宗旨是组织和领导农民开展减租、减息和生产自救活动。这一阶段,政府实施了社会救济和优抚保障等措施和制度,对遭遇天灾人祸的农民给予最起码的

6、生活保障,对农村退伍军人及烈军属等优抚对象实施优待和抚恤。由于旧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以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不发达,新中国成立后也不可能一下子改变这种状态,因此,这一阶段农村的社会保障主要是以农户家庭自我保障为主,政府、社区适当扶助。农民的老、残、病、死,农业生产中遇到的一般性自然灾害,主要是靠农户自我承担和亲戚之间相互帮助,如遇有大的天灾人祸时,各级地方政府及时拨粮拨款进行救济,组织生产救灾,帮助渡过难关,使农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社会得到安定。这一阶段农村社会保障程度很低,除社会优抚外,社会保障尚未形成制度。(二)以集体保障为主,国家适当扶助阶段这一阶段是从农业合作化运

7、动初期到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间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计划经济体制运转的要求,农村开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1956年6月29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依靠”。还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注意社员在劳动中的安全,不使孕妇、老年和少年担负过重和过多的体力劳动,并且特别

8、注意使女社员在产前产后得到适当的休息。?对于因公负伤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治,并且酌量给予劳动日作补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要给予抚恤”。“对于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社员,合作社要酌量给予补助”。这说明,中国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就已建立并实行了农村“五保”救济制度。自此,中国农民的生、老、病、死就基本上依靠集体经济力量来给予保障。即使是因年老残疾、体弱多病,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也由集体分派其力所能及的轻活,同正常社员一样记工分,同样参加年终分配,直至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主要由其家庭负起赡养的责任。在一些地方,集体也会给予赡养老人的家庭适当支助。这样,农民就有了水平虽然不高但

9、切实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孤儿,则由集体实行“五保”供养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58年,农村在实行“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开始推行合作医疗制度,这种制度由社员自筹资金,依靠集体力量,对病患者实行医疗卫生保健与救济。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这一草案共十章六十条,所以又叫“六十条”或“农业六十条”。该条例规定,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每年可以从分配的总收人中扣留2%3%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障和发展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从60年代到70年代,许多公社、大队还相继建成了敬老院、福利院,使

10、老有所养、残有所为;较普遍地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了医务室(所),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广泛的农村卫生防疫工作,消灭“四害”和血吸虫等,提高了农民的身体健康水平,一些经济发达的公社、大队还互助合作建新村,兴办福利事业,实行社员退休养老制度、助学奖学制度以及统办红、白喜事制度等等。至此,农村大部分地区开展了以集体为主的扶贫救济和合作医疗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使广大农村开始由自然经济条件下以农户自我保障为主的模式走向以农村社队集体经济为依托、国家适当扶助的社会保障轨道。但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低,社会保障仍停留在低水平上,且各个地区的保障水平极不平衡。(三)以家庭保障为主,集体保障为辅,国家适当扶

11、助阶段这一阶段大体上是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70年代末80年代初广大农村实行了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制以后,相当一部分基层社区靠集体经济力量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已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大多数农民实际上又回到只能靠家庭来为自己提供经济保障的低层次上。因此,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民政部门积极倡导,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社区积极支持和参与,在农村开展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党和政府对传统的扶贫救济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使其得到新的发展。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对扶贫救济工作一直比较关注,对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并下拨专款扶助这些地区发展生产、改变贫穷面貌。1983年

12、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要改变过去单纯救济的办法,把救济与扶志、解决农民生活与扶助灾民发展生产结合起来,将死钱变成活钱,将单纯的救济“输血”功能转化为扶持发展生产的“造血”功能。1984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扶贫工作专门发出一个题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的文件,1985年3月由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发出的关于扶持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治穷致富的请示(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批转)再次重申: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实行社会救济;扶贫要扶本,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讲究实效;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扶持生产的贫困户,要实行补助或救济;对贫困户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应酌情减免。民政

13、部自1987年以来,已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基本上建立起范围不同、标准有别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即在欠发达地区以扶贫扶优为主,变以往消极的“输血”为积极的“造血”,大搞救灾救济、优抚安置;中等地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发展福利生产,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举办福利事业,收养孤寡老人,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达到互助、互保的目的;富裕地区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以社区为单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救灾合作保险。1992年,全国已经建立以“一院”(敬老院)、“一厂”(社会福利工厂)、“一会”(社会保障基金会)以及群众优待(对优抚对象)和“五保”(对“三无”对象)统筹为主干的农村基层

14、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已达万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0。全国平均每100个乡镇拥有敬老院64所,社会福利企业68个。全国还有万个村民委员会建立了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入会农户近5000万户,储备资金达16亿元,政府投入的救灾扶贫周转金近17亿元。1(四)以家庭保障为主,积极发展制度化保障阶段290年代以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开始逐步走向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中国在大范围内开展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和以合作医疗为主的医疗保障,这几方面的基本情况如下: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了适应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推动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1992年,民政部在几年试点的基础上颁布

15、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中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以政策扶持”;实行完全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名下;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县为单位。参加保险的农民60岁以后根据个人账户积累的数额领取养老金。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中国农民参加保险的人数和保险机构每年收取的保险费增长很快。到1998年,投保人数达到了8025万人,占当年农村人口总数86868万人的%,占当年农村劳动力总数万人的%。当时,全国共有2123个县、65%的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全年收取保险基金亿元,支出亿元,累计积累保险基金亿元,有50多万农民开始领取养老金。由于这一制度在实

16、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其进行整顿,业务由民政部转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但因为没有明确具体的整改1 本段落所使用的数据,于杨翠迎著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XX年)第48页。2 本部分所使用的数据,于陈佳贵、王延中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20XX20XX)(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第48页至第52页。方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1998年以后投保人数下降,退保人数增多。到20XX年底,全国有31个省(区、市)1955个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万人,积累保险基金233亿元,有124万人领取养老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呈现区域差异。在20XX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万人中,东部10省(市)有万人,占%。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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