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书号64-65 308-0650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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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与供应管理,作者:伍蓓,责任编辑:黄兆宁 出版日期:2010年7月 IDPN:308-2010-60 课件章数:14,第14章 采购合同管理,14.1合同概述,14.1.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须互相做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的,才能成立合同 各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3)合同活动的基本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

2、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4)合同的形式 关于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所订合同的形式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

3、见的有以下几类:表格合同;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合同确认书;格式合同 推定形式 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做出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行为或承诺,合同成立,14.1.2 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的具有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定的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 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等给付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

4、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过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操作才能成立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14.2采购合同的内容,14.2.1 采购合

5、同的概念及特征 (1)采购合同的概念 采购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是供需双方为执行供销任务,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2)采购合同所属的合同类型 采购合同是有偿合同 采购合同是双务合同 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 采购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3)采购合同的主要特征 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同 主体比较广泛 与流通过程密切联系,14.2.2 采购合同的内容 (1)首部 采购合同的首部主要包括:名称、编号、签约日期、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序言 (2)正文 合同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品名称、质量、价格、数量、包装、装运、到货期限、到货地点、检查和验收、付款方式、保险、仲裁、不可抗

6、力 (3)尾部 合同尾部的主要内容有:合同的份数,使用语言及效力、附件、合同的生效日期、双方签字盖章,14.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履行,14.3.1 采购合同资格审查 (1)订立合同的资格审查 法人资格审查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无权签订购销合同 法人能力审查 法人能力审查主要是审查供应商的经营活动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2)供应商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审查 资信审查 资信,即资金和信用 履约能力审查 履约能力是指除资信以外的技术和生产能力,原材料及能源供应、工艺流程、加工能力、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情况,14.3.2 采购合同订立 (1

7、)制作合同 一般供货方都有采购方认可的购销合同形式,供购双方,只要按合同的格式填写就可以了 (2)审批合同 采购合同的审批由专人负责,一般由采购主管负责 (3)签订并执行合同,14.3.3 采购合同履行 (1)采购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

8、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标的物所有权属的转移 (3)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条款的履行 标的物质量条款的履行 对于不合格标的物的处理有三种办法:一是降低价格销售;二是做返修处理,达到合格标准后再行发货;三是做退货处理,供应商补充发货 标的物数量条款的履行 在供应商提供的标的物的数量超过合同规定时,可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增加付款,接收多余部分;另一种办法是退回多余部分 标的物包装条款的履行,(4)标的物的检验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5)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

9、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以在该交付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4采购合同的索赔处理,14.4.1 违反合同的责任划分 索赔一般有三种情况:购销双方之间的贸易索赔;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向保险人的保险索赔 因此一定要分清谁应该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从而确定应该由谁进行赔偿,(1)违反采购合同的责任 供方责任: 1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付,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商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地点或接货单位外,还要承担因此而多付的运杂费,需方责任: 1中途退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

10、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偿付违约金 3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2)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承运方的责任: 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商品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时已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运输过程中商品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联运的商品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托运方的责任: 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货物和运输条件,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由于在商品中夹

11、带、匿报危险商品、错报笨重货物重量而招致商品摔损、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罐车发运的商品,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需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和违约金 保险方的责任 已投财产保险时,保险方的责任。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4.4.2 索赔与理赔 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时,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争取索赔的当事人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违约期限 索赔的依据 索赔及赔偿方法 当商品因质量出现与合同规定不符造成采购方蒙受经济损失时,如果违约金能够补偿损失,则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还应根据所蒙

12、受的经济损失额,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其差额部分,14.5采购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4.5.1 采购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14.5.2 采购合同的终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4.5.2 采购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13、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尚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14.6仲裁与仲裁裁决的执行,14.6.1 仲裁 (1)仲裁的受理机构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凡是我国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统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管辖;凡是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纠纷或海事纠纷事件,即争议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的案件,以及中国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间有关外贸合同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案件,由民间性(非政府)的社会团体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附设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仲裁管辖,(2)仲裁的程

14、序 提出仲裁申请 立案受理 调查取证 先行调解 开庭裁决,14.6.2 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 所谓仲裁裁决的执行,即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将仲裁裁决书中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行为和程序 执行仲裁裁决是法院对仲裁制度予以支持的最终和最重要的表现,它构成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仲裁裁决的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申请执行 执行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再不履行义务的,则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被执行人来按执行通知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权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有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指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规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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