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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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 Tel:13718391429; Email:; qq:710547021 全国各地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汇总全国各地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汇总 中央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 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 低于 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国税发20

2、0931 号 大连 一、 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确定: 1.属于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计税毛利率为 9;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必须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其他开发项目的 计税毛利率为 20%. 大地税函200977 号 辽宁 吉林 一、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 自行确定。 吉地税发200988 号 黑龙江 一、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收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 3%。 二、对我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和郊区的,为 20%。 (二)开发项目位于省

3、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为 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 10%。 黑地税联20064 号 广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粤国税发200979 号 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 Tel:13718391429; Email:; qq:710547021 广州 我市(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 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的,自 2008 年 1 月 1 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 利率暂按

4、 3%确定。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自 2009 年 1 月 1 日(税款所属期) 起,计税毛利率暂按 15%确定;2008 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计税毛利率按 20%确定。 穗国税发2009181 号 深圳 (地税)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 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 利率为 15%; 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 限价房和危改房的, 计税毛利率为 3%。 (国 税)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3%;其他开发

5、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 区内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20%,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15%。 深地税发2009172 号;深国 税发200960 号 海南 一、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按下列 比例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海口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 3%。 琼国税发2009114 号 上海 对符合通知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发项目位于本市范围

6、的,计税毛利率暂按 15%确定。对符合 通知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暂按 3%确定。 沪国税所200931 号 江苏 (地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地税局根据通知第 八条规定的毛利率, 联合同级国税局结合不同开发产品共同确定。 (国 税)(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市国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 规定的毛利率,结合不同开发产品联合地税部门共同确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苏地税发200953 号;苏国税 发【2009】第 079 号 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 Tel:13718391

7、429; Email:; qq:710547021 青岛 一、调整我市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 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般商品房的计税毛利率由现行的 15%调至 20%, 其他类型的开发产品计税毛 利率仍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一、关 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危改房不得低于 3%。 (二)政府限价商品住房不得低于 5%。 限价房是指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2008 年 7 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 198 号公布)中 所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 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 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

8、房价格的 20%以 上比例下浮确定。 (三)别墅不得低于 30%。 单户单体单栋同时配套建有庭院、车库的住宅类开发产品视同为别墅。 (四)其他开发产品不得低于 15%。 (五)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外,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 区域内的,计税毛利率可以下浮 5%,具体由五市国地税局协商会签确定,分别报青岛市国税局和青岛 市地税局备案。 (六)房地产企业 2009 年 1 月 1 日后收取的预售收入按照上述计税毛利率执行, 以前收取的预售收 入按原规定预计毛利率执行。 青国税发200984 号;青财源 20102 号 山东 威海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

9、率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市局 将我市原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 毛利率下调为: 开发项目位于威海市区及郊 区(环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 15%,其他地区(荣成市、文登市、 乳山市)不得低于 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威国税发 2009 34 号 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 Tel:13718391429; Email:; qq:710547021 安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皖地税200948 号 北京 一、关于销售未完

10、工开发产品适用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 3确定。 (二)自 2009 年 1 月 1 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 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按 15确定,2008 年度仍按 20确定。 京国税发200992 号 天津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暂按 25%确定。 (二

11、)符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条件的,暂按 3%确定。 津地税企所20101 号 河北 (国税)二、关于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 (一)开发项目位于石家庄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5。 冀国税发200975 号 山西 内蒙古 甘肃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开发项目 位于兰州市城区和郊区的,毛利率确定为 15%;开发项目位 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毛利率确定 为 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毛利率确定为 5%;属于经济适

12、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毛利率 确定为 3%。 甘国税发【2009】70 号 taxlawyerli/税务律师李利威 Tel:13718391429; Email:; qq:710547021 宁夏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5%。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固原市原州区、固原市开发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10%。 (三)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 5%。 (四)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房的,计税毛利率全区统一

13、规定为 3%。 宁地税发200960 号 陕西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3%;企 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 目的,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开发 项目位于西安市城区和郊区的为 15%,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为 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 区的为 5%。 陕国税发200988 号 西安 非经济实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阎良区、临潼区、户县、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的, 其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 5;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位于我市其它地区的,其预计计 税毛利率暂定为 15。 西国税发2

14、00985 号 厦门 (国税)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对不同区域未完工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规定的下限, 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及房地产企业的承受能力, 对我市未完工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别暂定为: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为 3%; 二、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为 20。 (地 税)一、 关于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计计税毛利率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 3。 (二)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为 20。 厦国税函200993 号;厦地税 发【2009】89 号 taxlawyerli/

15、税务律师李利威 Tel:13718391429; Email:; qq:710547021 宁波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税务机关按下列原则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不得低 于 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10%。 3、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不得低于 3%。 甬地税一2009101 号 福建 福州 二、2008 年度福州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原规定执行,即, (一)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 号)等有关规定的,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标 准下调为 3%。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经济技术开发、琅歧区) 的开发项目取得的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 20%。 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八县地区的开发项目,第 1 至第 3 季度取得的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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