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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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掌握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熟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限,关键词: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权限,授课学时:2学时,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理论研究概况,一、经济法主体研究的起步 时间:20世纪80年代初 主要观点:三分法和两分法。 三分法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张士元(1983)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决策主体、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 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三类。,两分法的观点,王家福(1983)将经济法主化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 主要分歧 经济组织的内设机构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 自然人是否是经济法主体?,二、经

2、济法主体研究的发展 时间: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 主要观点 谢次昌(1992)将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管理主体分为决策主体、组织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 李中圣(1990)将经济法主体抽象为管理主体和管理受体。 梁彗星、王利明(1986),王保树(1988),种明钊(1990)将自然人纳入经济法主体范畴。 刘瑞复、谢福生(1985)提出了“经济法人”的概念并进行了理论阐发。,三、经济法主体研究的深入 时间: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主要观点 张守文、于雷(1993)在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一书中,将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市场

3、规制法主体,调控主体,承控主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邱本(1997)提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具有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为了克眼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就应当确立计划者;为了反对市场经济的垄断性就应当确立反垄断者,因此,经济法主体主要就是计划者和反垄断者。,王全兴(2002)提出了“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的三层主体框架理论,并据此将经济法主体划分为三类: (1)政府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 (2)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团类主体、交易中介类主体、经济鉴证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 (3)市场主体,包括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单飞跃、王秀卫(

4、2001)从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角度,归纳出三大经济法主体群,即市场、社会和国家。 市场类主体按经济性标准分为企业与消费者两类; 社会类主体即社会自治机构(主要指经济领域内的同业公会); 国家类主体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 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活动的发起者也是经济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的决定性力量。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或者基于特定身份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和特征,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广泛性。不仅法人、非法人组织和

5、自然人是经济法主体(他们同时也是行政法和民法的主体),而且国家、国家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组织等都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判定是否为经济法主体的标志,不是该组织或个人是否为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该组织或个人是否享有与经济干预活动有关的权利或权力,是否负有与经济干预经济活动有关的义务或责任。,具体性与地位不对等性。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实力悬殊,整个社会形成“弱势强势”对立的二元结构。强者利用隶属关系、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或自然资源条件,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弱者利益,进而对社会利益造成伤害,影响经济整体的健康运行。经济法则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看做是实力不相同的具体个体并通过干预,求得这

6、些实力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身份性与权限配置的不对称性。经济法主体的具体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具有身份性,在不同的关系中与不同的场合之下,经济法主体有不同的身份。基于对实质公平价值的追求,经济法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的权限具有不对称性。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强者的义务与责任往往多于权利与权力;与此同时,弱者通常拥有比强者更多的权利与权力。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并没有作出规定。,(一)经济法主体体系建构之理论前提 1、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及其嬗变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是国家借助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干

7、预的内在机理和依据。因此,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市民社会自身性质和特点又限定了政府干预的限度与范围,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可称为“干预政府之法”。合理安排市场化的限度与政府经济行为的边界是经济法的重心。,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建,“二元”法律结构已难以反映社会结构,有学者提出了“市民社会一团体社会一政治国家”的三元社会结构论。认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非绝对的对立,它们往往通过一定的中介来发生联系。因此在经济法的研究中应当采用“政府一社会中间层一市场三元框架的范式,并提出以社会学中的自治组织论对社会中间层主体进行系统的研究。,2、团体社会之兴起 (1)市民社会多元权力中心形成。活跃于市

8、民社会舞台上的大量自治性、多元性、社会性和开放性的社会团体,成为相对软弱无力的公民联合起来,去抗衡专权、暴政的“堤坝”和监督权力的“社会的独立之眼”。 (2)社会权力的出现及其载体的发展。社会权力就是社会主体(公民特别是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所拥有的社会资源(物质和精神资源)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社会权力的载体主要是政府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或称“非政府组织”、 “第三部门”。,(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构架,经济法主体,国家干预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市场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团性中间层主体,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几点说明和解释 国家 国家

9、干预经济是以国家的名义而进行,但通常国家不会直接参与具体的干预活动,而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出面进行干预 ; 国家是宏观调控主体;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而参与市场活动。 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能否成为经济法主体,目前尚有争议; 权力机关不享有“治外法权”; 权力机关是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常见的、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 规范市场主体。执行国家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运行进行监督;对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规范交易行为。 进行宏观调控。 参与社会分配。,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具体包括工商业者团体(如商会、企业家协会、同业公会、外商

10、投资企业协会、个体工商户协会、证券业协会等)、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雇主团体等。 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具体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 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具体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等。 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具体包括经纪人、经纪机构、职业介绍所、产权交易所、拍卖行、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节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定取得 是指当事人的经济法主体资格是基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取得。 这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本方式 。 授权取得 是指特定的组织经享有国家干预经济职权的组织依法授权而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 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而取得 市场主体因缔结消费合同关系而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第四节 经济法主体的权限,一、经济法主体的权限概述 “权限”一词最早来源于行政学,通常被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的职权与职责的范围。 所谓经济法主体的权限,是指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总和。,经济法主体的权限,经济职权 经济职责,经济自治权限,经济权利 经济义务,经济立法权 经济决策权 经济禁止权 经济许可权 经济取消权 经济处罚权 经济监督权,国有资产管理权 国有企业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 经济请求权,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服从正当干预 依法缴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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