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担保_2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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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4/19,1,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2019/4/19,2,一、担保概述,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2019/4/19,3,担保的法律性质 1、从属性 2、补充性 3、保障性,2019/4/19,4,合同担保的分类 根据担保所用的标的性质 1、 人的担保 2、 物的担保 3、 金钱担保,2019/4/19,5,我国担保的五种形式 保证 定金 抵押 质押 留置,2019/4/19,6,二、保证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2019/4/19,7,(一)保证合同 概念 保证人与主债

2、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签定的,约定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合同。,2019/4/19,8,保证的形式 1、保证条款 2、保证合同 3、保证函,2019/4/19,9,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019/4/19,10,(二)保证人 保证人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除外规定 1、国家机关 2、公益性事业单位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2019/4/19,11,(三)保证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2019/4/19,12,(四)

3、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顺序性) 连带责任保证(选择性),2019/4/19,13,(五)保证期间 约定期间 法定期间 一般保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责任。,2019/4/19,14,(六)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代为履行 代为赔偿损失 代为支付违约金,2019/4/19,15,2、保证人的权利 (1)抗辩权 债务人的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 分割抗辩权 (2)追偿权 (3)反担保请

4、求权,2019/4/19,16,案 情 2003年3月初,市民张某急需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和零售业务,找到邻居李某,想借款人民币6万元。李某同意,双方于3月1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从3月23日起,借期为6个月。 3月23日李某将钱交给张某后,感觉不放心,遂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便找到从事汽车服务业的朋友王某,要其向李某担保,王某立即写了一份担保书,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并在担保书上签了字。2003年9月23日,李某按约定向张某要求还款6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张某妻子称张某生意做得不顺,去深圳打工去了,要过年才能回来。李某遂找到王某

5、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李某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合同无效,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以及利息。,2019/4/19,17,问题 1、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2、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2019/4/19,18,答案分析 1、本案保证人王某要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李某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其根据是担保法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并没有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出具了担保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6、,应认定担保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承担担保责任。,2019/4/19,19,2、 本案王某在担保书中写明:“如果张某到期不还款,我愿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很明显是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债权人李某应先起诉本案债务人张某,在对张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王某才承担还款的责任。因此,李某直接起诉王某还款是不对的。,2019/4/19,20,第三节 抵押,2019/4/19,21,案例 甲经营

7、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本案中涉及到什么法律关系?什么是抵押物?设定抵押有什么作用? 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9/4/19,22,(一)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8、;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因抵押而产生的权利为抵押权。,2019/4/19,23,抵押的法律特征,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支配权; 抵押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财产上设定的; 抵押的设定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2019/4/19,24,(二)抵押的设定 抵押物 抵押合同 抵押物登记,2019/4/19,25,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其他未禁止抵押的财产,2019/4/19,26

9、,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他不得抵押的财产。,2019/4/19,27,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抵押合同是书面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 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担保范围,2019/4/19,28,1、登记要件主义 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 建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设定抵押权

10、的情形,2、抵押合同的生效,2019/4/19,29,2、登记公示主义 当事人自愿选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设定抵押权的情形,2019/4/19,30,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到的是房屋抵押,属于建筑物设定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故丙不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9/4/19,31,三、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抵押权的保全效力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2019/4/19,32,(四)抵押权的实现 1、实现方法

11、 变卖、拍卖、折价受偿,2019/4/19,33,2、实现顺序 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019/4/19,34,四、质押,(一)质押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2019/4/19,35,特征: 1、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动产和适于质押的权利,且动产与权利均具有让与性; 2、质权的设定因转移占有而生效; 3、质权的实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条件。,2019/4/19,36,种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2019/4/19,37,(二

12、)动产质押 设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自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效力 1、对标的物的效力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2、质权人的权利 留置质押物 优先清偿,2019/4/19,38,(三)权利质押 1、可供质押的权利范围 1)债权: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提单、仓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的收益权,2019/4/19,39,2、权利质押的设定方式 1)债权质权的设定 将权利凭证交付对方 2)股权质权的设定 到证券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3)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工商行政管理

13、部门办理登记,2019/4/19,40,五、 留置,(一)留置的概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2019/4/19,41,(二)留置权的成立 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2019/4/19,42,主要适用合同 1、 保管合同 2、 运输合同 3、 加工承揽合同,2019/4/19,43,(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权利 变价权及优先清偿权 孳息取得权

14、 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2019/4/19,44,2、义务 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处分义务,2019/4/19,45,(四)留置权的实现 依法扣留物品 规定相应期间(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变卖留置物 优先清偿,2019/4/19,46,案例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

15、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2019/4/19,47,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2019/4/19,48,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2019/4/19,49,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

16、。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2019/4/19,50,(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2019/4/19,51,六 、定金,(一)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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