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宿州居住园二期职工住房出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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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矿业宿州居住园二期职工住房出售管 理 办 法为切实做好淮北矿业宿州居住园二期职工住房的建设及出售工作,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出售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原则;2、坚持一户职工只享受一次集团公司的房改房政策原则;3、坚持生产一线职工、劳动模范、生产技术骨干优先购买原则;4、坚持购房职工必须为集团公司在岗职工原则(是否在岗时间截止至2012年2月底)。二、出售要求(一)面向无房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1、售房范围及对象:在宿州市境内工作所属集团公司的在岗职工,包括:芦岭矿、朱仙庄矿、祁南矿、桃园矿、祁南二矿、金园房地产公司、教

2、育处、工程处、淮选厂,以及铁运处、救护消防大队、物资供应分公司、煤质运销分公司、资金管理处等驻矿单位的无房职工。2、购房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属集团公司在岗已婚职工,且夫妻双方均为淮北市或宿州市非农业户口;未享受过集团公司政策性住房(包括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在岗职工。3、二期住房销售均价:享受控制面积标准内的2700元/m2,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3300元/m2。4、购房款的计算方法:按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199713号)文的规定执行。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中级职称的管技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处级干部、

3、高级职称的管技人员,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无房户购房面积不作限制。对于无房户购买住房面积超出标准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有房户购买价格收缴,所购住房面积最终以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无房户购房款=(享受控制面积标准内的每平方米价格所属楼号楼层增减额)本人享受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部分(超出控制面积标准的每平方米价格所属楼号楼层增减额)超出本人应享受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二)面向有房户出售改善型住房1、售房范围及对象:在宿州市境内工作所属集团公司的在岗职工,包括:芦岭矿、朱仙庄矿、祁南矿、桃园矿、祁南二矿、金园房地产公司、教育处、工程处、淮选厂、医疗集团、农林工贸,以及铁运处、救护消防

4、大队、物资供应分公司、煤质运销分公司、资金管理处等驻矿单位的在岗职工;在宿州市周边单位所属集团公司的在岗职工,包括孙疃矿、孙疃二矿、许疃矿、杨柳矿、赵集矿、神源煤化工,以及驻矿单位的在岗职工;工作单位距离宿州市较近所属集团公司的在岗职工,包括:童亭矿、海孜矿、临涣矿、青东矿、袁店一矿、临涣焦化厂、临涣选煤厂、中利电厂、水务公司、华塑公司,以及驻矿单位的在岗职工;现居住于宿州市或芦岭矿、朱仙庄矿、祁南矿、桃园矿的工人村,但工作单位在以上三条未涵盖的所属集团公司的在岗职工。以上四条分配范围及对象,将根据能够提供的房源数量和购房者的数量,按先后顺序优先考虑,按比例差额递减分配房源。2、二期住房销售均

5、价:3300元/m2。3、购房款的计算方法:有房户购房款=(按有房户出售的每平方米价格所属楼号楼层增减额)本人实际购买的住房面积三、售房程序1、集团公司房改办、金园房地产公司根据各单位上报意愿购买的无房户、有房户数量,分别集中审核汇总,统一研究后,按各自相应比例将房源分配到各单位。2、各单位结合本办法规定,按无房户、有房户类别,分别制定出符合要求的住房出售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经集团公司房改办审核同意并备案、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3、各单位建立严格完善的住房出售监督管理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将房源逐一分配到户,并统一收缴购房首付款,出具缴款凭证。拟于2012年5月份开始收缴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

6、总购房款的30%。凡一次性缴清全部购房款的,每平方米优惠50元。分配到各矿的房源按评分高低先后顺序购买,直至售完为止。房源量如有富余,由集团公司房改办、金园房地产公司统一收回调剂销售。4、集团公司公积金中心、金园房地产公司派驻人员到各矿为职工办理余款收缴、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银行按揭贷款,以及其他相应手续。四、物业管理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综合宿州市不同类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兼顾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暂定为:小高层、高层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2元/月收缴。收费标准将根据政策规定、市场变化等因素,做出相应合理调整,并及时向业主公示。住户物业费用的收取,由住户所在单位负责按季度提前代收。五、本办法由淮北矿业宿州居住园职工住房出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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