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440140 上传时间:2019-06-12 格式:DOC 页数:24 大小:50.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24页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2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2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品文档 法律格式:实物证据鉴真问题关键词: 实物证据/鉴真/判断/排除规则 内容提要: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辨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载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真相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只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明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刑事证据规定还针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

2、则。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议者在刑事审判方法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引言 在证据法学理论中,证据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有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之分。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陈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相对于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据本领和证明力问题无论是在证据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受到了不应有的忽略。在证据本领环节上,实物证据的观察取证所要依照的往往是一些技能性很强的手续,而难以牵涉重大的权利保障问题,即便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行为,也一般不

3、会影响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上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1而在证明力环节上,司法实务界通常强调对实物证据的当庭辨认、出示大概播放,以此来审查其真实性和相干性;遇有需要运用专门科学手段的场合,司法人员最多会聘请专家充当司法判断人,来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发表辨别意见,以补充自己专业知识和判断力的不足。可以说,在实物证据的审查和采取方面,由于法律和司法表明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性规范,司法人员往往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随着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2这种局面终于发生了变化。由两高三部通过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大量涉及实物证据审查判断问题的证据规则。其中,值得

4、高度存眷的是该司法表明在物证、书证的来源方面所确立的排除性规则:“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评价,“这个规定实质上是物证、书证证据资格的排除规定,不能排除来源非法就不应当采信。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3与此同时,在物证、书证的收集调取程序方面,该司法表明做出了近乎繁琐的技能性规定,强调对物证、书证的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应当附有相干笔录和清单;强调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在笔录或清单上署名;强调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加以注明为规范侦查人员

5、的搜集提取行为,司法表明要求法院“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做出公道表明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4 司法表明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和收集提取过程做出如此具体细致的规定,并为此确立两项排除性规则,这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发展动向。不但如此,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来源和收集提取过程也提出一系列相似的程序要求。比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要载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以及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法院要审查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等伪造、变造情形对于视听资料经过审查难以确定真伪,大概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有异议等,法院

6、不得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5 这种就实物证据的来源和提取过程所提出的要求,实在是一种旨在辨别证据之真实性的审查方法。在证据法学上,这种方法就是“鉴真”方法。6过去,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司法表明,都比较强调实物证据的判断问题,也就是通过专业人员的知识技能和专业设备,对案件中的专门科学技能问题做出辨别意见,以便揭示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干性。比方,通过对血迹、毛发、体液、皮屑的DNA判断,证明现场合提取的物证为某被告人所遗留,进而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通过对某一书面材料内容的判断,揭示该材料内容与案件事实的相干性;通过对某一录音资料的技能判断,来证明录音为某被告人所留但是,在被用作判断检材的实物证据本身

7、来源不明、提取经过没有记载、保管不善的情况下,这种针对实物证据所作的司法判断实在是没故意义的。由于来源不明、提取过程不清楚大概保管不完善的物证、书证,假如连其是否真实存在过以及究竟存在于何处等,都无法得到清晰的说明,就更无法对其本身所包罗的事实信息加以辨别了。因此,在针对实物证据的司法判断程序启动之前,提交实物证据的一方至少需要证明该证据是来源可靠、提取合法和保管完善的,也就是该证据确实属于提交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份证据”,接下来进行的判断才是富故意义的。很显然,为揭示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司法人员通常会先后借助于“鉴真”和“判断”方法来做出辨别,“鉴真”方法可以为“判断”提供基本的前提条件,那

8、就是检材来源的可靠性、检材提取的规范性以及检材保管的完善性。由此,鉴真与判断成为对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辨别的两种独立方法。 司法表明对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所确立的诸多规则,显示出刑事证据规则的发展已经走到了证据理论研究的前面。迄今为止,法学界对“鉴真”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翻译、介绍英美相干证据规则的水平上。而对于“鉴真”所涉及的各种证据理论问题,还鲜有研究者展开深人的探究。而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人员缺乏证据鉴真意识所发生的误用实物证据的问题,已经在不少刑事案件中纷纷出现。在那些影响较大的冤假错案中,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和严峻。7面对司法实践中广泛出现的问题,法学界有责任做出必要的理论回应

9、,将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上升到理论的层面。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做出初步的讨论。笔者将以中国新颁布的司法表明为范例,讨论鉴真的性质和基本方法,分析鉴真的基本诉讼功能,然后对司法表明就各种实物证据所确立的鉴真规则做出分析,对其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一些反思性评论。 二、鉴真的性质 中国新近颁行的两部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诸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供词自愿法则、意见证据规则、量刑证据规则等一系列证据规则。这显然受到了英美证据法的影响。8而鉴真制度简直立,则更是借鉴英美证据法的结果。 英国刑事证据法要求提出证据的一方对实物证据的来源做出证明。尤其是在对某一物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法

10、官通常会观察该物证的来源以及提取物证的整个过程。这被视为确保物证真实性的程序要求。9而在美国证据法中,任何一项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都应被推定为不真实的。这被视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法则。据此,控辩双方一旦向法庭提出某一实物证据,都要负担证明该证据“确属他所声称的那份证据”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庭不能将证明责任转移给挑战实物证据真实性的一方。10 美国证据法将广义的实物证据分为物证(real evidence)、示意证据(demonstrative evidence)、书证(writing)、录制证据(recording)等多种,并分别确立了具体的鉴真规则。在美国证据法中,鉴真属于实物证据具备可采性

11、的基本条件之一,未经鉴真的实物证据是不具有可采性的,法官可以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比方,对于一份物证(如),鉴真意味着证明该实际为被告人使用过的那把;对于一份合同,鉴真是指证明它就是原告和被告共同签署过的那份合同;对于一份录音带,鉴真就是要证明该录音带确实录下了有关被告人试图贿赂某一官员的谈话过程;对于一份示意证据(画图、照片、表格、清单等),鉴真则意味着要证明该证据正确地表述或反映了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方位大概有关现场的情况11 而根据中国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来源以及收集、提取、保管过程,都需妥提出证据的一方加以证明;对于那些可能存在伪造、变造的实物证

12、据,也需要通过专门的证明程序加以排除。而在这种对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加以证明的过程中,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起到了佐证和验证的作用。由此,鉴真实在成为实物证据具备证据本领的前提条件。 与美国证据法一样,中国刑事证据法也将鉴真设计成一种辨别实物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根据实物证据的种类分布,鉴真可以被细分为物证、书证的鉴真,视听资料的鉴真,电子证据的鉴真。那么,究竟如作甚“鉴真”做出一种正确而全面的定义呢? 根据所要辨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实在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

13、所出示、宣读、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载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真相况。从消极的角度来说,前者旨在证明法庭上出现的实物证据,作为一种物质载体,没有被伪造大概变造,与举证方所诉称的实物证据是同一份;后者所要证明的则是实物证据所记载的文字、图表、声音、画像,没有发生失真的情况,真实记载了某一物体、场合、谈话、活动的情况。 前一种鉴真的定义对于物证和书证的鉴真是较为贴切的。物证是以形状、颜色、数量、重量等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陈迹,书证则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无论是物证还是书证,一般都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前大概之中所形成的实物证据,侦查人员最多只是发现并

14、收集它们,但不能“制作”大概“制造”它们。正由于如此,对物证、书证记载的事实信息,一般不需要通过鉴真方法来加以验证,而往往要依赖司法判断技能的运用。比方,一把刀、一枚指纹、一滴血迹、一个脚印大概一种射击残留的陈迹,究竟包罗了怎样的证据信息,这不是鉴真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要由专业人员通过司法判断技能才华揭示的。对于物证、书证而言,鉴真制度所要解决的只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庭上出现的物证、书证就是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证据,该物证、书证不但来源是可靠的,也得到了规范化的收集提取、妥当的保管,并与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具有同一性,其真实性不容置疑。 很明显,对物证、书证的鉴真带有“对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加以辨

15、别”的性质。也就是说,只要物证、书证的来源是真实可靠的,提取和收集过程是规范的,证据保管是完善的,而且在法庭上出示的是提出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一份证据”,那么,对这类证据的鉴真过程即告完成。这种对鉴真所作的第一种定义,所强调的是物证、书证在从提取到出示到法庭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包管其真实性和同一性,以避免物证、书证出现失真的情况。这是由于,控辩双方只要对某一物证、书证的真实性提出了公道的疑问,大概对法庭上出现的证据与原来提取的证据的同一性产生了怀疑,那么,该证据的证明力也就难以令人信服了。 至于后一种鉴真的定义,则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都可以适用。无论是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还是包罗电子邮件、网

16、络博客、手机短信等在内的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证据载体本身,它们的真实性虽然是需要证明的,这一点与物证、书证的鉴真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实物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包罗声音、图表、照片、图像等,究竟是否真实反映了案件事实发生时出现的谈话、活动、场景,这是需要加以认真辨别的。对这些实物证据的内容与相干谈话、活动、场景的同一性的辨别,就属于鉴真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了。 假如我们将物证、书证的鉴真视为一种“对证据载体真实性的辨别”的话,那么,对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鉴真就属于一种“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辨别”。在对后两种实物证据的鉴真过程中,证据的来源、提取、保管、出示等立体化的程序环节,主要被用来证明该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是真实无误的,也就是说,这些通过高科技手段所记载的声音、谈话、活动、图像等,真实反映了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情况,而没有发生错误记载、遗漏记载大概任意增加的问题。假如说物证、书证属于办案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