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运输与保险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龚纲要 蔡佩林 第九章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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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学习目的】 了解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主要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外来风险,海上损失的类型; 掌握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概念及区别,委付成立的条件,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 学会计算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风险,近因原则,保险人只负责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 保险单上承保风险的表述方式: “列明风险”方式 “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方式 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大类。,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与海上航行有关的风险。 不包括所有发生在海上的风险; 不局限于海运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有

2、关的发生在内河或者陆上的风险。 海上风险可分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一)自然灾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通常有以下几种: 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雷电 (Lightning) 海啸 (Tsunami) 地震 (Earthquake) 火山爆发 (Volcanic Eruption) 洪水 (Flood) 浪击落海 (Washing Overboard) 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 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等,(二)意外事故,由于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海上保险所承保的意外事故通常有以

3、下几种: 搁浅(Grounding) 触礁(Stranding) 沉没(Sunk) 碰撞(Collision) 火灾(Fire) 爆炸(Explosion) 倾覆(Overturning) 失踪(Missing) 9. 海盗(Pirates) 10.抛弃(Jettison) 11. 船长、船员的恶意行为 (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 外来风险同样必须是意外的和偶然的。 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一般外来风险,海运货物保险中通常包括以下风险: 偷窃(Theft,Pilfe

4、rage)2.提货不着(Non-Delivery) 3.淡水雨淋(Fresh Water and Rain Damage) 4.短量(Shortage) 5.渗漏(Leakage) 混杂(Intermixture) 沾污(Contamination) 碰损(Clash) 破碎(Breakage) 串味(Taint of Odour) 受潮受热(Sweating and Heating) 钩损(Hook Damage) 13.锈损(Rust),(二)特殊外来风险,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等有关的风险。 海上保险中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1.交货不到 (Failure to Delivery) 2.

5、进口关税损失 (Loss of Import Duty) 3.拒收 (Rejection) 4.战争 (War) 5.罢工 (Strikes),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损失,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害与灭失,称为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按损失程度,海损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一、全部损失,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 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 协议全损和部分全损。,(一)实际全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也称绝对全损。 1.实际全损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245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

6、重损坏完全 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 为实际全损。” 我国海商法第248条规定: 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抵达目的地,满两个月后仍无音讯, 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一)实际全损,2.实际全损的四种情形 保险标的灭失。 保险标的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保险标的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船舶失踪满两个月后仍无音讯。,(二)推定全损,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又称商业全损。 1.推定全损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246条规定: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 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 为推定全

7、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 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 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二)推定全损,2.推定全损的四种情形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目的地的费用 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被保险船舶受损后,其修理和救助费用将超过 船舶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 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费用将超过 收回标的物的价值。,(二)推定全损,3.委付的概念 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 向保险人发出通知,明确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 的全部权利和义

8、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 照全部损失赔偿的法律行为。 4.委付成立的条件 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前提。 被保险人必须先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 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接受方为有效。,(二)推定全损,5.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 实际全损强调的是物质灭失; 而推定全损强调的是经济灭失。 实际全损赔偿时,不需办理委付手续; 而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办理委付手续。,(三)协议全损,协议全损(Negotiated Total Loss)的含义: 协议全损并非保险标的真正达到全损程度, 而是保险人通融赔偿的一种方式。,(四)部分全损,1.部分

9、全损(Total Loss of Appropriate Part)的含义 部分全损是指保险货物中可分割的部分发生全损。 2.部分全损的四种情形 每张保险单下货物的全损。 每一类货物的全损。 装卸时整件货物的全损。 驳运时每一驳船货物的全损。,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Partial Loss)简称 “分损”。 按其性质,部分损失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一)单独海损,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的概念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 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2.单独海损构成的条件 必须是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 必须是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必

10、须是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 仅指损失本身,不包括损失引起的费用。,(二)共同海损,1.共同海损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 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 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行为(措施) 共同海损损失(牺牲+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二)共同海损,2.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共同海损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共损行为直接造成的。,(三)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损失构成不同 共同海损包括牺牲和费用;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

11、不包括费用。 2.致损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人为有意的措施而导致的; 单独海损是意外的事故所直接造成的。 3.承担方式不同 共同海损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己承担。,第三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费用,海上风险除了会造成保险标的有形损失, 还会引起一些费用的支出。 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包括 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和额外费用。,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1.施救费用的概念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及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施救

12、费用的赔偿条件 必须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仅限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或受让人。 必须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保单所承保的损失。 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不论效果),一、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3.施救费用的赔偿限度 我国海商法第240条规定: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发生全损仍赔偿施救费用 在另一个保险金额内赔偿 赔款可达到两个保险金额,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1.救助费用的概念 救助费用是指海上财产

13、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有效地使船舶和货物避免或减少损失,由被救方支付给救助人的报酬。 救助费用往往是共同海损费用。,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2.救助费用的赔偿条件 被救财产必须处于不能自救的承保危险之中。 发出求救信号 属于承保风险 不属抢救人命 救助必须是由第三方自愿进行的。 姊妹船救助视为第三方 没有合同关系 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 “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原则。 救助油轮,可以例外。(环境污染) 救助油轮有效果,可另获特别补偿30%100%。,二、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

14、es),3.救助费用的赔偿限度 以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 与标的损失在同一保险金额内赔偿。 发生全损,不再赔偿救助费用。,救助费用与施救费用有什么异同点?,共同点:都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 不同点 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 行为主体 第三人 被保险人 报酬原则 “无效无酬” 不论效果,合理即可 赔偿责任 与标的损失同一保额 独立保额 承担方式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 不参与共损分摊,三、特别费用(Particular Charges),特别费用是指船舶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特别费用与货物损失在同一保险金额内赔偿。 四、额外费用(Extra Cha

15、rges) 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查勘、公证、理算和拍卖费用。 只要索赔成立,额外费用就应该获得赔偿。,【复习思考题】, 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主要有哪些? 什么是实际全损?构成实际全损有哪几种情况? 什么是推定全损?海运货物构成推定全损有哪几种情况?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有哪些区别? 什么是委付?委付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有哪些区别? 如何进行共同海损分摊? 什么是施救费用?施救费用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什么是救助费用?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具有哪些条件? 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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