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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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从化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本规定。 【说明:本条明确了制订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领导人员类别】本规定

2、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从化区人民政府授权从化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分为区委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和区财政局(国资局)党组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区属财政局(国资局)直管企业)。本规定所称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一)区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党委委员(支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二)区财政局(国资局

3、)直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三)经区财政局(国资局)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列入管理的其他人员。【说明:本条按照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二条,列明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类别。】第三条 【选拔原则】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依法管理原则。【说明:本条明确选拔任用原则,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

4、发办200941号)第三条制订。】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第四条 【建立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区实际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说明:本条强调建立制度的重要性,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点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 第五条 【监督管理】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说明:本条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第六条 【级别和待遇】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

5、级别。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休时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说明:本条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第七条 【管理权限】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区委和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管理。其中区管企业的党委(支部)书记、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由区委管理,其他领导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局)/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说明: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四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第八条 【管理职责】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对所属的独资公司的领导人员和所投

6、资的控(参)股公司的产权代表进行管理。【说明:本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八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第三章 职数和任期第九条 【健全企业运行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党组织、经营班子、监事会按照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履行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说明:本条规定了区属国有企业健全运行机制,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八条制订。】 第十条 【董事会职数设置】董事会由内部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外部董事组成,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配置5至7人,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

7、2人、职工董事1人、外部董事2人。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经营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的设置】企业按照党员人数规模设立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 (一)党支部的设置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可设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或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企业,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与其他企业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企业一般应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

8、较多(50至100人)的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 (二)党委的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企业设立党委。党委职数5至7人,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纪检组长)1人。 党委按照工作分工设立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工委员、青工委员等,委员分工可单项任职也可多项兼职。党委委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担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党委委员担任。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营班子和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9、 【经营班子职数设置】经营班子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组成,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数一般为3至5人。经营班子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说明: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九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制订。】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数设置及职责】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监事会对区财政局(国资局)负责,代表区财政局(国资局)对区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 【说明: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0、法第五十一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四条 【任职制度】减少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现企业决策层和经营层的分离,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总经理。经营班子中除总经理外,其他成员一般不得进入董事会。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支部);经营班子成员与党委(支部)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党委(支部)书记、董事长一般由1人担任。党委(支部)书记同时担任企业其他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抓党建工

11、作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说明:本条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点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五条 【任期规定】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经营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党委(支部)会的任期,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董事会、党委(支部)会应按时换届。任期届满经考核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说明: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十一条部分条款,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兼职的要求】

12、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其中董事长、党委书记不得兼任出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总经理未经批准不得兼任出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职务。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严格企业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约束,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项目。 【说明:本条明确规定领导人员关于兼职的要求,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二十三条,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七条 【领导任职

13、基本条件】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具有做好国有企业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能结合企业的实际,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良好的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三)有一定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和较好的工作业绩;(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信誉;(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说明:本条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

14、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第十八条 【提拔资格】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二)提拔担任董事长、党委(支部)书记、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有同级副职2年或下一级正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有下一级正职2年或副职3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拔任职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年龄原则上应低于法定退休年龄10周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说明:本条列明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发办200941号)第五条,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第十九条 【具体任职条件】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

15、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1.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础知识;2.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 3.能正确履行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党委(支部)委员1.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2.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有较强的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3.符合党章规定的其他要求。(三)经营班子成员1.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3.具有经营管理者任职资格。(四)监事会成员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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