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措施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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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之探讨康玉刚【摘 要】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首要问题,如果任由资本多数决原则来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势必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等消极现象,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非常不利。近年来,中小股东权益遭受种种侵害在现代公司运作中已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因此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呼声也不断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已成为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必要性、容易受侵害原因、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措施思考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关键词】中小股东 股东权益 公司法 公司

2、治理【目 录】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中小股东是相对于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而言的,他们是现代公司制度与资本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石。由于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权利不对等。 “如果对公司控制者的权利不加约束与监督,他们便有可能以法律所意想不到的方式去不正当地行使法律以正当的目的赋予他们的权利,使公司成为违背公平与正义的工具。1”中小股东权益经常成为大股东鱼肉的对象2。2如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必然引发资本市场的信用危机,挫伤股东投资积极性,最终使公司难以为继。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

3、与公司长远权益息息相关,也可视中小股东权益为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已成为当今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备受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在分析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必要性和原因基础上,结合公司法实践,系统阐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各项措施,尽可能解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建立有效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体系。一、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一)寻求权利义务一致性总体上讲,所有股东与公司的目标都有一致性,但都存在一定偏差,这种偏差是权利与义务的偏差。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拥有控制和指导代理人活动的权力。但是公司的股东们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管理层并非代表每一个股

4、东的权益,与控股股东更多是合谋,而非制约。董事是公司大股东或有控制权的股东的代理人,他们时刻都在看护大股东的权益,享有超出一般股东权的特殊权利。而公司中小股东,只拥有股份,真正的资本功能归经理人所掌握。因此,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董事与控股股东行为加以特殊的义务约束,才能解决中小股东付出回报不对等的现实问题。(二)实现企业科学发展既然公司要以保障股东权益为根本,那么对待公司股东就要一视同仁,不能因为所占股份的差别而区别对待。相对于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是弱势群体。近几十年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于缺乏培育还很不完全,股东会由于消极参与和制度欠缺等原因出现了股东会流于形式等问题。股东

5、会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公司事务的决策权几乎完全被董事长、3总裁或大股东所控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仅仅在理论上存在,大股东实际上操纵了股东会,这一切都使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无从谈起。如果忽视中小股东的权益需要和享有的权利,就会使公司成为董事、大股东实现自身权益的工具 。当中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时,必然会挫伤中小股东积极性,直接影响企业的科学发展。(三)健全公司法制股东平等与股权平等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平等表现为公司对所有股东一视同仁,没有歧视和差别。股权平等要求股东之间同股、同权、同利,只是形式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我国公司法不够健全,其中重点体现在对中小股东保护不足问题上。

6、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问题上一直保持着积极的态度,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模式体系,开拓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新途径,增加中小股东法律救济的新方法。但要适应现代公司的发展趋势,为公司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必须在切实保护好中小股东的权益问题上进一步探索,完善公司法制。 二、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现代公司中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代公司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经营管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基本脱离公司经营管理,从而产生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问题。代理需要成本,该成本对于所有股东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对于这种损失,中小股东由于先天弱小,大股东就

7、可能转移这种损失给中小股东,而中小股东常常会深受其害而无能为力。(二)公司“一股独大”的特有股权结构4我国大公司的股权结构由于历史的原因呈现出与一般国家不同的股权结构,从而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互制衡关系的扭曲。目前,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有逾 70%左右的股权属法人股或国家股。股权高度集中, 使得第一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平衡。而在原先的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很少考虑股东的权益,上市以后,由于惯性,自然也就缺乏考虑中小股东权益的意识。在现实“同股同权”的原则下,股权高度集中使“独大”的股份具有较高的控制权

8、力,并且与其他股东存在权益差别,从而非控股股东的权益往往难以在公司运行中得到体现。股权高度集中,使得第一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几乎完全支配了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这种情况并非只存在于国有股控制的上市公司,在所有“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都是一样的,大股东在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之下,由大股东掌握的董事会常常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日常经营中一手遮天,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力约束从外部治理结构来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缺乏流动性,占很大比重的国有股不能真正流通,股价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价值,导致用脚投票机制的失灵。经理不必象

9、西方国家的经理那样时时警惕来自资本市场的用脚投票的压力,这对通过市场来约束经理层的一系列机制都造成了影响。证券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由于种种原因,缺乏对企业强有力的监督。而作为会计信息质量重要保障的社会审计也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注册会计师被誉为市场经济的看门人,独立公正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管理层提供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发表意见,可以大大减少会计舞弊的可能,提高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但由于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普遍5较低,缺乏应有的法律责任意识,更主要的是,为了在并不大的审计市场取得业务,注册会计师往往屈从于企业领导人的意图,甚至与企业领导人相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欺骗投资者。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

10、,股东大会难以发挥监控作用,流于形式。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合并、分立、年度决算、分配、董事会成员等重大问题都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然而,我国各大公司的股东大会往往受到大股东的操纵,中小股东往往没有机会参加股东大会。在“一股一票”原则下,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制衡控股股东的行为。董事会实质是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工具。而作为监督机构的监事会,也往往由控股股东所控制,其成员多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地位较低,加之专业知识的缺乏,结果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发挥作用,使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下,由于缺乏对控股股东和

11、管理层的约束,控股股东便有可能利用自己的控制权而不惜牺牲中小股东的权益来满足自己的私利。(四)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公司法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未必能完全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法的第 104 条规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3,但没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最低法定比例,这在实践中易导致在股权绝对集中的情况下,股东大会蜕变为大股东会的弊端;或导致在参会股东所持股份数比例较少情况下也能通过决议的情况。同时,在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计算问题上, 公司法仍然没有明确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弃权的股份数是否应计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数中。因此,一般股东和公司缺乏对抗

12、控股股东侵害其权益的行为的法律手段,而在一定程度上证券监管部门也将国有资产的权益放在6首位,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力。另一方面, 中小股东自身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许多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自己的股权不积极,在权益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后也不知道寻求法律的保护,这固然有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但与投资者自身的素质也有很大关系。(五)信息披露不规范由于会计准则及证券监管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对滞后以及监管的不严格,许多公司往往不及时、完整、透明地披露有关信息,造成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信息呈现严重的不对称。如对于关联方交易,很多公司含糊其词,不披露有关交易或没有披露交易金额或定价政策,对关联

13、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不具体说明制定价格的方法和基础。这样的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信息使用者往往无法对关联交易作出判断。总体上关联交易的天平总是倾向于关联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对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许多上市公司也是隐而不报,而上市公司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要等到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披露以后方能得知募股项目已经更改的信息。而募股项目的更改往往直接体现了大股东的意志,因此投资转移的结果有可能造成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公司股东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所有权即转归公司,公司股东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但是

14、获得股权,主要有三项内容: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5。可以说,股东的权益围绕上述股权展开,因此,中小股东权益的核心保护体现在对股权的有效保障之上。(一)充分行使股东权利1.股东知情权。股东虽然将公司的经营权授予了董事会和经理管理层,7但是,股东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股东至少有权获得如下有关公司的实质性信息:(1)公司的财务状况;(2)公司重大经营信息和重大关联交易信息;(3)大股东及其投票权的行使;(4)董事会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及董事会成员的相关信息。2.股东会议召集权和提案权。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

15、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且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而董事会一般由控制股东控制。如果任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尤其是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其决议事项,而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一般以通知为限,控制股东也就可能随意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为有效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和公司权益,应赋予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有临时股东会的召集请求权。同时,一旦这种临时召集请求权遭到董事会拒绝的时候,赋予中小股东享有自行召集权利。该比例通常设定为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10%以上。在赋予中小股东这种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后,中小股东针对与自己切身权益有关系的事件便可利用该请求权和召集权来通过股东会对自己权益进行保护。能

16、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危害行为的发生,使股东大会的决议更符合公司发展和良性运行。3.董事委派权。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司法据此确立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8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鉴于股东会是非常设性质的议事机构,股东不能仅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获得对公司的有关管理、运营的信息。最直接的渠道是通过股东委派的董事获得相关信息。因此能否委派董事、委派董事所拥有的权利的设定,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而言就显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4.重大事项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表明自己意志和愿望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成员资格的重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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