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五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88227001 上传时间:2019-04-21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法-第五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证券法-第五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证券法-第五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证券法-第五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证券法-第五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法-第五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法-第五章-信息公开法律制度(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一、含义 信息公开制度,又称信息披露制度或公示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于证券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有关的经营和财务等信息向证券管理部门、社会公众予以充分、完整、准确、及时披露的制度。 最早始于1845年的英国公司法 。 美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石。 我国立法也非常重视信息公开。,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二、信息公开的法律标准 信息公开的法律标准是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尺度。 (一)全面性 凡是供投资人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之有关资料,应全部记载于法定文件中,并予以公开。,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案

2、例: 某股份公司成立后,依法公开发行了股份。自然人李某在二级市场买入了该公司的股票1000股,此后一直持有该股票。三个月后,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上,李某要求查阅公司的账簿。 ?:李某主张应否支持,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利益之衡量及转换 公司法第34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3、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第98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二)真实性 发行者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确、能够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得虚伪记载、误导或欺诈。 从四个方面予以规范: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保证(承诺)义务。 2、审核监管制度。 3、公开资料签证制度。 4、法律责任制度。,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三)时效性 又称及时性,指向公众投资者公开的信息应当是最新的信息。 (四)易得性 公开资料容

4、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各国对信息资料公开方式主要有三种: 1、直接向投资者交付。 2、备置。 3、通过公众新闻媒介,如报纸、电视等传播。,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五)易解性 公开的资料为投资者所容易认识、理解、掌握和运用。 法定公开资料应以鲜明的形式,简洁凝练的语言,易于为普通投资者理解的专业术语,向投资者公开信息。 (六)适法性 公开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列举式和例示式,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 述,三、信息公开的类型 信息公开有多种具体形态,最常见的分类是: 1、发行信息之公开:又称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首次发行证券时应

5、完全披露发行人及与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信息与情况 。 2、持续性信息公开:指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当事人披露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一、股票发行之信息公开 (一) 概述 1、方式 (1)公告 (2)备置,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2、文件 美国注册申报书(公开说明书和补充信息) 英国和台湾地区公开说明书。 但在英、美两国法中,披露公开说明书的方式呈多样化特点。 在我国证券法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作统一表述,具体到股票及公司债券发行,则为“招股说明书”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

6、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二)招股说明书 股票公开发行的最基本的公开文件。 1招股说明书的性质和特点 性质? ?配股时如何界定 特点: (1)应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出。 (2)记载事项具有法定性。,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3)须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4)应全面揭示与股票发行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2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和编制 新公司法第87条: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

7、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具体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个组成部分。 其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主要资料;()释义;()绪言; ()发售新股有关当事人()风险因素与对策; ()募集资金的运作;()股利分配政策; ()验资报告;()承销; ()发行人情况;,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经营业绩;()股本;()债项; ()主要固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

8、 ()资产评估;()盈利预测; ()公司发展规划; ()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我国招股说明书的特色。 其一、强调风险因素 我国在招股说明书专设“风险因素与对策”由节,介绍投资风险和股市风险。 其二、有关盈利的预测 (也可称之为“软信息” ) 对软信息公开的认同经历了相当过程。 我国对软信息公开的态度 。 其三、避免复杂信息的提供,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3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规则 (1)招股说明书须经证监会审核批准。 签署后、批准前处于特殊效力状态 (2)

9、 以法定方式披露。,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三)新证券法引入的预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第21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预披露制度目的在于: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防范发行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发行上市资格。,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二、债券发行之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基本文件 新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等材料。新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

10、司债券募集办法。 此外,还包括债券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报告。 性质?,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根据新公司法第155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 (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8)公司净资产额; (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信息公开的基本方式 公告 和 备置,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一、持续性信息公开制度的含

11、义及 特点 1、持续性信息公开制度之理解: 是以发行人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为基础而展开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这不仅涉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义务,也涉及到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以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2、特点: (1)以发行人的法定义务为核心 (2)应披露的信息范围广泛 (3)独立的系统性制度,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二、持续性信息公开的 文件 (一)定期报告 1定期报告的含义 发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公告的公司文件。 特点: (1)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文件 (2)制作和披露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 (3)制作和公告必

12、须履行法定程序批准、审计等,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2、形式: (1)中期报告 揭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在某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的营业与财务状况,并向投资者提供预测该营业年度业绩及状况的法律文件。 新证券法规定,中期报告应记载: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

13、性信息公开,(2)年度报告 是由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公司本会计年度基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 年度报告是最重要的定期报告,是股东与经营者交流的最有效工具。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告。,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根据新证券法第66条的规定,年度报告应记载事项包括: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

14、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增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季度报告 2003年3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要求上市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公告。 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财务资料、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的讨论与分析等内容。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二)临时报告 1含义及特点 也称“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就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

15、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为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出具的临时性文件。 特点: (1)编制和公布临时报告的义务人,唯有上市公司; (2)编制和公布临时报告须依事件之重大程度而定。 (3)临时报告应当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原:实质),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2重大事件的基本类型 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具有一定弹性。 是否构成需要发布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应综合考虑三个因素: 第一,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第二,是否构成较大影响; 第三,投资者是否已知晓。,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

16、,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第三节 持续性信息公开,(7)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信息公开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