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小额贷款的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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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期小额贷款的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孔德威 2011年10月25日 邮箱: 手机:15033115809,,主要内容,新时期小额贷款公司产品 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案例分析,新时期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开发、 组合与业务创新的趋势分析与经验总结,附: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国内货币 政策紧缩时期小额贷款产品开发风险提示,,一、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政策分析,(一)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相关政策 从发展阶段来讲,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相关政策文件可以分为四类: 1.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

2、)(2008.5.4); 2.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2008.10.28)。 3.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上海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2010年修订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8号)(2011.01.2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 (闽政办2011154号(2011.6.30)。,,4.监督政策,河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

3、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2009);关于对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社会监督的通告 (2010);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桂金办20118号)(2011年5月); 关于印发2011年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2011年2月); 广东金融办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当前监管工作的通知(粤金函2011419号)

4、(2011年6月21日)。,,附:河北省实施办法(08.10)前后的小额贷款机构,河北省小额贷款发展的三个阶段: 一是尝试探索阶段。始自2006年8月霸州万利通公司试水到2007年7月河北省以四部门名义制定关于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之前,此阶段仅有廊坊、保定、唐山等市开展试点,呈现各市自行试点、自由发展,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状态。 二是全面启动阶段。始自试点意见出台到2008年10月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前。此阶段河北省试点工作全面启动,除秦皇岛市外其他各市均有试点,呈现形式多样、迅速发展、明确政府监管的态势。 三是规范发展阶段。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公司设立门槛提高,原

5、有公司重新审批,新成立公司迅速减少,呈现审批趋于严格,管理逐步规范的态势。,,河北省小额贷款机构发展的三阶段图示,各阶段设立公司数量分别为10家、88家、22家 (见图1)。,,(二)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产品开发、组合 与业务创新的市场定位、约束性与灵活性、多样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2008.5.4): 1.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市场定位。 (1)面向“三农”和微型:为“三农”与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2)小额、分散、广覆盖: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3)产品定价:利率市场化,但不得超过

6、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1984-1999),,2.“只贷不存”对融资(负债)产品的约束性,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从社会吸收存款。 (1)股东增资扩股中的限制条件。如经营业绩、时间与单一股东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2)向银行申请融资的难易大与成本高。一是,因自身缺乏资质信用和担保问题,小贷公司很难满足银行的融资条件;二是,小贷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成本较高。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敞口问题,银行给予小额贷

7、款公司的资金利率一般参照中小企业,甚至更高。 (3)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条件的正向激励与反向抑制。,,3.“非金融机构”对贷款产品与中间业务的约束性,“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即持有工商执照,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公司与非金融机构。 (1)在贷款中不享有的金融机构待遇:一是,贷款中办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时,不能享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同待遇;二是,所贷款项不能享有与金融机构相同的低税收与利息补贴。小额贷款公司税收政策参照普通工商企业执行,需缴纳25所得税和5.56的

8、营业税及附加;三是,不能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在中间业务方面,仅局限于贷款,几乎没有中间业务,不能像金融机构那样可以从事保险、保函等中间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时因身份所遇到的法律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以房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抵押权不设立。据此,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双方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为该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抵押登记机关,并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 因为,我国贷款通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能够提供贷款的贷款人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

9、务的金融机构。此类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必须经银监会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但从法律层面而言,物权法、担保法均未限定抵押权人身份,也未规定企业之间、个人与企业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房地产交易中心拒绝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系其对法律的狭义和保守理解所致,人为地限定了抵押登记的条件。,,不能享有与金融机构一样的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

10、信贷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 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对银监会批准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大力扶持,3 年内按贷款余额的2%由中央财政补助; 农信社在税负和补贴方面享有大量的优惠。 但国家至今尚未对小额贷款公司出台任何税收扶持政策。,,小贷款公司税收及税率,在行业性质的界定上,小额贷款公司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又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企业

11、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 税种: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分得税后利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还可能涉及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4. 分层、分级监管制度下 产品开发、组合与中间业务创新的灵活性与多样性,(1)分层的地方政府监管体制 。指导意见首次引进了分层监管,允许省级机构(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前提是该监管机构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 (2)分级的非审慎监管准则。分级监管是对具有不同属性负债业务的金融机构,根

12、据其风险特征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监管准则的监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分层与分级监管制度,是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开发、组合与中间业务创新的灵活性与多样化。,,(三)实施办法对小贷公司 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的政策性突破,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均不同程度地突破了指导意见的政策框架。除在“只贷不存”基本属性、贷款集中度、利率政策和融资限制方面与指导意见保持一致外,在监管制度、股权结构和跨区经营等诸多方面,均与指导意见不尽一致。 (1)监管制度具有监管主体多元化和向下分权特征。 (2)放宽了大股东持股比例限制,提高了最低注册资金额度。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

13、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3)在业务经营方面,各地基本上都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与股东、高管之间的关联交易;多数地区不允许跨区域经营,而内蒙古则允许满足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跨旗县、盟市经营。 这些为小额贷款公司产品开发、组合与业务创新创造了条件。,,(四)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若干意见 对产品开发、组合与中间业务的政策创新,1.创新已成为了新时期小额贷款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 (1)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从草创期、初创期进入到了发展期,有的已经变得非常大,其资本金

14、有的已超过20亿,比农村信用社都大; (2)新时期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定位的需要。坚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服务三农、客信立身、创新驱动、联网运行”的发展方向;培育“小额、灵活、方便、快捷、关怀”的经营特色;建设“股东敬业、高管勤业、员工专业”的优秀团队;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努力将农村小贷公司打造成为扎根乡镇、只贷不存、具有稳定资金来源、具有丰富中间业务、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农村专业化信贷公司,成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重要补充。,,2.融资产品方面的政策创新,(1)为增资扩股的松绑。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市金融办等部门

15、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 广西自治区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出资比例限制的通知(2010年12月28日):通知规定“进一步放开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股东的出资比例限制。取消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0%的限制,允许企业法人独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加大向银行的融资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资信信息共享、客户信息沟通等全方面合作,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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