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场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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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管理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单位包括从事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应依法取得有关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考核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专职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水路运输(含辅助业)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海务、机务等管理人员,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经营

2、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等。 第四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

3、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数据标准,通过交通运输部部省数据交换平台与部级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三)组织建立广西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复核、共享、发布等工作;(四)指导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开发建设、维护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做

4、好与部级平台对接等互联互通工作;(二)汇总建立和动态更新广西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具体做好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复核、共享、发布等工作;(三)协调推进全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沿海港口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及时填报信用信息及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第八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收集汇总和动态更新本辖区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含沿海港口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具体做好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审核、共享等工作;(二)指导和督促本辖区注册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不含沿海港口从业单位及从

5、业人员)及时填报信用信息及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十条 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包括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二)职称职业资格状况、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注册信息;(三)从业经历信息;(四)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表彰奖励;(二

6、)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全国性或省级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三)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相关良好行为信息。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在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二)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承诺的信息;(三)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相关失信行为信息等。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二)违反

7、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一)伪造、变造、买卖、转借、涂改从业资格证书的;(二)未取得相应种类的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三)在参加相关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四)因从业人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五)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8、。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归集:(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登录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二)良好行为信息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三)失信行为信息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各设区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包含并不限于辖区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产生的信息;(四)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

9、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应用第十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组织公开全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依法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通过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交通”网站公开。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一)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二)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十六条 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行政

10、区域注册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第十七条 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名单制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通过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同步推送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严重失信名单实行动态更新,3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结合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实际,从以下方面实施信用奖惩,并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一)守信激励措施。同等条件下,在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 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

11、对象;日常监管中优化、减少检查频次;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等。(二)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限制参加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在业务办理中加强审核,严格把控;对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名单,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工作要求,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虚假的,均可向广西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12、系统平台举报,由平台及时转给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处理。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3、;(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航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1附表一

14、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水运市场领域细分领域行为代码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国际船舶运输SYSC1-1-1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八条SYSC1-1-2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SYSC1-1-3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SYSC1-1-4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SYSC1-1-5

15、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SYSC1-1-6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七条SYSC1-1-7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无船承运SYSC1-2-1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九条SYSC1-2-2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SYSC1-2-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国际船舶代理SYSC1-3-1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国际船舶管理SYSC1-4-1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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