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现状检讨与应然选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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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现状检讨与应然选择(1)这篇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现状检讨与应然选择论文是程序自动抓取于互联网上,查看更多请点击:论文频道:lwxz/关键词:公司登记机关/职责划分/职责范围/登记管辖/登记审查原则内容提要: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研究乃至整个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现行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从职责范围看,应当根据公司登记制度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来界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从登记管辖看,应当根据属地管辖、方便和登记在先等原则重新划定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体系内部的职责分工,主要是废

2、止国家级登记机关具体的登记管辖分工,在地方统一以省级登记机关的名义进行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职责,对于受理审查,应当执行形式审查原则进行界定;对于登记审核,应当执行实质审查原则进行界定。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法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与此相应,公司登记机关的组织体系被完全融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之中,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也被吸收融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中,失去其独立性和特殊性。这一现状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存在诸多弊端,在我国已然进入到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必须进行改革。笔者主张重构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的组织体系,1重新界定和划分我

3、国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划分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首先需要划定其外部边界,即界定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主管哪些事务;其次还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组织体系内部进行职责再划分,即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一、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的外部边界划分职责范围(一)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范围界定的现状分析我国对于公司登记机关职责范围的界定,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公司法没有集中规定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而是分散在各个条文中要求当事人设立公司、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及终止公司时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同时赋予登记机关对登记当事人

4、及相关登记辅助人的登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没有设专章或节对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进行集中的明确的规定。其第4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其第59条明确赋予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的职责,其第十一章“法律责任”则还赋予登记机关对公司的相关违法行为,包括瑕疵登记行为、转让登记证照行为(第77条)、清算期间不当经营行为(第74条)以及不履行公司年检义务行为(第76条)等等,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的权力。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第二章题为“登记主管机关”

5、,其第4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6条明确要求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服务。此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还在第十章“监督管理”中用了六个条文,对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监管职责作了规定。如第29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职责包括:监督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止和查处企业法

6、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再如第30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于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上述企业法人的违法情形包括: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7、;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比较分析以上三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第一,三者均没有对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作集中的列举式或概括式的明晰界定,因而仅从已有的立法规定中难以准确得出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范围的结论。第二,在已有的规定中,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赋予登记机关的职责不仅包括主管企业登记事务,还明确包括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没有对公司经营行为监管的明确规定。这是否说明,在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仅被界定在公司登记事务及与此相关的行政监管范畴而不包括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如下:首先,虽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为两个不同的

8、行政法规,但从理论上说,公司是企业法人之一种,因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应当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适用关系。具体言之,对于公司登记,首先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因此,从理论上说,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也包括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其次,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两者所规定的登记机关组织体系是完全重合的,相同的机关不应存在相异的职责范围。再次,从实践看,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不仅担负着主管公司登记事务,同时还担负着工商经营监管事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显然,我国公司

9、登记机关是既(主管)登记,又(主管工商行政)监管,登记与监管合一。第三,三者对登记机关之职责的已有规定,虽然其中也含有公司登记公共服务的内容,但更为突出公司登记的行政管理,登记行为更主要被定义为行政管理行为。以上这些是我国目前对公司登记机关职责范围界定的实然状态。这种状态存在明显的弊端:首先,它没有清晰划定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也没有划清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职责之间的界限,使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处于模糊和非独立状态。这既不利于公司登记机关履行职责,也不利于对公司登记机关职责履行的监督。其次,过于强化了公司登记机关职责的行政管理性,没有突出其公共服务性,偏离了公司登记制度的应

10、然价值目标和功能目标。2之所以出现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界定的这种现状,依笔者所见,一方面与我国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强调甚至是笃信行政管理直接相关,另一方面与我国在企业登记方面的立法历史有关。3实然并非一定就是应然。在我国已步入市场经济轨道的今天,当计划经济成为我们必须改革的对象时,我们应当寻找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的应然职责范围,将实然职责朝着应然职责方向改进。(二)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范围界定的应然选择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定主要取决于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定位。换言之,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定位决定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因为公司登记机关之职责是为实现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服务的,而一个国家的公司登记制度的

11、功能定位又主要取决于其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实行行政计划配置,以行政管理为中心,企业只是政府的附庸,是执行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的工具,没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此时的企业登记制度完全服务于国家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公共服务性仅处于非常次要位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实行市场配置,企业(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此时的企业(公司)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对市场主体进行准入和异动监控,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登记程序及企业相关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因而主要体现为公共服务性,其行政管理性被淡化。新中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到有

12、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再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从1994年至今,历经近20年的改革,我国已基本建立起市场经济体系。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旗帜鲜明地将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定位为公共服务性而非行政管理性。依笔者之见,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的公共服务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公司商业信息公共服务功能。主要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利用公司登记程序收集、整理、公示公司商业信息并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2)公司登记程序服务功能。是指由公司登记机关执行法定的公司登记程序,受理登记申请、审核登记申请、登记注册、登记公告、颁证与换证、办理公司年检等;(3)公司市场准入与异动监控功能。即通过法律上的强制性设立登记、变更

13、登记与注销登记规定,并通过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核、登记注册与登记公示,以及对公司违反公司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处理,对公司的市场进入进行把关,对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动进行监控;(4)服务国家税负征收功能。即为国家对公司进行税负征收提供及时权威的信息依据。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是在保障交易基本安全的前提下追求交易效率最大化。4界定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的应然职责范围,必须以上述我国公司登记制度的功能为基本依据。除此之外,国外对公司登记机关职责范围进行界定的一些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这里笔者以英国的做法为例。英国的公司注册署(CompaniesHouse)的基本职责是:其一,建议制定和接受授权制定公

14、司登记的法规和政策;其二,负责全国的投资人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注册工作;其三,负责全国公司的与登记事务有关的监管工作,主要是监督公司事项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其四,进行登记公司信息的收集、整理,向公众提供公司登记注册的信息服务;其五,发现公司违法,提出处理意见,移交法庭处罚。5当然,我们不能盲目照搬他国作法,在参照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必要的改造。基于上述,笔者提出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的应然职责范围是:第一,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司登记的程序,为登记申请人提供公司登记程序服务,包括登记审查、登记注册、颁发证照、登记公告等;第二,为公众提供登记公司商业信息公共服务。主要包括

15、根据登记申请收集公司信息、整理公司信息、公示公司信息并接受和帮助公众查询公司信息。第三,对登记公司的登记异动进行监控,包括执行公司年检制度、证照换、补发等,督促并及时办理公司异动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四,对违反公司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6或者移交有权机关处理。至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在这一点上,就好比机动车辆登记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登记,而交警负责执行检查无证驾驶一样。第五,依法制定有关公司登记政策、措施,并可接受国家有权机关的委托起草有关法律、法规。二、我国公司登记机关职责的内部再划分登记管辖登记管辖是登记机关系统内对于办理公司登记事务的具体权责分

16、工。登记管辖是在划定登记机关职责范围的外部边界后在登记机关系统内部进行的职责再划分,包括登记机关系统内上下不同层级登记机关之间的纵向的权责划分和同级登记机关彼此之间横向的权责划分。明确而科学的登记管辖之确定,不仅可以清晰区分各登记机关之间的职责界线,防止并及时解决各登记机关之间对公司登记事务的相互争权或者相互推诿现象,而且可以大大方便于登记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和交易当事人查询登记信息,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公司登记制度的效能。(一)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基本原则登记机关登记管辖的基本原则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系统内对于办理公司登记事务的具体权责分工的指导思想。这里,笔者试提出自己的一得之见。1.属地管辖原则公司登记的属地管辖的基本含义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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