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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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跆拳道竞赛规则第一条 目的 本竞赛规则的目的,是将世界跆拳道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欧洲联合会、以及联合会的各会员国所举办的有关竞赛事项,做一个确保普遍性及标准性的适用。第二条 竞赛规则的应用本竞赛规则适用于联合会、欧洲联合会、及联合会会员国在国内举办的比赛。1.各会员车,如果因特殊情况须修改一部分的竞赛规则时,必须得到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认可,才可实行。2.使用本国文字所写的竞赛规则,都得经过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承认,才可使用。第三条 比赛场地比赛场地的表面须用指定的木板或被承认的材料铺着,而且要平滑。场地12米见方,以表面不可有任间障碍突出物为标准。为了需要,比赛场地可设于高于地面20厘米以

2、内的地方。1.比赛场地、境界线、安全区域比赛场中央部分有8米见方的范围,其边界是用宽7.5厘米的白线标志,叫做境界线。境界线以内的区域即是比赛场。2.主裁判、副裁判、运动员位置(1)主裁判的位置从比赛场中心点到评审员席相反方向1.5米的地点,即是主裁判的位置,用一个直径15厘米的圆表示。(2)副裁判的位置在各角离开50厘米的地方,用一个直径15厘米的白圆圈线表示位置,并用黑字分别写上1-4的号码。靠近评审员席左边的圆为1,依次顺时针分别为2、3、4。(3)评审员的位置与主裁判位置正好相反,离开境界线3米处即是评审员的位置,以直径15厘米的圆表示,同时,评审员的位置应放置桌椅。(4)运动员的位置

3、从赛场中心左右各距1米的地方,以直径15厘米的圆表示运动员位置。(5)教练员的位置在蓝运动员和红运动员位置各两侧,从境界线正中离开至少3米的地方,各画直径15厘米的蓝圆圈和红圆圈,评审员席左方是蓝方教练位置,右方则是红方教练位置。第四条 运动员1.运动员的资格参加任何跆拳道比赛的运动员,无原则具备以下资格:(1)持有联合会颁布发的段级证明书者。(2)有参加国籍及居住该国者。(3)各国跆拳道分会所推荐者。2、运动员的服装(1)必须穿联合会所指定的跆拳道服装及防护用具。(2)运动员在上衣的背后须绣上号码。(3)运动员不能穿任何有服及附属品(如眼镜及装饰品)。(编者注:现在跆拳道比赛还无原则戴头盔保

4、护,可参见封面照片)第五条重量分级1、男子体重等级级别体重(1)鳍量级50公斤以下(2)蝇量级50-54公斤(3)雏量级54-58公斤(4)羽量级58-64公斤(5)轻量级64-70公斤(6)沉量级70-76公斤(7)中量级76-83公斤(8)重量级83公斤以上2、女子体重等级(1)鳍量级43公斤以下(2)蝇量级43-47公斤(3)雏量级47-51公斤(4)羽量级51-55公斤(5)轻量级55-60公斤(6)沉量级60-65公斤(7)中量级65-70公斤(8)重量级70公斤以上第六条过磅任何一级的选手,在比赛时间,每天必须在指定场所称体重,这里所指体重是指裸体体重。第一天的过磅是比赛前二小时,

5、以后则是在比赛前一小时必须称完,但是如得到联合会执委会的同意,可变更过磅时间。第七条比赛的分类和方法比赛分为个人赛和团体两种,以淘汰赛方式进行。(1)团体赛不受体重限制,选手是正选5名,替补1名,但是替补必须正式在队员负伤时,才可参赛。(2)个人赛则是按体重分等级进行,然后按各等级决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3)如果是以个人淘汰方式举行的团体赛,入选队须照第二项记载以个人淘汰赛的结果实行为标准,然后按事前规定的得分方式进行。(4)4名以上选手参加淘汰赛,复赛时人数按4、8、16个的顺序减少。在第一轮中也可设立不战而胜的规定,而在第一轮中抽不到不战而胜(轮空)的选手,须在第二轮时比赛参加第一轮

6、比赛的选手先出场。但是在一次比赛里,可同时有三组选手分组进比赛,竞赛方法和优胜者的决定,是按照执委会的规定方式进行。第八条抽签比赛过程的构成,是照以下抽签办法进行。抽签由联合会及参赛国代表立会下,于比赛前一天由组委会完成的。抽签顺序是按参赛国的英文字母排列而实行,如果参赛国不出席抽签仪式的话,则由联合会代替抽签以决定出场顺序。第九条比赛时间正式比赛时间是每一回合3分钟的三回战,每一回合间必须有1分钟的休息时间,但是为了需要也可将比赛缩短为2分钟的三回合,及将休息时间改为30秒。第十条运动员点名运动员的名字或指定号码是在预定比赛前3分钟点名的,然后,一分钟后第2次点名,在第3次点名后一分钟内没参

7、加的选手,以弃权论。 第十一条比赛开始及结束 每回合的比赛以主裁判宣布开始而开始,以计时员的比赛终了信号及主裁判宣布停而终了。第十二条比赛开始和结束的位置(1)在赛场内选手的位置,是站在评审员席前。(2)主裁判也站在评审员席位置,即评审员席前。(3)副裁判则坐在赛场各角的位置上。第十三条比赛开始前、结束后的顺序1、个人赛比赛开始前的顺序(1)选手面向评审员席,以主裁判的 立正、敬礼口令,站着行礼。(2)选手而对面,以主裁判相互面对面敬礼的口令,站着行礼。(3)主裁判检查双方服装。(4)主裁判宣布准备、开始,才开始正式比赛。2、个人赛比赛结束后的顺序(1)选手面对面站在各自位置上。(2)选手以主

8、裁判的立正、敬礼口令站着行礼。(3)选手以主裁判转身的口令,面向评审员的方向站立。(4)选手以主裁判敬礼的口令,站着向评审员敬礼。(5)主裁判从副裁判那得到得分卡,必须提交评审员,而后由评审决定胜负方,确定后,主裁判站在两位选手中间。(6)主裁判宣布胜者。(7)退场3、团体赛比赛开始前的顺序(1)两队选手,各队选派5人,依比赛前提出的名单,排成一列,而向评审员。(2)双方选手以主裁判敬礼的口令,站着互相行礼。(3)双方选手以主裁判转身的口令,对着主裁判,然后向其敬礼。(4)双方选手离场,在指定场所等待出场。(5)各队选手如被记载为个人赛的项目时,也用同一方法,进行比赛。4、团体赛结束后的顺序(

9、1)双方选手在比赛结束后,互相对着,在场上排队。(2)双方选手以主裁判立正、敬礼的口令,站着行礼。(3)双方选手以主裁判面对评审员的口令,转向评审员方向。(4)评审员宣布胜方。(5)退场。第十四条有效得分的判定(1)用拳攻中对方心窝腹部及腹侧得1分。(2)用脚攻对方的颜面、心窝、腹部、腹侧并攻中时,得1分。(3)以脚或拳攻中对方除裆部外的任何部位,使对方倒下时,得1分。(4)以下的攻击是不得分的,即当有效攻击后,又抓住对方,妨碍对方动作时。第十五条减分选手做以下禁止动作时,减1分(主裁判中断比赛,不作减分)。减分并不是每回合计算一次,而是综合累计。选手受到三次减分时,主裁判需宣布其失败,而对方

10、为胜。(1)攻击已倒下的对手。(2)对拳攻对方颜面而受伤时。(3)低着头攻击对方。(4)当裁判宣布离开,仍故意攻击者。(5)选手或教练发出粗暴的语言或有不正当行为时。第十六条警告主裁判认为选手违反下列规定时,可提出警告,减0.5分。警告并不是每回合计算一次,而是综合累计。选手受到6次警告时,裁判可宣判其失败。(1)压住对方时。(2)背部向着对方而不战时。(3)从境界线内故意到场外时。(4)用膝盖攻击。(5)将对方故意摔倒。(6)假装负伤。(7)故意在边线旁徘徊。(8)故意攻对方裆部。(9)用肩膀或身体去推,或用手去推对方时。(10)故意倒下者。(11)用拳攻对方颜面。(12)选手或教练发出粗暴

11、的语言或行为不正时。第十七条判定判定如下:(1)由对方失去资格而得到的胜利。(2)由对方退场而得到的胜利。(3)由对方负伤而得到的胜利。(4)由击倒对方而得到的胜利。(5)由于对方身体超重而得到的胜利。(6)由得分而得到的胜利。(7)由对方被减分而得到的胜利。(8)由优势而得到的胜利。第十八条击倒以后的处理选手被合乎规则的攻击而击倒在比赛场内,或当其站立不稳时,主裁判可采取下列处置:(1)主裁判将攻击的选手,和被压倒的选手拉开, 也可命令攻防停止,离开。(2)主裁判以手势作动作,每隔一秒大声读秒,从1到10。(3)倒下的选手,如在数到10还不起来时,主裁判可宣布对方为胜者。(4)如倒下的选手,

12、在数到8时站起来,并在数到10前走到自己的位置,主裁判在确认选手已恢复后,发口令继续,则比赛再继续下去。(5)在每一回合结束或比赛结束后倒下去者,并不影响主裁判的读秒,如果数到10倒下者仍起不来时,则宣布对方为胜者。(6)双方一起倒地,一方已站起来,而另一方还倒在地上时,则开始读秒。(7)双方一起倒地,而两人都不能在数到10时站起来,则按照两人没倒地前的分数决定胜负。(8)主裁判对于因脸部被攻击而倒地的选手,需要让该选手的指定医生检查。(9)用禁止动作将对方击倒时,裁判员可采取如下措施。 选手被拳或手攻击颜面而倒下时,主裁判可判定攻击方为败者。 选手因裆部被攻击而倒下时,主裁判判定倒下者为失败

13、,但如果认为此行为是故意时,则可判定是攻击方为失败。当主裁判的判定发生困难时,可采取下列处置: a.主裁判可听取比赛场内医生的意见。 b.主裁判和副裁判协商,决定胜者。第十九条因受伤而使比赛中断时的处置双方或一方选手因受伤,使比赛中断时,主裁判可宣布其离开, 比赛中断,采取下列措施:(1)主裁判宣布停止计时,计时员则中断计时。(2)主裁判视选手受伤状况,以决定是否继续比赛。(3)不可能继续比赛时。主裁判判定造成受伤原因的选手为败方。主裁判无法判定胜负时,则以双方受伤以前的得分来决定胜者。(4)经过临时急救后,重新比赛时:主裁判得允许选手在一分钟内接受临时急救。主裁判于一分钟后,判定不能继续参赛的选手为败方。(5)当主裁判自己的判定发生困难时:主裁判为了决定胜负,可听取赛场医生的意见。主裁判和副裁判协商决定胜者。第二十条裁判委员会(主裁判、副裁判、仲裁委员会)1、资格(1)持有各级国际裁判员资格证明书者。(2)持有一级国际裁判员资格证明书者为评审员;二级者可任主裁判,三级者可当副裁判或主裁判,但于必要时要得经由技术委员会协议,排除上列限制,方可超越。(3)不得代表任何参赛国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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