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工业和信息化高职高专“十二五”规划教材立项项目 教学课件 ppt 作者 刘一展 26396-第七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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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学习目标,【知识目标】 掌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解除及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掌握提单的种类、内容和使用等相关法律规定 熟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主要规定 熟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和保险合同的订立,【能力目标】 能分析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能判断和分析有关提单、保函等特殊法律问题,7.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7.1.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又称定期船运输,指承运人按固定航线和既定挂靠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 用船舶将众多托运人的货物从特定的装运港运往预定的目的港,并按运价本

2、或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经营方式。又称件杂货运输、提单运输。,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口,也没有预先制定的船期表和费率本,船舶经营人与需要船舶运力的租船人通过洽谈运输条件、签订租船合同来运输的一种经营方式。,7.1.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班轮件杂货运输合同一般通过订舱的方式成立。 航次租船合同除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直接洽谈达成外,经常通过船舶经纪人达成,并普遍使用格式租船合同。,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1)托运人任意解除合同。 (2)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 (3)因非双方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合

3、同。 (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7.1.3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 (4)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2.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不论是承运人装箱或托运人自行装箱,其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但承运人可以同托运人就这种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是

4、否应当负责或者承担何种责任另行达成协议。,3.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亏舱费(Dead Freight),又称空舱费,指托运人因其提供的货物少于约定的数量 ,使船舶舱位发生剩余,而对承运人因此受到的运费损失的赔偿。, 滞期费(Demurrage),通常是指航次租船情况下,承租人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货物装卸,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费用。,(2)货物留置权(Lien), 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

5、置其货物。”,4. 承运人的免责,(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

6、原因,5.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又称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Packag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或迟延交付,将其赔偿责任在数额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1)承运人对货物灭损的赔偿责任限制。 (2)承运人对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限制。 (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7.1.4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货物。 (2)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2.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者

7、其他运输单证。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收货人。,7.1.5 提单,1. 提单的概念与作用 海商法第71条将提单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Shipped)。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2. 提单的种类,(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为

8、标准划分: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On Board B/L) 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2)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为标准划分:,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指示提单(Order B/L); 不记名提单(Bearer B/L)。,(3)按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批注为标准划分:,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r B/L, Foul B/L)。,(4)特殊提单:,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预借提单(Advanced B/L)。,3. 提单的内容,(1)提单的正面记载事项 (2)提单的正

9、面印制条款: 确认条款。 不知条款。 承诺条款。 签署条款。,(3) 提单背面条款,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定义条款(Definition)。 管辖权(Jurisdiction)与法律适用(Applicable Law)条款。 承运人的责任(Carriers Liability)条款。 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条款。,运费及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条款。 装货、卸货和交货(Loading,Discharging and Delivery)条款。 留置权(Lien)条款。 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时效

10、(Notice of Loss or Damage, Time Bar)。,赔偿责任限额(Package Limitation)条款。 危险品、违禁品(Dangerous Goods,Contraband)条款。 舱面货(Deck Cargo)、活动物(Live Animals)。 集装箱货物(Cargo in Containers)。,选港货(Optional)条款。 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Forwarding , Substitute of Vessel, Through Carriage &Transshipment)条款。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Clause)条款

11、。,4. 提单的签发,(1)有权签发提单的主体。 承运人。 载货船舶的船长。 承运人的代理人。,(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提单的签发地点(place of issue)通常是装货港,有时是船公司所在地或者其他地点。 提单的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 ,是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日期。,(3)提单签发的份数。, 通常正本(original B/L)一式三份,每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提单的签发对象。, 提单应该签发给托运人。,(5)提单的背书。,记名背书; 指示背书; 不记名背书。 (6)提单的更正。 (7)提单的补发。,5. 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Electroni

12、c Bill of Lading),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电子提单是一种无纸单证,即一系列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电子数据,按特定的规则组合而成,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进行传送。电子提单具有迅捷性、准确性,防止伪造和仿冒提单的欺诈行为等优点。,7.1.6 海运单,1. 海运单的概念及其特点 海运单(Sea Waybill, SWB)是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一种“不可流通”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 海运单的最大特点是不具有可流通性。,2. 海运单的流转和货物交接,7.1.7 关于提单

13、的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Hague Rules)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 海牙规则第一次用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配规则。,2.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6月23日生效。 维斯比规则共17条,主要对海牙规则第3、4、9、10条进行了修改。,3.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该公约进一步加重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但影响和使用范围远不及上两个公约。, 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并存。,7.1.8 我国海商法有关多式联运的特别规定,1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海商法

14、第102条第1款将多式联运合同定义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海商法第102条第2款将多式联运经营人定义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103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

15、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7.2 海上保险合同法,7.2.1 海上保险合同概述 1.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2.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6、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以及保险费等。, 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 Insured),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或提供保险保障的目标或对象。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是保险标的的价值。,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一般为定值保险。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需在保险单中载明。,3.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2)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保险单。 (3)告知义务。,(4)重复保险。 (5)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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