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挖桩灌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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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旋挖灌注桩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甲方(全称):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南宁市五象新区核心区商业街项目(商业办公区 )基坑(边坡)支护施工需要,甲方将其中的部分旋挖灌注桩分项工程的劳务施工发包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1工程名称:南宁市五象新区核心区商务街项目(商业办公区)1.2工程地点:南宁市五象新区核心区商务街1.3工程承包范围:南宁市五象新区核心区商业街项目(商业办公区 )基坑(边坡)支护中的部分旋挖灌注桩。 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2、)钻机进场退场、就位、提钻、钢护筒(或泥浆,若需要)护壁、清孔、钢筋笼制作、吊装、就位、安装;2)砼(或水下砼)浇筑;3)若含有地下水需要泥浆护壁则包括泥浆制备;4)钻渣出孔至孔边5米以外,钻渣由甲方负责清运。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 包工包辅料包机械(辅料:指除钢筋、钢筋接头、商品砼以外的所有材料)。钻孔桩成孔方式:旋挖钻机作业第二条分包合同价款2.1分包单价:2.1.1 成桩单价:旋挖土280元/m3,旋挖入岩580元/ m3,直径为1.4米的桩按1.5386 m3/延米计量,直径为1.6米的桩按2.0096 m3/延米计量。此成孔单价为完成1.3款所述工作的全费用单价。数量按

3、甲方现场管理工程师签认且经监理和总包、业主认可的实际的工程量计。2.1.2以上费用不含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由甲方负责缴纳,但乙方所得税由乙方缴纳或甲方代扣代缴。第三条工期3.1开工日期: 2013年 11 月 25 日(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3.2竣工日期: 2014年 1月 2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2 天。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 4.1本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工程一次性检验合格率达100%。4.2本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等,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第五条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

4、5.1 乙方驻工地代表表姓名: 5.2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5.3乙方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先征得甲方同意且应书面告之甲方。第六条甲方工作6.1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 6.2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施工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乙方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3 监督乙方发放民工工资,甲方认为必要时,可由乙方造册,承包人代付。6.4监督乙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代付乙方确认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债务。6.5 双方约定应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乙方工作7.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3天内向承包人

5、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乙方向甲方提交周、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每周五17时前向承包人提交下周生产计划;每月19日前向承包人提交下月生产计划,及至20止的进度统计报表。7.2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鉴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7.3乙方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机械设备进场,并能保证设备能正常工作(所有设备保养,维护、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书。7.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

6、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7.6乙方应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施工费用。7.7 已竣工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乙方应负责保管维护工作,保证其完好状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由甲方另行通知,乙方必须执行。7.8按照规定将工程的原始资料交给甲方,由甲方按进行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7.9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的保修,保修期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交接时间为准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乙方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7.10 乙方未履行上述各项

7、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工程转包与再分包8.1 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查11.1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甲方负责联系监理、总包、质检部门及业主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11.2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承担返工或整改的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承担违约责任。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甲方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重作,且由分包

8、人承担一切费用,履约担保不予返还。11.3乙方应允许并配合甲方、总包、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1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0.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乙方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物资供应 11.1 甲方供应的材料:砼、钢筋、钢筋接头。11.2乙方提供材料:除砼、钢筋、钢筋接头外所有的材料、油料(含周转料); 分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均由乙方自行提供。第十二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2.1本

9、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单价。12.2 本工程为单价包干,单价包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除钢筋、钢筋接头、商品砼外的其他辅助材料、油料、水电费)、机械费及机械进出场费、各类措施费。旋挖钻机、挖机、吊车为自带动力的机械,其油料的费用已含在单价之中,不另计价。12.3 旋挖钻机进场后,因地质原因造成不能按要求成孔,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旋挖钻机或要求乙方退场。其所有机械的进退场费不予计价,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工程量确认 13.1乙方向甲方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9日 乙方提供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由甲方现场施工员审核后,报甲方现场施工经理签认,同时甲方的质量管理工

10、程师和安全管理工程师认可。13.2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以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为依据,并以累计验工计价总数量不超过施工设计图和变更设计数量及发包人批复的数量为条件。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结算。13.3乙方的竣工决算数量按乙方实际完成且经总包和业主批复的最终决算工程量计算。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支付14.1 合同价款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支付1:甲方每月月底支付乙方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的进度款;支付2:当整个边坡支护工程完工并验收完毕合格20天内,支付至已完总工程量的95%的进度款;支付3:边坡支护

11、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剩余5%工程款。14.2 民工工资支付14.3.1 乙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乙方进场时将进场施工人员的资料(姓名、姓别、年龄、工种、工资银行卡号、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资格证复印件等)报送甲方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不视为该工程的施工人员,其工资、安全、保险均与甲方无关。不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甲方有权暂扣进度款或由甲方代付乙方所欠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14.3.2乙方办理结算,同时提供现场操作人员无拖欠工资的证明,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在该证明上签字。无此证明,承包人可拒绝办理结算。14.3.3任何情况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建设单位协商签定任何协

12、义或达成任何意向,否则视为分包方违约,并向承包人付违约金3万元/次。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到总包或建设单位肇事、围堵、拢乱办公,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名誉损失费10万元。第十五条质量保修15.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6个月,自甲方承揽的全部边坡支护工程正式验收之日起算。15.2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乙方所完成工程量总价的5%,质保期6个月满后,甲方在30天内无息返还乙方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第三次付款)。15.3 保修期间出现保修事件,乙方应按合同及时处理,其费用根据责任划分。若乙方未及时处理,则甲方可自行处理,其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并承担因延误保修造成的损失。第十六条环境保护16.1

13、乙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16.2乙方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16.3 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沿线房屋、树木、电力电缆、给排水管道、通信设施等不受损害。16.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包括有设计和无设计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环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16.5 乙方未能对

14、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第十七条违约、索赔及争议17.1 违约17.1.1 甲方的违约因甲方责任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1.2 乙方的违约17.1.2.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总包或建设方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17.1.2.2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17.1.2.4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17.1.2.5 乙方不按时发放民工工资; 17.1.2.6乙方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17.1.3

15、 违约处理17.1.3.1 一方违约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施工期间,如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重大事故或其他影响甲方、总包方声誉的情形,并对总包与政府及回购方的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的,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后果严重的,则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一旦乙方被清退出场,甲方仅按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支付其50%的费用,并保留对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7.2 索赔17.2.1 在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地质条件(坍塌孔)等需要增加钢护筒时,乙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交工程的索赔理由和证据,以保证甲方可以及时向建设方进行索赔,对于乙方因塌孔引起增加钢护筒时,钢护筒的主材费用由甲方承担,安装等由乙方承担,不另外增加费用。17.2.2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就该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甲方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乙方未予积极配合,使得甲方涉及到该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其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7.3 争议17.3.1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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