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二讲法的作用、发展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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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作用、发展、构成,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的分类,(一)法的规范(法本身)作用 从法本身、把法作为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二)法的社会作用 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来看法的作用和职能,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调整作用: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例:民法、商法、宪法、行政法 二、法的保护作用。 例:刑法、侵权责任法、诉讼法,法的社会作用,一、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二、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三、法在文化方面的作用 四、法在社会方面的作用,正确认识法的作用,一、法律虚无主义 二、法律万能论 三、法学世界观 四、法的作用局限性,二、法的历史发展,一、法的产生,1.国家的出现 2.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2、3.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法的历史类型变更,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即一种类型的法代替另一种类型的法。它不同于法在同一历史类型内部的变更,它是法的阶级本质的变化。 具体包括: 封建法制对奴隶法制的取代;资本主义法对封建制法的取代;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法的取代。,前资本主义的法律特征,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特征建立在具有人身依附性质的人的依赖关系的基础上 前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特征以维护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为特点的“等级法”、“特权法” 人们的法律地位,完全由“身份”所决定,奴隶制时期东西方法律制度比较,东方:规定不同等级的行政隶属关系的“礼”、“刑” 的发达,

3、重刑轻民。 西方:“私法奴隶制” 原因:奴隶时期,东方土地公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宾莫非王臣” ;而西方土地私有代替了土地公有。,奴隶社会的特征,奴隶社会:奴隶充当全部经济生产的主力的社会 一、奴隶仅仅是属于主人的物、东西res,人的表现只是在生物意义上,无权上法庭,但是可以有收入、结婚、甚至自赎为民 二、被剥离原先社群:种族、邦国、宗族、家族 三、外方人(outside),本族人极难成为奴隶,中国古代的“奴隶”?,一、“众”、“庶人” 二、人殉、人牲 人殉:妻妾、臣侍、宠物、马车等等 人牲:战俘,羌族等“外方人”,封建制国家时期东西方法律制度比较,东方: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形成具有相互

4、抗衡的管辖权的多元法律制度的局面。 西方:教会法与世俗法的二元论 原因:东方皇权至高无上,无相抗衡力量,强大的中央集权 ;西方教权皇权对立的政治格局。,封建社会的特征,在政治领域,国王、贵族给王室成员和下属功臣分封领地,每一层的上下级之间都是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封主要保护附庸,附庸对封主要宣誓效忠,交纳贡物,打仗时应召出征。 在经济领域,是以土地为基础,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家庭为生产单位,具有自我封闭性、独立性,以满足自身需要为主的自然经济。,“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秦朝以降:郡县制取代封建制,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

5、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1.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2.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人的独立性要求废除封建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物的依赖性要求同时建立财产特权。 3。具体表现: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

6、则;契约自由的原则;法治的原则。,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新变化,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不再只是充当“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这一被动角色,而是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与福利国家的政策相联系,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国家在住房、医疗、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从以法律规则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和政策为依据; 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扩大;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加强了法治,一方面又削弱了作为西方政治法律制度基石的分权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的

7、确立,这与保险事业的发展和要求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的需求分不开的; 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能够的影响。,法系(law family):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混合法系,大陆法系Continental system,civil law, Romano-Germanic Source of law : Statutes/legislation Courts have equal but separate power 法律分类:公法、私法(社会法的兴起) 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有关规

8、定来判决案件。 法学家的地位高、法学教育偏重理论,英美法系Common law,Anglo-American, English, judge-made Source of law :Case law, statutes/legislation Courts share in balancing power 法律分类:普通法、衡平法 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法官的地位高,法学教育偏重实务,社会主义法系 Socialist law,理论源流:马、恩、列、斯、

9、毛 分布:前苏联、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国、蒙古、朝鲜、古巴等等 一、国体:无产阶级专政 二、政体:代表大会制(苏维埃),民主集中制,Courts are subordinate to the legislature 三、经体: 公有制主导 四、文体:马克思主义一元化,三、法的构成,法的价值,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的构成,法的概念,法的价值:公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法律规则: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10、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的概念: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法律责任,一、法的概念,什么是概念?,Conception: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 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 规范性概念: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 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

11、法、社会调整、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公民、善意、占有、五听、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法律概念的来源,一、日常用语 二、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 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 Constitutio、constitutionVerfassung 1867年,日本人加藤弘之将Verfassung译为“宪法”,1873年,日本人箕作麟祥将constitution译为“宪法”,一、法律主体概念,同一法律概念、不同含义,近亲属 一、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12、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行政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二、法律客体概念,下列哪些事物能够被法律所调整? 空气、河流、书本、女神、教室、木星、衣服、汽车、母猪、房屋、煤矿、红豆饼、肾脏、眼角膜、人民币、鸦片、枪支、大熊猫、QQ号、土地、广告、噪声、暖气、放射性物质,同一客体、法境不同、概念不同,一本书 物权法:动产 著作权法:文字作品 诉讼法:证据 刑法:犯罪客体 文物管理法:文物,乌木属于什么?,一、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野生动植物资源 三、文物 四、漂流物

13、、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五、天然孳息,性质不同、归属不同,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集体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野生动植物资源:国家所有 5、文物:国家、集体、个人 6、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三、涉事概念,1.男生甲为女生乙在图书馆占座 2.甲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乙送往医院救治 3.甲与乙发生争吵,乙一时激愤,一拳把甲达成了熊猫眼。甲还击,将乙打晕在地、动弹不得。甲担心乙醒后报复,用砖头敲打乙的头部,致其流血死亡。 4

14、.甲有一辆自行车,于出国前夕,将自行车交给好友乙保管。乙每天骑自行车上下班。某天,丙看中了这辆自行车,遂向乙提出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车。乙将该车卖给丙。甲回国后,乙谎称该车丢失。甲后来发现自己的爱车被丙骑着,向丙追讨。,三、涉事概念,1.好意施惠 2.无因管理 3.故意伤害 ,正当防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4. 保管合同关系。占有。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侵权行为。,三、涉事概念,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

15、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债法涉事概念,合同之债: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侵权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缔约过失: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

16、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乙乘坐甲的出租车。途中,甲疏忽大意,撞伤了行人丙。甲欲逃逸,急催甲下车、付款10元。乙在慌乱中,把100元的票子误认为10元的票子给了甲。甲拿到大钞之后,迅即逃走。这一切都被路人丁看在眼里,并拍下了甲车及其牌照。乙见丙受伤,将其送往海淀医院,为其先期支付医药费等等共计5000元。丙出院后,欲“追拿”肇事者甲,在新京报上发布一悬赏广告,称如有提供相关线索的,愿付奖励1000元。丁看了报纸后,向丙举报了甲。 请问:上述一系列事件中,出现了哪些法律关系?,本案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乙乘坐甲的出租车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甲疏忽大意,撞伤了行人丙侵权法律关系 甲欲逃逸,急催甲下车、付款10元。乙在慌乱中,把100元的票子误认为10元的票子给了甲。甲拿到大钞之后,迅即逃走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乙见丙受伤,将其送往海淀医院,为其先期支付医药费等等共计5000元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丙出院后,欲“追拿”肇事者甲,在新京报上发布一悬赏广告,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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