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1)_1课件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88160298 上传时间:2019-04-20 格式:PPT 页数:72 大小:59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物权法律制度(1)_1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72页
物权法律制度(1)_1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72页
物权法律制度(1)_1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72页
物权法律制度(1)_1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72页
物权法律制度(1)_1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7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物权法律制度(1)_1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律制度(1)_1课件(7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主讲人:候富强,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制度 第四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五节 担保物权制度 第六节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8:质权在什么条件下才成立、生效?,案例9:转质后质物意外灭失,谁承担责任?,案例10:动产质权能否善意取得?,案例11:修理部的两次扣留行为,是合法留置还是非法扣留?,案例1:善意取得,案例7:预告登记“一屋二卖案”,案例6:物权公示原则及善意取得,案例5:物权法定原则,案例3:拾得遗失物问题,案例2:共有问题,BACK,案例4:抵押权问题,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

2、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个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 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作为 财产的归属法,物权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 同经济制度的标志。,BACK,二、物的概念与种类,物的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物权法上的物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体之外,BACK,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7.原物与孳(zi

3、)息物,BACK,三、物权的概念和种类,(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 2.排他性 3.绝对性,BACK,(二)物权的种类,1. 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即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是对于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2.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4、,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BACK,3.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 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称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称为从物权。,BACK,四、物权法的基

5、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BACK,(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

6、)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力本身的关系。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BACK,(三)物权公示原则,1.公示的含义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 公示方式依动产不动产而有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2.公示的效力 (1)物权转移效力 所谓公示生效主义,是指物权转移,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即为己足,不以公示

7、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BACK,第二节 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

8、类。,BACK,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事实行为 2)基于法律规定 3)基于公法行为,BACK,三、物权行为,(一)物权行为的含义 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 1.债权行为的效力在当事人之间确立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为此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依赖于出卖人向买受人为了履行买卖合同而转让所有权的行为,该行为在消灭合同之债的意义上称合同的履行行为,在转让物权的意义上则称物权行为。,BACK,(二

9、)物权行为的特点,1.法律效果 2.处分权 3.兼容性,BACK,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1.现实交付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BACK,(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1.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2.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 3.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 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5.预告登记,BACK,第三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在法律限制范围内,对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10、权利。”,BACK,二、所有权的类型,(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BACK,(二) 共有,1.共有的形态 (1)份共有 (2)共同共有。 2.共有形态的推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共有的一般效力 (1)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3)对外债权债务 4.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含义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5. 准共有,BACK,三、善意取得制度,(

11、一)制度价值 (二)善意取得的含义和条件 1.善意取得含义: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2.善意取得条件: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BACK,(三)动产善意取得,1. 构成要件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转让人无处分权 受让人为善意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物已交付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2.法律效果 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12、BACK,(四)不动产善意取得 1.特别构成要件 (1)交付问题 (2)善意问题 2.特别法律效果 (五)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BACK,四、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1.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添附,BACK,第四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称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BACK,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无偿划拨 有偿出让 2.转移取得 转移取得的方式 让与禁止 3.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

13、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BACK,第五节 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担保物权概念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BACK,(二)担保物权的特性,1.从属性 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3.优先受偿性,BACK,(三)担保物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

14、情形,BACK,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性 1.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特性,BACK,(二)抵押财产范围,1.一般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

15、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已发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BACK,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则是: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BACK,(二)抵押财产范围,2.动产的浮动抵押 3.房地一体原则 4.禁止抵押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

16、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BACK,(三)抵押权的设定,1.抵押权设定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 1)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登记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BACK,(四)抵押担保的范围,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2.抵押物范围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BACK,(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1.优先受偿的方式 2.流押合同之禁止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BACK,(六)抵押物转让限制 (七)涤除权 (八)抵押权顺位 (九)抵押权之保全 (十)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 PPT素材/模板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