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民事诉讼法学》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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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编诉讼主体第五章主管与管辖第二编 诉讼主体第四章 诉权与审判权第五章 主管与管辖第六章 当事人第七章 诉讼代理人第五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 民事诉讼管辖概述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五节 裁定管辖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一、主管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即确定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哪些民事纠纷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处理。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1)由民商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3)由劳动法调整的

2、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三、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一)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服时,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二)人民法院主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程序,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三)人民法院主管与民商事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是一种或裁或审的关

3、系。四、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其他案件之间的关系(一)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之间的关系坚持民事审判的自主性,民事诉讼涉及相关行政行为的效力,法院可以把行政行为作为初步证据。(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判决为无罪或不处以刑事处罚,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保护。(2)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在民事诉讼已经提起的情况下,即便被告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只要该犯罪行为不影响民事权利的认定,就无须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第二节民事诉讼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意义:首先,在于方便人民

4、法院行使审判权。其次,也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最后,管辖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二、确定管辖的原则及标准(一)确定管辖的原则(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2)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4)均衡各个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的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二)确定管辖的具体标准第一,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之间的联系。第二,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诉讼标的额的大小。第三,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第四,争执的财产所在地。三、管辖的分类(一)管辖在制定法上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二)管辖在理论上

5、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专门法院的管辖(一)军事法院我国的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管辖下列民事纠纷:(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二)海事法院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专门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商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和相关联的海事执行案件。(三)铁路运输法院民事案件范围:(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和代办托运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铁路运

6、输保险合同纠纷;(2)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各类合同纠纷;(3)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4)因铁路运输造成的各类人身、财产、环境侵权纠纷以及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四)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上海、广州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并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而是根据需求,在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城市设立,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五、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恒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

7、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恒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原告恶意规避管辖规则的除外。“应诉管辖”: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但该受诉法院并未发现,被告应诉答辩的,即视为该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此后不得再变更管辖法院。但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例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每一级人民法院都受

8、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第一,案件的性质。第二,案件的繁简程度。第三,案件影响的大小。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绝大多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审理的非讼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标准”:(1)争议标的额大;(2)案情复杂;(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案件的影响力已经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知识产权纠纷案

9、件。(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隶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纠纷。(5)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6)网络域名侵权纠纷。(7)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省、全自治区和全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一般地域管

10、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一)一般原则: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题】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辖区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是()。A.级别管辖B.一般地域管辖C.移送管辖D.专属管辖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所以选项B正确。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

11、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吿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登记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

12、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例题】下列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是()。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C.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选项ACD错误;选项B是财产关系而不是身份关系,不符合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

13、正确。【例题】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其管辖法院是()。A.行为地人民法院B.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C.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D.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况。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选项C正确。(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

14、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排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涉外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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