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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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兵团出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最新的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兵团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政治上坚强有力、经得起风浪考验、适应新形势兵团履行职责使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新党办发2

2、0168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为更好发挥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特殊作用,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团(处)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

3、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及时对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干部予以免职,又要加大被问责干部和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力度。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和任期届满离任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暂无其他人可接替,需本人继续办理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由干部所在单位事先提出延迟免职(退休)的理由和时间。办理延迟免职(退休)应从严掌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达到退休

4、年龄前一个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领导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政策规定,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因任期原因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或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的干部,应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岗位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第八条 加强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内考核和管理,对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领导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

5、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第九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可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务层次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未到退休年龄的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条 干部个人认为自己不能适应岗位,主动要求转任非领导职务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调整职务。 第十一条 干部因违纪

6、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四章 问责调整 第十二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章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具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所列情形的; (二)维护稳定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具有领导干部维护稳定工作失职渎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列情形的; (三)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具有兵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列情形的; (四)政绩观发生偏差,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7、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或骗取荣誉、地位、奖励及其他利益,或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七)抓作风建设不力,不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四风”问题比较突出的; (八)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

8、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十)履行经济责任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认真的; (十一)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三条 发生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所负责任大小、问责情形等具体情节

9、确定问责方式。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终身追责的问题,不论其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 第十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

10、下情形: 1.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部署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 理想信念动摇,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宗教和谐、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甚至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甚至“两面人”,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11、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或者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二)不敢担当、履职不力、为官不为问题比较突出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 缺乏担当精神,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党委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或者在重大任务面前不敢担当、在复杂矛盾面前畏首畏尾、在事关群众利益面前无所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工作长期打

12、不开局面,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 安于现状,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只说不干、干少说多,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干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 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党风廉政、综治维稳、安全生产、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耕地保护、扶贫开发等工作,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 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等次,或者在争先进位考核、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垫底且问题突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三)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 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

13、时刻畏缩不前、迟疑观望、躲闪回避的; .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 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对干部队伍风气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 1. 根据干部年度考核结果,被组织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或者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 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巡视、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发现有违规行为,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或者经考察了解,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

14、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的; .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除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意识不强,不能坚决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上级决策部署不学习研究、贯彻落实不力,贻误机遇、影响发展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落实不力,履职不到位的; (三)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改革的勇气和担当,不善于不敢于做决策,重大改革任务推进缓慢或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把方向、抓大事、谋全局以及驾驭复杂局

15、面能力不强,不善于协调各方力量,干部群众反映较突出的; (五)抓班子带队伍不力,干部管理不严,“四风”或腐败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民主作风差、团结意识不强,搞一言堂或各自为政,班子软弱涣散的; 第十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动议调整。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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