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及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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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及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 主要任务,徐 艳 2013年5月24日,一、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的形势,(一)形势 国际国内形势复杂严峻: 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未消退,一些国家政治、社会各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逐渐演变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政治危机。 从国内看,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一些中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给职工群众特别是女职工的利益实现带来一定影响。,一、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的形势,全总十五届六次执委会议明确了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要引导广大职工勤奋劳动、诚实劳

2、动、创新劳动,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做好新形势下职工群众工作,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这些都对工会女职工工作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一、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的形势,(二)女职工群体机构变化 一是女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已由改革开放初期的3128万人增至1.37亿,占职工总数的42.7%。,三是非公企业女职工比例不断增加,女农民工已成为女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分别占企业女职工总数的82.1%和女职工总数的37%。,二是女职工就业领域不断拓宽,由原来的纺织、轻工、服务等传统行业,已扩展到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一、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面临的形势,(三)女职

3、工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 一是女职工整体素质依然偏低,高技能、创新型女性人才少。,二是侵害女职工权益现象多有发生。,三是困难女职工家庭负担重,部分女职工因工作和生活压力较大形成一定的心理障碍。,四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女职工组织不够健全,联系女职工不够密切,诉求表达渠道不够通畅。,五是少数单位工会女职工工作相对薄弱。,二、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女职工工作的基本特点,特殊性,生理,心理,综合性,相对独立性,二、当前工会女职工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组织,夯实工作基础。 (二)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履行好基本职责。 (三)创新女职工建功立业素质提升活动,为女职工成才

4、建功搭建更多的平台。 (四)努力帮扶困难女职工,实现女职工队伍的和谐稳定。,一、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组织,夯实工作基础,2013年目标:全市工会女职工组织组建率100%,规模以上企业达100% 组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单位数含: 单独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单位数;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员会所覆盖的单位数;女会员不足10人,已设女工委员的单位数。 规模以上企业: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规模以上商业企业是指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一)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的依据,工会法:女职工

5、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专门用第六章来明确阐述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建设和职责。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具体明确了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性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经费来源等相关规定。,一、建立健全

6、工会女职工组织,夯实工作基础,(二)工会女职工组织的组织制度,1、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性质 工会女职工组织是同级工会领导下的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具有群众性、代表性、民主性的女会员组织,其组织形式为女职工委员会。 2、组建要求 一是女职工委员会应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届期三或五年,与工会委员会同步。 二是除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外,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中有女会员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一、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组织,夯实工作基础,3、组建方式 一是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二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如何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 女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召开工会女职工大会。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的,根据女会员人数按比例确定女职工代表数。 女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召集。一是届期内召开的会议,主要任务是:审议批准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单位女职工的重大问题。二是届期满后召开的会议。也就是换届会议,除届期内会议的任务外,还要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女职工(代表)大会的“合一”,由工会会员代表中的女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如果工会会员代表中的女职工代表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8、可按规定比例吸收部分纯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纯女职工代表由全体女会员直接选举产生。纯女职工代表只参加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以保证选举按程序进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建议采取召开女职工代表大会方式产生。,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如果同级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可按以下办法产生:一是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由女职工委员会推选产生;二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产生后,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基层工会实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女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任期内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

9、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三)女职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26条明确规定:各级工会要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工会的经费预算。其中包括: 工作经费:包括三八表彰,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的会务费。 培训经费: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培训女工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费用,举办政策法律、岗位技能、健康等各类讲座所需费用。 活动经费:举办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比赛,联欢参观、技术交流、知识竞赛,订阅的报刊等活动。 困难补助费:对特殊困难女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可由帮扶资金支付。,一、建立健全工会女职工组织,夯实

10、工作基础,二、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履行好基本职责。,(一)女职工有哪些权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指女职工的法定权益,即女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政治权益 文化教育权益 劳动权益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 人身权益,二、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履行好基本职责。,(二)有关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他与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当前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中存在的

11、主要问题 一是劳动就业形势严峻,女职工在就业中处于劣势与被动; 二是劳动收入偏低,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 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经费投入不足; 四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状况差异较大; 五是灵活就业女职工劳动权益被忽视;,(四)女职工权益维护的内容,1、就业方面 (1)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

12、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女职工经期间的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和劳动保护卫生费(省财政厅和省总联合发文,具体标准为20元。市财政局和市总已转发)。,4、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

13、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2) 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孕期内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4)不得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并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单

14、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5)怀孕而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女职工的产期保护 (1)女职工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5天的产假。28周以上的,给予产假90天;

15、 (2)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女职工产假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6、女职工的哺乳期待遇 (1)哺乳

16、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 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 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7、 女职工应该享受的其他待遇 (1)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 (2)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3)凡女职工超过100人以上的单位或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4)实施节育手术的休假 (5)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定 对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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