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 课件2010 4-6 1_ 国际结算(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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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 苏宗祥、徐捷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第六章 信用证概述,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第五节 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详解,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 (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了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立的信函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是受益人。19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单,货物单据化。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用了保险单、检验证,履约证

2、书化,形成了商业跟单信用证。,(二)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沿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加以成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套国际惯例。 1933年5月在维也纳举行的ICC第七次年会通过了关于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决定。 1951年1月,ICC在里斯本举行的第十三次年会上对UCP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1962年4月,在墨西哥城举办的第十九次年会上,

3、ICC通过了新版UCP。 1974年ICC再次对UCP进行了修订,以ICC第29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290)。,1983年ICC再度进行了修订,后以ICC第4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400)。 1993年3月10日, ICC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500),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2007年7月1日,ICC正式启用了UCP600。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

4、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见UCP规则演变图。,Back,(三)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所下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

5、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重要概念之一:承付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念,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为被概括为两种:承付和议付。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 2.并不是开证行、保兑

6、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有的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款行为,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等。,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UCP600将议付的概念修改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对议付归纳如下: 1.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2.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3.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也可以是无追索权的买断,这完全取决于双方

7、的事先约定,UCP600对此没有规定。,4.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资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的一部分。 5.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以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单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含义被扩大了: 受益人提

8、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要做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2.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UCP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 3.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常理(common sense)与国际跟单信用证实务相结合。 见单证相符示意图。,Back,(四)信用证的自主性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1.开证行负第一

9、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根据UCP600第7条,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1) 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2)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3)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其虽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

10、期日付款; (5)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UCP600第4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A款继续规定:“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4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

11、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五)信用证的作用 1.信用证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2.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 3.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 4.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二、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 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见信用证业务当事人示意图。,Back,(一)开证申请人(

12、Applicant)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开证申请人(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为: 1.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2.付款责任。 3.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 4.对于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支付令强制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支付。,(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指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受三个合同的约束: (1)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付款代理合同; (2)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 (3)与通知行或指定银行之间的代理协议。 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证。 2.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3.相符

13、付款时,开证行有权从开证申请人处获得偿付。 4.开证行审核单据的义务。 5.开证行保管单据的义务。,(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中间商,是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受益人受两个合同的约束: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和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 其权利和义务如下: 1.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必须符合UCP600和ISBP的规定,受益人权利的兑现以提交相符单据为前提。 2.受益人有要求改证的权利。,(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受益人当地的代理行。 其具体责任如下: 1.验明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通知信用

14、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 2.通知行的审证责任。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开证行指示,及时传递信用证并证明其真实性,此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UCP600增加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 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五)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被指定银行是指除了开证行以外,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一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被指定银行可以是即期付款行、延期付款行、

15、承兑行、保兑行,也可以是议付行。 UCP600第12条规定: 第一,除非被指定银行是保兑行,对被指定银行发出的承付或者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者议付的义务,除非该被指定银行明确同意并照此通知受益人。 第二,通过指定一家银行承兑汇票或者承担延期付款承诺,开证行即表明授权该被指定银行预付或者购买经其承兑的汇票或者由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的承诺,被指定银行对于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这两种远期信用证可以办理贴现。,第三,非保兑行身份的被指定银行接受、审核并寄送单据的行为既不使该被指定银行具有承付或者议付的义务,也不构成承付或者议付。,(六)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

16、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Add Confirmation)的银行,即为保兑行。保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可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独立付款保证。 保兑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如果规定的单据被提交至保兑行或者任何其他被指定银行并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根据信用证的种类予以承付。 2.自从为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保兑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承付或者议付责任的约束。 3.保兑行偿付另一家银行的承诺独立于保兑行对于受益人的承诺。,4. UCP600规定,被授权加具保兑的银行有权不予照办,但是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开证行,并仍可通知此份未经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在未经开证行授权或要求的情况下,一家银行与受益人达成协议(往往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行为,习惯上被称为沉默保兑(silent confirmation)。沉默保兑行并不享有UCP中规定的保兑行的权利,除非在它与受益人达成的协议中另行规定。,(七)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开证行若授权另一家银行代为偿付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均称为索偿行)的索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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