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水利局行政职权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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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垣县水利局行政职权清单行政许可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机构其他共同实施部门时限要求收费标准是否有数量限制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序号名称法定时限(天)承诺时限(天)1取水许可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5045不收费保留2入河入渠排污口设置或扩大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

2、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个人和企业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3025不收费保留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划案、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

3、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开发建设项目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5550不收费保留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第十五号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4、和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业主单位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3025不收费保留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单位或个人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5550不收费保留6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

5、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

6、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号)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7、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抗旱防汛办公室无203当地价格的5%-10%收取保留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因蓄滞洪区而直接收益的地区和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

8、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蓄滞洪区企业及投资者抗旱防汛办公室无203不收费保留8规定权限内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三十一号)第二条: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9、,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科无203不收费保留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10、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主要职责是.(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

11、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生产建设单位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无不收费行政处罚清理目录表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构实施依据调整意见及理由备注1无证取水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保留2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

12、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保留3擅自修建取水工程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

13、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保留4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保留5侵占、破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

14、地质监测等工程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

15、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保留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水政监察大队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一)在河道、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二)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三)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四)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流的;(五)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六)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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