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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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市制度完善篇一:退市制度我国的退市制度沿革组员:李圆圆 杨萃 梁倩莹 邓智雯 熊燚 江颖怡一、退市制度简介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关于上市公司暂停、终止上市等相关机制以及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制度性安排。在成熟市场,上市公司退市是一种常态现象。数据显示,20XX年度,纽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94家,退市公司212家;东京交易所新上市公司23家,退市公司78家;德国交易所新上市公司6家,退市公司61家;伦敦交易所新上市公司73家,退市公司385家。这些国家的证券市场“有进有退”,其退市机制起到了较好的资源优化配置效果。二、我

2、国退市制度概述(一)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中,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其中极为重要的环节之一。退市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净化市场,从而使证券市场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利于不同层次的融资者有效的获取资金。 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正式立法为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只是对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法定条件进行了初步规定。1998年中国第一部证券法也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此时期所有法律法规对退市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1998年证监会推出了特别处理ST制度,用于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的

3、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尔后,沪深交易所公布并开始实施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规则决定对连续3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并对其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即PT制度。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于20XX年颁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年六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及股份代办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同时对终止上市做出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而新修订的证券法的第55条和第56条分别对暂停股票上市和终止股票上市进行规制,而新公司法不再规定相关内容。以上即我国关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法律框架。(二)我国退

4、市制度现存的问题1.退市标准的不具体不全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退市标准过于宽松和笼统。首先发达国家规定了很多量化标准,并且采用了时间和资本的双重标准。而我国,根据证券法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可推知我国退市的数量标准仅有当公司股本总额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公开发行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低于10%。由此可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众持股人数、股票市值、成交量等数量标准都没有进行具体的规定。除此以外,对上市公司的总资产的规定也不详尽不全面。同时,比起我国仅规定了“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时间标准,美国证券交易法规的规定更为准确、逻辑性更强、实践

5、性更强。并且可以有效的避免通过财会等手段来规避法律标准的现象。其次,对于非数量标准的规定,我国也存在用词模糊,涉及范围窄,难以对数量化标准形成有效的补充。2.退市程序的不健全美国的主板市场和纳斯达克市场对退市程序都分阶段进行了规定,并且不同的市场板块对其市场中不同退市阶段的程序规定的清楚具体,每一个阶段都有其阶段性标准,不同的阶段之间可以很好的衔接。但是我国对此程序的规定模糊,阶段性不明晰,因此使得不同阶段的功能没能很好的发挥。 其次,作为发展最好的二板市场,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聆讯制,而中国虽然在新证券法中规定了申请复核制度,但是缺乏具体的程序细则去细化来增强其可操作性,从而影响此项规定

6、的价值充分的发挥。3.我国的证券市场充斥着一定的行政干预色彩在我国,公司上市资格或地位是一种稀缺资源。正是由于它的稀缺性,使得绩差公司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维持其上市地位,各地政府也会采取措施避免地方的上市公司退市。一些上市公司明明已经符合退市的条件,地方政府却不让他们退市,用自身强大的行政职权,采用重组的政策避免其退市,再次重组改造,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公司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上。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案例介绍(一)ST九州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在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前身为1985 年成立的福建九州经济联发集团,1993年整体改制成为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组一度给公司带

7、来了巨大的生机和活力。该公司迅速从一家省属外贸企业发展成为以进出口贸易为龙头,集进出口贸易、房地产、文化娱乐业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进出口额逐年增加。ST九州退市原因分析1、参与走私犯罪活动,九州自掘坟墓九州集团前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赵裕昌利令智昏,鼓动下属走私。所属十几家商贸企业都蜂拥而去,找远华合伙走私,走私货物多达28亿元,违法所得1300多万元,偷逃税款18亿人民币。九州成了“4?20”案中最大走私户,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涉及“”远华走私案,九州公司被判处罚金2亿元,并追缴非法所得1364万元,由于没钱支付罚金,公司的全部资产都被冻结或者抵押了,导致外贸业务完全终止,经营活

8、动遭受了严重的打击。2、信息披露造假、欺诈上市其一,以虚假利润欺诈上市。ST九州在1996年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中, 1993年至1995年三年间均虚增公司利润分别占申报利润总额的%、%和%。其二,上市后继续在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其三, 1993年定向募集股金没有足额到位。其四,在1998年的配股申报材料中对前三年的利润做了虚假陈述。其五,被掏空现象严重。ST九州的控股股东是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九州商社长期受托经营ST九州的国有资产。截至1999年6月, ST九州还通过关联交易,在未履行完整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银行贷款共计亿元借给九州商社使用,历年的财务报告却均未作披露。3、财务失败从199

9、9年到20XX年,九州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逐年下降。财务失败原因:(1)盲目兼并,缺乏核心竞争力。通过不断兼并陷入困境的企业而扩张成为大集团企业的方式成长,结果九州集团没有一个能够支撑整个集团的盈利企业,因此经济危机发生以后,集团企业陷入了更大的困境;(2)投资不当,加大财务风险。九州长期以来对外盲目投资,决策程序简单化,项目的投资缺乏科学的论证,至使公司对外的投资项目大面积亏损;(3)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使得公司主营业务无法顺利开展。这是由于大股东九州商社占用了大部分募集资金和公司运营的必需资金;(4)违规担保,深陷债务泥潭 。九州公司与其

10、他公司互为对方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导致逾期贷款数额巨大;(5)拆东墙补西墙债台高筑 。这是因为九州股份每兼并一个企业,就用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不仅如此,九州还向社会非法集资;(6)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股东大会形式化、内部控制缺位、财务监督职能弱化、缺乏管理监督等。20XX年10月份升汇集团入主ST九州总共经历了两轮重组,但均以失败告终,九州集团退市终成定局.第一轮是年度扭亏的重组,然而,财政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使ST九州的年度扭亏计划中途夭折。年报扭亏无望后,ST九州又进行了第二轮的重组,即争取20XX年中报扭亏。(二)琼民源1.案件背景及调查:“琼民源”,全称海南现代农业发展股

11、份有限公司,曾经是中国股市1996年最耀眼的“大黑马”之一,股价全年涨幅高达1059%。因被指控制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受到查处,公司股票也从1997年3月1日起停牌。在经过一年多漫长而痛苦的等待和期盼之后,1998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琼民源”案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调查发现,“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亿元利润中,有亿元是虚构的,并虚增了亿元资本公积金。2. 琼民源公司 1995 年与 1996 年业绩对比3琼民源三项重大违规问题: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金、操纵市场。(1)虚报利润民源大厦,这个未完成的项目,在1996年末给“琼民源”带来疑点重重的共三笔总计亿元收入。(2)虚增

12、公积金亿元资本公积金,是琼民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编造的对四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3)操纵市场据中国证监会调查,“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曾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抛售,获取暴利。1. 琼民源处理结果1998年11月,琼民源原任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司聘用会计班文昭也以同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1998年12月4日,北京住总宣布入主琼民源1999年1月5日琼民源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资产核查和公

13、司重组;6月8日,股东大会通过了“发起设立,定向发行,等量置换,新增发行”重组方案。1999年7月12日,中关村(证券代码:000931)上市,琼民源终止上市资格。四、健全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对策思考 退市标准的完善本文在前面谈及退市标准的缺陷和问题时已经通过对比美国等成熟证券市场的退市标准找出了我国现行的退市标准过于简单和模糊的症结。我们可以借鉴有经验的国家退市标准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 第一,对于数量标准,可以借鉴国外的规定,比如美国。 第二,对于非数量标准,从其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其不仅仅与上市公司的治理有关,还和上市公司的诚信信用有关。因此这一指标对衡量上市公司整体实力十分重要。

14、也是赢取投资者信任的至关重要的参数指标。我国目前应当对非数量标准中的公司股利分配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中的是否违反上市协议、有与公共利益或政策相冲突的规定写入证券法的相关章节中。 第三,数量标准与非数量标准之间,要更加重视和完善对非数量标准的制定。(二)退市程序的规范第一,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重整阶段程序的完整。一般来说,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在退市程序的规定上都采取了渐进的退出模式。并且赋予上市公司一定的重整期进行整改,希望通过这段时期使其能够重新达到上市标准的要求。第二,证券法62条作为一项新规定具有进步意义,但就本条规定的内容而言仍规定的不够完善和全面。如果仅仅规定不服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可以向

15、其内设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并不能完全的赋予证券公司申诉的权利。如果对证券公司复核机构的决定仍然不服的,应当规定可以向证券监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而上市公司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新证券法中,为了保护退市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赔偿制度仅限于原则性规定,我国应当对具体怎样赔,赔多少,索赔程序是什么都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具有操作性的立法才具有实践价值。除法律规定的赔偿情形外,在强制退市的情形下,如果上市公司无违法行为,但因为经营管理层或者决策层面对风险时的疏忽或者决策有纰漏等原因,造成的亏损最终导致的退市,也应当给予中小股东一定的民事赔偿。当然此种情形下的赔偿额应当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额度。(四)政府角色的转变,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我国政府应当从一个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转变成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同时,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予以调整,减少国家股的比重,降低国有大股东控股比例。这样能改变政府在市场中由于扮演多重角色而造成的政府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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