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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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

2、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第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第四条 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

3、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二)风险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三)合规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第五条 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牵头组织集团客

4、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总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管理行原则上为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分(支)行的共同上级行,也可由共同上级行指定。管理行对于直接管理的集团客户负责识别认定、授信业务以及整体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对于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识别认定及牵头授信额度的核定管理。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且与集团成员有信贷关系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分(支)行。经办行原则上为管理行的下一级行或同级行。 第二章 集团客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集团客户由管理行、经办行的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授信执行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或具有信贷管理、授信执行和风险管理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管理。第

5、九条 管理行的确定(一)总行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10亿元(不含)以上且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二)一级分行原则上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不含)以上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对尚未纳入总行管理范围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一家一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三)二级分行为辖区内集团客户的管理行。对尚未纳入一级分行管理范围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均应纳入二级分行管理范围,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辖内一家二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第十条 对农业银行授信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下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和一级分行辖内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含)以下跨二级分行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可

6、由总行和一级分行相应客户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在同级经办行中确定,并发文公布。 (一)集团本部(控股公司、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办行。(二)所辖集团客户成员信用份额相对较大的经办行。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跨区域集团客户识别的发起与认定,并按规定确定管理行和经办行。识别认定的相关信息资料由认定行负责保管。(二)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或成员企业,下同)授信业务的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管理行对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牵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并承担授信调查责任。(三)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及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办行有义务主动搜集

7、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的动态信息,并及时通报管理行和其他经办行。(四)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重大风险的预警、处置和化解。(五)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集团成员业务信息的更新和维护。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集团客户信贷制度的制定与完善。(二)协助客户部门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三)负责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审查。(四)协助客户部门做好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和处置。第十三条 授信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的用信监控,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担保有效性的检查。 (二)组织集团客户贷后监管、风险预警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督导,并对潜在风险客户进行信贷退出管理。(三)负责集团客户在线

8、监控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四)负责按照集团客户标准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集团客户风险信息,建立CMS集团客户信息交流平台。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集团客户风险报告程序。(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的识别、计量,全行集团客户综合评估以及风险集中度管理,并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三)负责集团客户资产风险分类。(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集团客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涉及农业银行多个客户部门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应确定一个客户部门作为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其他相关客户部门均为协办客户部门。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客户识别认定及相关风险

9、管理工作,协办客户部门负责搜集移交相关集团成员客户资料。主管客户部门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集团客户主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二)以客户在农业银行业务量最大的行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三)拟拓展客户按照营销计划的主要业务归属确定主管客户部门。第三章 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第十六条 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紧密程度,农业银行将集团客户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第一类型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关联关系为股权控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二)第二类型集团客户:是指由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客户或财务管理高度集中,实

10、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集团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均无对外独立融资权的集团客户。(三)第三类型集团客户:是指虽存在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四)第四类型集团客户:是指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农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集团客户。 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识别和认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识别主要收集的材料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及集团审计报告

11、、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第十九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授信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在此基础上,确认集团客户各成员名单。第二十条 识别集团客户关联关系时应重点关注:(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股权占比及变更频次。(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变动情况。(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六)非公允关联交易。第二十一条

12、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应归属的集团:(一)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二)股权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三)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四)最先纳入统一管理的股东所属集团客户。第二十二条 集团客户的认定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行客户部门负责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总、分行客户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办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申请进行识别认定(对于第四类集团客户,经办行随时发现,随时上报,

13、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认定),上级行客户部门应及时认定、确定主办行并通知相关经办行。第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1)。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动态调整主要是对成员有增减变化的存量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各级行客户部门对于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CMS。第二十四条 总、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在相关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已识别集团客户名单及变化情况等信息。各相关分行在向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提供授信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应以总、分行公布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第四章 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第二

14、十五条 建立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机制。集团客户整体评价(评价方式及内容详见附件1-2)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统一组织,可结合年度授信额度核定工作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整体评价。整体评价作为全面掌握集团客户的价值及风险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及授信方式、制定金融产品组合等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根据集团客户的类型,将集团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批量审批”以及“统一授信,集中管控”四种管理模式。(一)“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是指利用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和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整体和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

15、额度,同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授信额度分配,并由其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一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用此模式核定授信。(二)“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是指利用集团本部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测算集团整体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并由集团本部或总公司统一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二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三)“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是指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集团各成员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额度分配,由各成员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三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四)“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是指在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辖内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核定集团成员各自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授信模式。第四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第二十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流程。(一)辖区内集团客户授信按照审批权限,按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办理。(二)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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