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街口租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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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 内 容 页 数目录 1引言 2第一章 定义 2-4第二章 总则 4 第三章 租户的权利与责任 4-8第四章 管理服务 8-15 第五章 其他事项 附件一 承诺书 16 租户公约本公约由以下当事人签订:1.南京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地址:2. (以下简称“租户”) 地址:引言:发展商已合法获得位于南京市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将该土地改建为园区产业园(以下简称“该项目”)。该项目共有22幢二至五层的办公楼及会所、停车场等。制定本公约的目的是在于通过本公约的实施,为该项目中办公楼及会所、停车场的租户对该项目的管理、保养、保险及维修订立整体规定,以保证该项目的所有租户有效地

2、使用其租用的物业,并规定各租户对该项目及其租用单元所属之部份的管理及公共开支按比例分摊。本公约对该项目全体租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公约内涉及之发展商、管理者及租户均包括其受让人、继承人、合并人或接办人。第一章 定义(一) 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该项目”指座落于地址为南京市新街口号,现命名为“新街口园区科技文化园”范围内的全部物业,即位于包括此土地上所有名称的建筑,包括其中所有设备和设施。“公共地方”指在该项目内由管理者根据本公约所界定的公共地方,可包括(但不限于):1. 大门入口、入口大堂、电梯大堂、楼梯及楼梯间、走廊通道(包括消防通道)、防火隔墙、护土墙。2. 电梯井道、电梯机房、电

3、表房、送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排烟及通风机房、茶水间、卫生间、排污及通风机房、监控室、保安室。3. 室外平台、行车道、绿化区。4.管理室及为各租户及真正访客而设,并供其共用的其他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租户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公共设施”指为该项目的整体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设施、仪器、装置、树木(包括花草、盆景)、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公用天线、化粪池等。但任何只供个别租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外墙”指该项目楼宇的所有外墙。“装修规则”指管理者就各租户在其所属单元的装修、改进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绿化区”指依照有关法令所要求的在该土地上实施的绿化地区,或发展商按该项目需要在公共地方实

4、施的绿化地区。“管理费预算”指根据本公约第四章(五)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而为该项目预备的管理费预算。“管理支出”指管理者因管理、维修保养及改善该项目而需用的所有费用和开支。“管理费”指各租户根据本公约及管理费预算而须按季度缴交,用以管理该项目的费用。“管理者”指发展商聘用为管理该园区的任何公司。“租户”指对所租赁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使用权的人士,并包括其合同期的合法继承人。“停车场”指根据本公约规定作为停泊车辆用途的地方。“车位”指停车场内用于停泊车辆的位置。“本公约”指上述当事人于上述日期签署的本公约,并包括公约的修订条款及一切有关管理该项目或其任何部份的文件。“交付使用通知书”指发展商于该项目的

5、有关单元可以交付使用时发给各租户的通知书。“当地”指中国南京市。“发展商”指南京新街口通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 在本公约中(在文意许可或要求下),表示单数的字眼应包括众数,相反亦同;表示阳性的字眼应包括阴性和中性,相反亦同;表示人的字眼应包括公司和法团(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第二章 总则(一) 每个租户对其租赁单元拥有使用权,该使用权明确地受本公约限制和保障。(二) 公共地方是为各租户的利益而设置的,除非管理者另有限制。公共地方可由每一位租户、及其雇员、访客使用。(三) 各租户及其雇员、访客此后一切时候均须遵守和履行本公约所载的保证、规定及限制,并受其约束。各租户必须对其使用人、及其雇

6、员、访客的行为负责。该等保证、规定及限制的保障和约束附带于该项目的每个部分。 第三章 租户的权利与责任(一) 租户的权利1依法享有对所租房屋的使用权利。2享有对该项目公共地方及共享设施的使用权。3. 享有对该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议权。4. 享有对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投诉权(二) 所有租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该项目每一单元的租赁包括一份明示承诺,由有关租赁者在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之日以书面通知管理者,以确保租赁者遵守本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2各租户需尽速如期付清其租赁的单元产生的现有及将来的各种费用、摊分费用的支出。3在未得管理者书面同意之前,各租户不得变更或改动其单元的结构,不得对其

7、他单元造成任何干扰损害等行为,亦不得对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做出任何改动或造成损害、破坏或干扰。4各租户不得做出与本公约相违背而使该项目或其任何部份的保险成为无效或令该保险的保费提高的行为。如有上述事情发生,则违约的租户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诉讼费用、索赔及要求或因此引起的额外或增加的保费负有全部责任。如因该租户违约,导致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无法得到赔偿,则违约的租户应立即支付给管理者进行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部分及其他引起的费用。5各租户若因本身的疏忽导致水、电、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其财产而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租户须对因此而产生

8、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全部责任。6各租户应对使用人、受许可人、雇员及访客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管理者及其他租户负责。因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租户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赔偿。在上述情况下,如损害或损失是由管理者负责修复、补偿的,则费用由管理者收取;如非管理者负责修复、补偿的,则费用由受害者收取。7各租户不得在该项目所属其单元内做出容许或容忍他人或使用者在该部分做出对其他租户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并须负责修复或弥补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一切费用及支出。8各租户不得做出容许或容忍他人或使用者做出妨碍或影响该项目或任何部分的保养的任何事情。9. 各租户及其使用人、受许可人、雇

9、员及访客在任何时候均应遵守和履行该项目管理规则及其他由管理者为该项目或其任何部份制定规则。10.在获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后,各租户可以在不违反本公约的前提下,自费在其单元中安装或拆除增加物、附属物,但上述工程不可引起该项目或其任何部份结构性损害及干预该项目各租户使用其所属单元、损害公共服务设施。租户在安装上述增加物或附属物时,应首先获得管理者同意,并在此等安装涉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条例、法规时亦需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者有权将有关加建物拆除,一切有关费用,由该租户负责。11.在未征得发展商及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各租户不得在其单元以外地方加建任何建筑物或在该项目及公共地

10、方外悬挂广告或其他物品,各租户亦不得涂污公共地方或公共服务设施。在未征得管理者书面同意前,各租户不得将任何招贴、通告、招牌、广告或其他物品张贴于该项目的任何部份。如违反此项规定,管理者毋须事先发出通知,有权在任何时间清除上述招贴通告,一切有关费用,由该租户负责。12. 各租户不得在该项目任何地方存放任何武器、弹药、烟花、放射品、污染物品或任何危险及易燃物品或存放可能触犯当时的任何法规或对其他租户及使用者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他物品。13.各租户不得阻塞或堵塞任何公共地方或放置或在公共地方内弃置任何垃圾。各租户亦不得利用该项目及该项目走廊、消防楼梯、消防通道、楼梯间及其他公共地方悬挂或放置任何垃圾桶

11、、家具或其他物品。14. 各租户不得做出任何使该项目冲洗及排水系统堵塞或令该等设施的有效工作程序受损的行为。15.个别租户无权要求管理者或其下属人员为该租户提供私人或个别单元内(非公共地方)的管理服务。16.各租户无权直接惩戒管理者属下的员工,各租户如对该员工不满,应向管理者提出,由管理者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必要行动。17.各租户不得将其单元用作非法的、不道德的或与政府用途许可、交付使用通知书及本公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制造滋扰(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滋扰)损害其他租户。18.垃圾处理只能依该项目规则、规定处理。19.各租户不得在公共地方或窗外悬挂任何物品。20.各租户不得破坏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公共地

12、方及妨碍他人使用公共服务设施。21. 各租户不得在该项目内饲养任何宠物、动物等家禽。22.各租户不得在该项目单元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规定负载的物品,不同部位的载重量依管理者的通知指定。在将重物搬进该项目之前,该单元的使用人应通知管理者,管理者保留规定所有重物放置的权力,以便使负载分布均衡、防止震动噪音干扰其他单元使用人。23.若发展商决定兴建连接邻近建筑物的行人天桥、地下行人通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各租户也需同意该行人天桥、通道及设施之兴建,并准许该行人天桥、通道及设施的结构支柱(如有需要)利用各租户所属的单元及所占的土地作为支持。24.各租户必须在上述的行人天桥、通道及设施兴建时,尽量方便发展商委派

13、的建造者进行工作,包括准许该建造者进入各租户单元进行各种必须的工作。但建造者进入各单元前应事先通知有关租户。25.各租户必须容许管理者或其员工进入各租户的单元,维修检查公共设备、设施。但管理者进入各单元前应事先通知有关租户(紧急情况除外)。26.各租户所属单元的所在楼层强电井内设有为该单元独自使用而装置计量照明设备及其他设备的电表,此单元的租户需按该计量电表所示的使用量缴交应付的电费。27.各租户须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法规。如任何租户及其雇员、访客未按本公约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导致任何损毁及损坏,管理者有权主动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予以补救,由此引起的责任及支出概由有关租户承担。各单元的租户除须遵

14、守以上各规定外,更须遵守该项目所属部份的有关规定,该规定已详列于以下各段。(三) 停车场租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停车场租户必须将其车辆停放在其拥有的车位划定范围内。2. 停车场租户不能在停放其车辆时造成其他任何行人的任何不便或霸占他人的车位。3. 停车场租户应确保其车辆不超出停车场的速度限制。4. 停车场租户应在其车辆上贴上有效的停车证,否则管理者或其雇员可拒绝该未贴上有效停车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5. 管理者有权拒绝任何违反停车场规则的租户将其车辆停泊在停车场内。6. 停车场租户只能将车位用作停放车辆用途。7. 管理者对停车场整体提供维修、保养、指引的服务。并不对场内停放车辆的整体或任何部分的完整性、安全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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