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钢京唐钢铁联合公司气体安全防护管理制度(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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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京唐发2008127号关于下发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气体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为做好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能源系统可燃、可爆、有毒及助燃、窒息性等各种气体的安全防护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现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气体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气体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气体 安全 防护 管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共印25份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气体安全防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

2、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源系统可燃、可爆、有毒等危害性气体的安全防护工作,预防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企业气体防护站工作和装备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及有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气体为可燃、可爆、有毒及助燃、窒息性等各种气体,具体指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天然气、氢气及氧、氮、氩气体。以下简称“气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区范围内,在能源系统相关气体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检修过程中,进入该区域人员的

3、安全防护管理及遇险人员的救护管理(含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公司各气体使用单位:(一)依据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动力设备及设施管理职责划分原则的规定,结合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气体使用管理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气体的专业管理工作。(二)气体相关设备、管道及附件的设计、安装、检验、操作、巡检、检修及使用管理工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三)按国家或行业规定进行防毒、防火、防危害、防破坏知识的培训;制定本单位气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防事故演习。(四)制订本部门大、中、小修气体防护方案和安全措施,施工前应向气体防护站提出现场检测和监护申请,确认后方可施工。(五)按规定配备必要的

4、气体防护、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六)在气体防护区域作业时,应定期进行气体浓度检测,发现异常及时向气体防护站报告。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有效管理。 (七)发生气体危险情况时,及时组织进行救援和警戒,并第一时间向气体防护站报告。第五条 能源部负责: (一)对各单位申报气体区域的设备计划检修,提供技术服务,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测和防护。 (二)会同安保部、人力资源部、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毒、防火、防危害知识教育培训,组织事故抢救演练。(三)负责公司防护器具的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公司防护器具的维修、校验、更换、气瓶充装等工作。(五)负责编制公司气体防护工作的管理制度。 (六)按规定、

5、要求对气体事故进行抢救,但在现场抢救时必须与企业医务卫生部门协同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七)参加气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六条 安保部负责:(一)组织职工进行防毒、防火、防危害安全教育,定期组织事故抢救演练。(二)组织气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第三章 设计、施工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气体设备、设施的设计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且严格按设计规范标准施工、验收,其附属安全装置必须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第八条 生产、输送、储存、使用气体设备设施,应按设计进行施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气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劳动保护“三同时”的要求。经生产(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后方可引气投产,投产前必须

6、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第十条 对改建、扩建的气体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必须召集设计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方案进行会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 从事气体生产、使用、操作、检修和维护的岗位必须有完善、健全的“岗位安全注意事项”,达到人手一册。 第十二条 气体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前,由部安全专业组织进行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由部安全专业组织复试一次,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从事气体岗位的作业人员,每年负责组织体检一次。各种患有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或器质性心血管疾患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气体安全防护工作,必须设专人进行管

7、理。 第十五条 气体设备严禁超压运行。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排水器和补水设施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设施,防止冻裂、漏气。 第十六条 重点气体岗位(设施),必须设有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严禁占用专用道路。 第十七条 设备(管道)中易燃、助燃气体输送压力降到安全极限压力时,必须停止使用,同时通入蒸汽或氮气,保证设备管网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八条 输送气体的管网,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放散、切断、吹扫装置。 第十九条 所管气体设备、管网,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未处理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任何

8、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私用气体。 第二十一条 气体设备(管网)附属安全装置,排水的沟、坑、暗井等易发生气体泄漏的区域及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气体设备(管网)必须伴随铺设蒸汽或氮气管,用于吹扫或保压。使用结束后必须卡盲板或断开。 第二十三条 生产用蒸汽与生活用蒸汽必须分开使用, 严禁共用同一汽源。 第二十四条 接触高温的气体设备(管网),必须设置隔热装置。 第二十五条 凡有气体设施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档案台帐,主要有: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管道大中修档案、检验报告、竣工说明;气体设施运行状况;检查及重大故障的资料情况。第四章 气体区域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气

9、体区域(岗位) 值班、检修、检查不得少于两人,要携带好监测仪,相互联系,相互监护。 第二十七条 气体设备(管网)区域须遵循的规定: (一)严禁在气体区域、设备及管网附近取暖、乘凉、休息、停留或睡觉; (二)气体区域内未经检查确认的明、暗沟及隧道严禁进入,以防中毒或窒息; (三)严禁在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拴挂索具起吊重物,严禁在管道支架1.5米内挖沟或设井; (四)严禁碰、撞、兜刮和敲击运行的气体设备管网; (五)严禁在气体设施附近建造房屋,搭设临时工棚和安装压力容器等; (六)严禁在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接电焊地线,敷设动力电缆、电线(煤气设施专用电源除外); (七)与岗位无关人员禁止动

10、用气体设备的各种阀门、仪器、仪表。 第二十八条 在煤气区域或进入设备内工作时, 要遵循以下规定的时间: CO浓度不超过24ppm可连续工作八小时; CO浓度不超过40ppm可工作1小时; CO浓度在80ppm可工作30分钟; CO浓度在160ppm可工作15 - 20分钟;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备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第二十九条 在氧、氮、氩气体区域、有氮气灭火的电缆隧道内或进入设备内工作时,要同时遵循以下规定:动火时氧气含量必须在23%以下,氢含量必须在0.4%以下,并不准排放液氧、液空;动火作业连续超过4小时后,应重新测试氧含量;氧气含量超过18%方准进入人员。第三十条 在氢气区

11、域或设备内工作时,要同时遵循以下规定:动火时氢含量必须在0.4%以下,连续工作时每小时测试一次氢含量;氧气含量超过18%方准进入人员。 第三十一条 气体设备及管网应伴随铺设压缩空气管道,设有风包,为事故处理及检修使用。 第三十二条 煤气作业岗位应设置CO报警装置,焦炉煤气作业岗位还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氧、氮、氩气体岗位应设置O2报警装置,氢气岗位设置H2报警装置。 第三十三条 进入气体区域参观的人员,必须由组织参观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检修单位在气体区域施工必须事先与区域主管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书,制定好防范措施且经气体防护站同意后方能开始施工。 第三十五条 气体岗位

12、值班室内严禁设置型压力表,防止发生气体泄漏事故。第五章 气体设备(管网)检修 第三十六条 发现气体设备(管网) 漏气,在检查或处理设备问题时要携带气体监测仪,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并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检修人员进入气体区域和接近气体设备(管网)工作前,必须与生产单位和岗位运行人员取得联系,并制定相互的确认联保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未经能源部气体防护站批准,严禁在气体设备、管网上施工。 第三十九条 气体设备(管网)停气或带压动火检修,设备主管单位必须组织制定停气、卡盲板、吹扫方案或带压动火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装有扇形隔断阀和眼镜阀的煤气部位停送气时要检测现场煤气浓度后方可施工。气体设备(管

13、网)大中检修前一周,设备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召开有关专业部门参加的工程预备会,并拟发会议纪要。 第四十条 气体设备(管网)检修的审批程序: (一)承担大、中检修的施工单位要提前三天将检修计划及安全措施抄送气体防护站,并办理气体设备(管网)安全检修审核手续。 (二)计划性的气体设备(管网)检修,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气体危险工作申请书,经本单位安全专业同意签认后,报气体防护站审批后方可施工。 (三)临时性小修或抢修,由施工负责人和气体防护站人员根据检修项目特点、现场检测情况,共同磋商制定安全措施,经互签“临时抢修安全操作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一条 停用和检修的设备(管道),必须与正常运行的设备(

14、管道)用符合要求的肓板或V型水封与隔断装置共用的方式切断。不准使用型水封做为单独切断。 第四十二条 计划性的抽、堵盲板作业,严禁在夜间进行。突发性问题需夜间带气操作时,要由作业部主管领导组织进行,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方可施工。遇有雷、雨天气严禁带气操作施工。 第四十三条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补焊,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焊接部位要可靠接地,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值班室联系确认,并设专人监护检查。 第四十四条 检修期间,生产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定时对正常运行的设备、管道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检修施工人员安全。第四十五条 气体设备(管网)检修后,设备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进行质量检查验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六条 在检修、施工期间未达到引气条件,盲板严禁抽动。 第四十七条 进入气体设备(管道) 内部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第六章 气体管道严密性试验 第四十八条 气体设备管道进行耐压、气密性试验,必须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严密性试验注意事项: (一) 试验管道时分段进行,以相邻的两阀之间距离为界限,并加堵板; (二) 试验时必须用压缩空气,并用肥皂水检漏; (三) 煤气严密性试验保压必须持续2小时,管道泄漏率每小时均不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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