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项目)教学课件 ppt 作者 王玉梅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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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 转让和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概述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变更具有以下的特征: 1.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变化。 3.合同的变更通常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合同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有合同关系有效存在。 2.具有变更合同的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法律规定。 3.合同内容的变化。 4.遵守法定的变更方式。

2、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2.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 3.合同的变更对从权利的影响。 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返回,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概述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转让的特征 1.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变更。 2.合同的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3.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两个相关的法律关系。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三)合同转让的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

3、.当事人须就合同转让事宜达成有效的协议。 3.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1)应当取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4.合同的转让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 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之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存在。 2.合同权利须通过协议转让。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下列债权不得转让:依照合同的性质不可转让的。

4、当事人特别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受让人就其受让部分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合同债权;让与人应当告知受让人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并对出让的债权及其从权利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对保证人的效力。原则上保证责任并不受债权让与的影响,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

5、同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概述 合同的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合同债务完全移转给第三人,债务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并不再承担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仅将自己的部分债务让与第三人,自己仍然承担部分合同债务的法律行为。,(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务。 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以下债务具有不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依法不得移转的债务。 3.债务承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

6、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新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即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转移,即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对保证人的影响。免责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仅对原债务人保留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新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概述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

7、 鉴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实际上包含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因此,有关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共同适用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概括转移。 (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类型 1.意定的概括承受/合同承受,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发生的概括承受。 2.法定的概括承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返回,第三节 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概述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是指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其中,清偿是合同终止的常态,是最普遍、最正常的合同终止原因。 合同的

8、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需承担后合同义务,即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一)合同解除概述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终止合同效力,结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二)意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1.意定解除。 (1)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得以解除。 (2)协商解除。指当事人通过

9、协商订立新合同以解除原合同。 2.法定解除。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法律行为。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已规定或者当事人已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当事人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

10、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解除权的行使 获得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抵销 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互相负有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冲抵其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的法律制度。 1.法定抵销。指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依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为的抵销。法定抵销的要件包括:当事人互负债务。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两个债务均届清偿期。依据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得为抵销。 2.合意抵销。指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的

11、抵销。合意抵销只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 抵销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在数额对等的范围内归于消灭;数额不对等的,余额部分仍然有效存在,债务人须继续履行。,(二)提存 提存是指当事人将财产交付提存机关,由债权人自提存机关处领取提存物,以达到债务清偿目的的法律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提存之日起,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三)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债权,而实施的抛弃债权意思表示的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四)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债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但是,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的标的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混同不发生债之关系消灭的效力。,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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