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资教生服务期满可直接被考核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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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教育厅:资教生服务期满可直接被考核聘用 作者:新华网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0-8-12 20:08:39 阅读:141次 字体: 本网讯 新华网消息 昨日,湖北省教育厅发布在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提高和关爱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残疾儿童三个方面的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清理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在各地区中考招生中,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获市级以上运动会荣誉、获竞赛奖者、素质创新教育实践行获奖者等加分的项目名目繁多。省教育厅昨要求,各市州要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现行招生考试政策中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2、、分值和范围逐一清理和规范。2%左右的教师编制 倾斜到农村地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核定的总量内,统筹掌握2%左右的编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根据需要直接调配使用到农村地区、边远地区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今后,各地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主要从服务期满的资教生(特岗生)和免费师范毕业生中招聘录用。经人事部门同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将服务期满的资教生,直接考核聘用到义务教育教师岗位。着力解决新建小区“入学难”各地在进行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时,要重点做好城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城乡接合部、成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城镇化重点地区的学校布局规划。在农村学校的布局调整上,对于低龄儿童上学道路偏远、交通不便的,可

3、保留、改建一批小学和教学点,避免造成新的上学远、上学难、大班额、学生食宿条件差等问题。扩大接收“流动花朵”学校数量目前,进城务工人员越来越多。意见要求,各地要逐步扩大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数量,促进流动人口子女相对就近入学。建立中小学生电子学籍课改高中生已全部建立了电子学籍。省教育厅表示,将在初中、小学推广,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复学等将基于网络实施。农村教师绩效工资可高于城区12%以内省教育厅表示,我省将定期选派城镇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交流任职。今后,选拔任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任职经历作为重要条件。

4、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湖北名师、特级教师、副高以上职称教师达到退休年龄后,自愿到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任教的,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延退。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时,可按高于城区教师绩效工资12%以内的水平确定农村教师津贴标准。(编辑 冯先阳)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36号 日期:2010-6-11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扶贫开发办、团委,省直各有关部门,在鄂各普通高等院校: 现将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

5、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卫生、人口计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协调,狠抓政策落实,努力把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新贡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共 青 团 湖 北 省 委二一年六月四日主题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三支一扶”政策 通知抄送

6、: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共印1000份 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精神,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

7、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9号)的要求,现就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后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服务期间的有关政策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招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阶段性的志愿服务工作,对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缓解农村基层人才短缺矛盾,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生活补助等必要的生活待遇,并为其服务期满就业、升学以及创业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是实现“三支一扶”计划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严格落实“

8、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按政策核定生活补贴标准和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相关县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 1、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问题 参与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生活补贴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执行。在参照确定生活补贴标准时,对到37个国定、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与国务院明确的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以及到其他乡镇基层工作的,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

9、高定薪级工资一至两级(37个享受高定薪级工资的县、市、区名单附后);对到实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工作的,相应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到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的,执行当地规定的绩效工资标准;到尚未实施绩效工资单位工作的,各种津贴补贴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的次月开始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未按程序核定前,应由服务单位先行垫支必要的生活费用,实行多退少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按程序下拨前,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先行支付。具体由县级“三支一扶”办会同财政局统一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按月发放。 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除

10、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外,省财政按人均每年1万元的标准补助(其中5000元用于年度考核合格奖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人员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负担。 2、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交通补贴、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题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发放交通补贴400元,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3、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考核奖励问题 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者,

11、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励。其中,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经费从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他“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年度考核奖励金由省财政列支。对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奖励款优先用于还贷。 4、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问题 从2010年开始,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从生活补贴发放之月起,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按当地城镇职工参保办法规定执行,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

12、”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被招录为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接续;中止办理其他各种保险,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待国家实行公务员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后再进行转移和接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中途解除聘用合同的、服务期满的,按相关规

13、定接转其各种社会保险关系。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非因工意外死亡或病故后的抚恤费用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本带息退还其法定或指定继承人。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按照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待遇。暂未实行社会保险的地区,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现行的医疗和抚恤政策处理。 在血吸虫疫区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在到岗时和服务期满时分别到当地血防机构进行体检,在服务期间感染血吸虫病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5、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岗位的调整问题

14、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由于特殊困难或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服务岗位的调整。在县(市、区)范围内调整,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县级“三支一扶”办备案;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的,按程序申报,由市州“三支一扶”办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省内跨市州、省直管市调整的,按程序申报,由省“三支一扶”办批准。具体操作程序是,每年4月底前,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本人书面申请,原服务单位和拟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按上述权限审批并备案。各地每年6月底前将岗位调整情况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以便及时调整有关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拨付。调出地和接收地的县级“三支一扶”办要及时做好有关档案交接和保险

15、关系的接续。 服务岗位的调整,不得在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不同服务类别间进行,也不得在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与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支教岗位间、“西部计划”恩施项目与非恩施项目岗位间进行。 6、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管理问题 各级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免费为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务期间,其户口可以交由本人档案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及时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职业资格评定等人事代理工作。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由教育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凭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开具的选招派遣通知书,将户档关系用机要方式转至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所在地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禁毕业生本人自带档案。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和县级主管部门要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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