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法律风险控制三步骤(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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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约法律风险控制三步骤第一步、签约前的准备要充分。1、评估签约的经济效益和法律风险。设立合同是为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因此必须明确签约的目的是什么,成本与收益是否合理,可能产生哪些正面和负面影响,法律风险是否可控,最终能达到哪些预期目标,等等。只有正确评估合同的效果,才能对签约过程和合同内容进行整体规划和把握。2、查阅政府对交易有无特殊规定。政府往往对特定交易制定特殊规定,其中有限制甚至禁止的内容,例如能源领域对外资的投资限制、特殊商品的出入境限制等等,也有鼓励或保护的措施,如对高薪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等等。因此在签约之前应当了解相关规定,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规避交易风险,保障

2、交易顺利进行。3、审查对方主体是否适格。一是审查身份,对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对合同标的有处分权。对单位就是审查对方是否有从事相关经营的资格和资质、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其与相关企业之间是何种关系,哪个主体有权签约,从而确定签约的适格对象。二是审查履约能力,即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了解其资产状况、技术水平、专业人员配备,确保对方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尽可能对其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资信调查。4、准备签约的基础资料。在签约之前往往会进行一系列的协商或谈判,在此过程中会形成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

3、以及来往的传真、信件,这些都是签约的基础,也是以后发生纠纷可以向法庭提交的重要证据。所以应将协商过程中的文字材料归档并分类,作为正式签约的基础资料。5、设计合同框架和条款。不同的交易,合同的繁简程度不同,对合同框架的设计是必不可少的。有些投资合同往往采用几个主合同加十几个附属合同的方式,这样才能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细致全面。此外,签约各方应向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有针对性地设计合同条款。对于一些重要条款或特殊条款,如融资、担保、管辖等等,应当设计几套不同方案,供签约各方选择。6、争取由己方起草合同文本

4、。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对方坚持自己起草,也应通过谈判先确定合同总框架和指导性意见,尽量争取分别起草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最后再合起来洽谈确定正式文本。考虑到政府的审批或备案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签约各方应优先适用行业的合同范本,根据实际情况订立特别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步、签约时要严格审查并按要求签署。1、严格审查相对方的身份。审查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凡不是代表本人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的还要加盖公章,而不能用部门或财务章等代替,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会带来举证上的麻烦。授权委托书上应记明授权

5、范围、权限并有授权人的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应清晰可见。2、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种类,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每项条款应表述明确,以没有歧义为标准,不要怕繁琐,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不能再用其他文字补充时为最佳。因为一时的疏忽会导致日后更多的繁琐。3、严格按要求签署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地址、账号、邮编、联系电话、时间等信息不应忽略不写,这些信息对于日后追究对方责任具有很好的帮助,所以应当按要求认真填写。签名的正确也同样重要,所签的名字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防止出现假名或昵称。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持双

6、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4、明确合同签订地。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仲裁。此外,合同签订地对于追纠欺诈方的刑事责任和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对于涉嫌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法院诉讼。我国的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没有太大意义,应当重视约定合同签订地。5、记录签约过程。为了佐证合同

7、的有效性,签约过程应当通过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形式予以详细记录,并将相关文件归档。如果需要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第三步、签约后依约履行。1、妥善保管合同。将合同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将原件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公司应当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2、出现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友好协商一方面可以促进纠纷的解决,使交易继续推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相当数量的诉讼原本都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但是往往因为双方意气用事而激化矛盾,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来解决矛

8、盾。3、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中止履行的条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

9、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高风险条款法律提示一、违约条款。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为了给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和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必须详细规定违约条款,使其具有可操作性。1、详细列明违约的形态。从违约的形态来说,包括拒绝履行、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三种,而在现实的交易中又会衍生出具体的形式。因此应当结合具体的合同种类,

10、确定违约的具体形式,在条款中逐项列明,并加上兜底条款,避免因约定过于含糊而缺乏操作性,给之后的维权带来麻烦。例如对于买卖合同中的违约形式,就包括迟延支付、迟延交付、不能交付、质量不合格、数量不符、保管不善等很多种类。2、详细约定违约责任。每种违约形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都应当详细列出。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价格制裁等等,具体应当采取哪些违约责任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确定。3、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违约金是在大多数合同中都会约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从实务上来说,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是一种比较简便、发生纠纷之后也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但是由于交易的复杂

11、性和多样性,为了防止违约责任过重或过轻,在很多合同中不能直接规定具体数额,而需要规定计算方法。4、约定免责条款。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的和约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约定的免责事由则是需要签约各方具体确定。但是约定时需要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 争议处理条款。主要是约定发生争议之后采取何种处理方式,以及由哪些机构进行管辖。1、 约定诉讼管辖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

12、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2、约定仲裁。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此外如果是涉外合同,最好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这样在诉讼成本和法律、语言等方面都占有一定的主动。3、 担保条款。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等,并不是所有合同的当事人都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担保的。但是只要有条件就应当争取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毕竟,有担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关于担保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

13、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我国法律对某

14、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3、定金条款: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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