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最有利标精神投标须知(104.1.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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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104.1.27版)(適用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二、本標案名稱: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務車輛三、標案案號:VNM10605。四:採購標的為財物。五、本採購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六、本採購預算金額:6億3,140萬越盾。七、本採購預計金額:6億3,140萬越盾。八、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同招標機關。九、依採購法第85條之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聯絡電話:(8862)87897

2、530、傳真:(8862)8789751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十、本採購未分批辦理。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十二、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惟予採購法第43條第2款之差別待遇。所稱之外國廠商係指台資比例未達資本額50%(含)以上者。十三、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十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十五、機關以書面答

3、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1日答復。十六、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之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之規定,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十八、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十九、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5份。二十、投標文件使用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二十一、公開開標時間:民國106年6月8日下午17時。二十二、公開開標地點: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會議室,5F, HITC Bldg., 239 Xuan Thuy Rd.,

4、Cau Giay District, Hanoi, Vietnam。二十三、開標案件每一投標廠商得參加人數為2人。二十四、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二十五、本採購為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無須繳交押標金。二十六、本採購為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無須繳交履約保證金金。二十七、保固保證金金額:決標金額之3%。二十八、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繳納之日起1年。二十九、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驗收完成後次日起7日內。三十、得標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三十一、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除現金外,得標廠商得逕向本處出納單

5、位繳納,由本處發給正式收據;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逕繳至或電匯入本處台北富邦銀行河內分行之Taipei Economic & Cultural Hanoi Office帳戶(帳號23011300679),並取具收據聯送本處核對,以憑換領本處正式收據。三十二、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三十三、本採購訂底價,惟不公告底價;底價應於擇符合需要者後,議價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於進行議價前定之。三十四、決標原則: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

6、理議價(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於此處載明)。三十五、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三十六、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三十七、本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三十八、無法決標時得參考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包括全部評審項目。三十九、本採購於預算金額額度內保留增購權利。四十、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越南政府核准之投資確認書或營業許可書;投資確認書未載明稅號者,應另提出稅號證書。(二)合格開業登記之車輛銷售公司。(三)廠商納稅證明影本: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

7、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4、上開文件皆應檢附中文譯本影本,否則列為不予決標對象。四十一、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

8、第50條規定辦理。四十二、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規定辦理。四十三、投標廠商之標價有高於公告之預算情形者,為內容不符規定之投標文件。四十四、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

9、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四十五、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四十六、招標標的

10、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四十七、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四十八、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成。四十九、投標廠商標價幣別:越盾。五十、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以1年為期由得標廠商負責,費用計入標價決標。五十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

11、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五十二、全份招標文件包括:(一)投標書。(投標文件須附)(二)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文件須附)(三)委任授權書。(非公司負責人親臨者須持備用)(四)投標須知。(免附投標文件)(五)需求說明書。(免附投標文件)(六)工程採購契約

12、草案。(免附投標文件)五十三、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書、連同資格文件、企劃書或報價單等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五十四、投標文件須於106年6月8日下午17時之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五十五、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五十六、檢舉受理單位:(一)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8862)29177777、(8862)29171111、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二)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8862)27328888、檢舉信箱:臺北市郵

13、政60000號信箱。(三)外交部政風處檢舉電話:(8862)23482764。(四)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聯絡電話:(8862)87897548、傳真:(8862)87897554、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五)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24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務車輛採購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一、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企劃書由本機關成立評

14、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書面評審。二、 評審作業:(一)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審之對象。(二)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分,廠商不必簡報。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本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前來說明。三、 評審標準項次評選(審)項目配分備註一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及實績15二廠商履約能力25三車輛性能及配備25四其他可提供之相關保固服務15五價格20總計100四、 廠商評審方式:序位法(一)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審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

15、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二)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三)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由機關擇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四)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及評審總表如附件。五、 補充說明及規定:(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二)評審小組委員名單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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