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风力发电指数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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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风力发电指数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附属文件、附表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风力发电企业单位或风机制造商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为风机制造商,本保单扩展承保项目资产和/或业主在中国境外的项目。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利用风力发电时,因遭遇异常风力资源导致当年风力发电指数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触发点(以下简称“赔付触发点”)时,依据风力发电指数低于赔付触发点部分的上网电量,计算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风力发电指数模拟收入损失

2、,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结束时进行赔付,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赔付金额的计算见第二十二条。责任免除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欺诈、故意行为;(二)因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动(无论是否宣战)、罢工、民众骚乱、军事政变、暴动、谋反、革命、篡权、军事管制等;(三)因任何恐怖主义行动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在恐怖行动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无论该损失是否同时还存在其它原因,也无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四)被保险人被政府机关征用或破坏,或由此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损失;(五)核能风险以及任何因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无论

3、该损失是否同时还存在其它原因,也无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电网调度、风机故障或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上网电量损失;(二)其他因风速异常以外的原因导致的上网电量损失;(三)因为发电量减少导致的各种间接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风速数据第六条 本保险涉及的风速数据采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平均风速作为承保及理赔的标准。风速数据用米/秒表示。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八条 免赔额(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

4、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费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依据被保险人所处地理位置的历史风速波动特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商定的赔付触发点、单位赔付金额和赔偿限额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支付首期保险费。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首期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后续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

5、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获得保险期间内相关风速数据后,向被保险人提供风速数据值、当年风力发电指数和风力发电指数模拟收入损失的计算值。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自初次收到

6、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后的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应予以扣除。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

7、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第十七条 如果保险人要求检查的记录涉及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要求或争议处理等需要披露的情形外,保险人应当对检查记录中包含的信息或从检查记录中获得的信息保密,不可将该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8、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约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

9、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及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组织。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结束后两年之内检查被保险人与本保险合同相关的所有文档、账簿、账户、文件或其他记录(统称为“记录”)。在保险人提出合理要求后,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人上述记录的全部或部分副本。保险期间结束两年之后,被保险人有权拒绝保险人的检查要求。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的赔偿金额为被保险人风力发电指数模拟损失,并以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其中风力发电指数模拟损失是

10、指:(一)当风力发电指数等于或大于赔付触发点,则风力发电指数模拟损失等于零;(二)当风力发电指数小于赔付触发点,则风力发电指数模拟损失等于下列数值的较小值:1、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对应关系,用赔付触发点风速计算的电量数值减去当年风力发电指数对应的电量数值,乘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单位赔付金额;2、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签署的损失声明书;(四)如果保险合同约定采用被保险人的风电设备采集风速数据,被保险人还需提供保险期限内连续的风速数据;(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

11、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保险期内的实际收入损失。各保险人按照其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实际收入损失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

12、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风速】指参照观测点的风速,由保险合同约定的数据提供机构适时并完整地发布,以米/每秒计。【年平均风速】指各参照观测点当年所有观测风速的算术平均值。【赔付触发点】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平均风速或年上网电量。【风力发电指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风力发电指数值。【实际上网电量】风电场所在地电网公司所统计的该风电场在保险期间的上网电量。【恐怖主义】指暴力行动或威胁或有害人类生命、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基础设施的、意图

13、向任何政府施加影响或造成公众或部分公众恐慌的行动或者实际造成此种结果的行动。【核能风险】指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行的核能风险除外条款(再保险1994)(NMA1975a)中的核能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位于一个核电站站址上的所有财产,以及位于一个核电站站址之外的核反应堆、核反应楼及厂房和设备;2、 位于所有地点(包括前款中提及的地点)上曾经或仍用于生产核能的所有财产,或以生产、使用或储藏核原料为目的的所有财产;3、 核保险共同体和组织所认可的应纳入核能保险业务范围的其他财产;4、 向上述地点供应核原料和相关服务的保险。如果是不保障核原料辐射和污染责任的保险,以下内容不纳入核能风险范围:1、 与上述财产(包括核电站合同方的厂房和设备)的建筑、安装、配备、重置、修编、维护或废弃等相关的其他保险;2、 在前款中没有涉及的机器损坏险或其他工程保险或再保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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