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性政府采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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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歧视性征服采购案例分析,:熊杰 赵麒博 林琪杰,材料,:付晓曦 伍慧婷 顾杨,制作,讲解,:刘小艺,一、定义 二、产生背景 三、产生原因 四、影响 五、案例分析,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又称为“购买国货政策”(buy-national policies),是指一国为了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而采取偏向自己国内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政策和措施。,定义,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主要包括两种: 一种歧视性政策是直接歧视排除国外供应商的做法。很多国家都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只准许采购国货,直接完全排除购买国外产品。 举例: 1、美国法

2、律要求在建筑、改造或维修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时,只能使用本国的建筑材料;或者规定购买产品的本国原产地含量。 2、法国和以色列要求外国供应商承诺从本国采购某些数量的产品,以保障国家进出口平衡,而不论这些产品与该采购项目是否有关系。,另一种歧视性政策是通过对本国企业的价格优惠政策来间接实现。 具体做法:将本国企业的投标价格乘以一定百分比,使其最后的价格低于外国企业的投标价。,另外,还有一些难以分辨的隐蔽性歧视性做法,举例:有目的地选择排除国外竞争者的谈判或单一招标程序;缩短递交投标的期限,使外国供应商不能及时投标;事先假设本国供应商能够比外国供应商拥有更好的运输条件,能够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不透明的

3、申诉机制,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外国供应商提出申诉时,缺乏公平的审议机制等等。,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作为保护本国产业的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之一,在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20世纪初,被各国广泛采用。 最为典型的是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行的购买美国货物法案该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货物,都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凡商品的成分有50%以上是国外生产的就称外国货。法案于1954年和1962年作了两次修改,规定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数量不够或国内价格过高,或不买外国货有损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为了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美国国防部和财政部甚

4、至往往采购比进口货贵50%的美国货。,产生背景,产生原因,政府采购在发挥其公共财政职能的同时,可以作为加强各国贸易和竞争政策、经济和环境政策指导和控制的政策工具,国家不愿意将控制国策的权力交付或受制于外部力量的影响和约束。政府采购作为各国政府的重要的政策工具而予以保护。政府采购是政府实施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规划的有力工具。政府采购市场庞大且涉及产业和部门广泛,政府可以通过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达到扩大内需、促进某产业或技术的发展、扶持中小企业等经济发展目标。还可以通过歧视性政府采购,达到帮助弱势群体、保卫国家安全等政治目标。,产生影响,(一)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导致采购成本上升。国内歧视性政府采购政

5、策使政府补贴增加,付出更多的采购资金,也导致关税收入减少,其最终结果是经济损失。,(二)歧视性政策导致扭曲的寻租行为和腐败/贿赂的社会成本。缺乏透明度的歧视性政策通常导致寻租活动,影响公平竞争,扭曲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增加政府采购支出,形成行业垄断,阻碍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进而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引发更多的腐败和行贿行为,甚至导致集体腐败和行业腐败。,(三)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消极的防御性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还会给本国的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的效应,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经过: 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起供应商

6、(以下称A供应商)的投诉,称辖区内的一个县在“金保工程”招标过程中侵害他们的权益。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回文,告知A供应商:一是投诉请按法定程序进行,请先向采购人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前必须经过质疑;二是作为上级管理部门,只接受行政复议,且必须是经过投诉后,对投诉处理不服或该县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行政复议的文本必须符合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有质疑、投诉的相关资料。几天后,A供应商按要求将行政复议的申请送到了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对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受理该

7、行政复议申请。经查,申请人A供应商认为被申请人该市所辖县财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案例分析,原由: A供应商参加了该市所辖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金保工程”的招标活动,有5个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经公开招标、评标,A供应商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第二中标候选人B供应商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A供应商是“一标二价”。政府采购中心查实后也认为A供应商为“一标二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出局,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A供应商不服,向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提起投诉,该县财政局作出了维持政府采购中心所答复的处理意见的决定。 A供应商申请复议的

8、理由是,他们不是“一标二价”,而是分为一期报价和总体报价。要求作出裁决,撤销该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恢复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局通过全面调查了解,其“金保工程”采购过程如下:,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该“金保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且不得“一标二价”。而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上有两个报 价,即一期工程报价和总体报价。在口头报价时将一期工程报价作为了“金保工程”总体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第四款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实为没

9、有响应招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 2、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查看A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确认并接受了其一期报价为总体报价,默许了其错误,将它作为基数纳入,计算了市场平均价。 3、在使用计算方法上存在错误。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上设计了两个计算公式,一个为有预算价的公式,另一个为无预算价的公式,而评标委员会采用了有预算价的方法进行计算。,4、采购人提供了所谓“金保工程”总体预算是一个无任何依据的X预算价。因此,依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确定了A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等。 5、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到B供应商的质疑后,只组织了该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进行了讨论,没有请原评标委

10、员会全体成员到场分析、核对原因,就决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出局,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将通知发予所有投标人。 6、该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维持了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的答复意见,也判定第一中标人候选人A供应商是“一标二价”为废标(引用法律错误,应为没有响应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 对于该县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A供应商当然不服才申请行政复议。,分析:,该“金保工程”的招标活动,从招标文件制作开始起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错误,既有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中心的,也有供应商和该项目领导小组的,还有评标委员会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既有一般性常识错误,也有程序和法律运用上的错误,所以导致了采购活动走进了行政复议程序。经分

11、析其存在的问题有:,问题一:采购人没有进行周密的市场调研,对整个“金保工程”的预算心中无底无数,并将毫无依据的X预算价提供给了代理机构。 问题二: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的制作上,没有按要求明确列出该项目采用什么方式评标,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三种评标方法。而是在开标前才确定为综合评分法,在其基础上又“创造性”的列出了的两个计算公式,一个是含预算价的,另一个是没有含预算价的。 。,问题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且不得“一标二价”。A供应商做了两个方案,一个是一期工程的方案,另一个是总体工程的方案。且在一期工程的报价上有明显的低级计算错误。 问题四:政府采购中心

12、在组织开标时,没有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开标方式,而A供应商正好抽到最后一名报价,他看其他供应商的报价都低于他的报价,A供应商就将一期工程的报价作为总工程报价报出。,问题五: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初审”。也没按第五十六条规定将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将A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纳入了平均价的计算,在计算方式上又运用了一个错误的计算公式和无依据的X预算价,所以该评标委员会是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作出的一个错误的结论。其结论为A供应商为该“金保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 。 问题六: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到B供

13、应商质疑后,没有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起重新检查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而是召集该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讨论,草率地做了一个质疑答复函,将A供应商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决定B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取消的理由是因为A供应商“一标二价”,定性不准。,问题七: 该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A供应商的投诉后,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再则引用法律错误,也认为A供应商是“一标二价”,符合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将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维持了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意见。在处理决定书上,该监管部门还因笔误用了“投标委员会”,实为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等。 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了解全部情况之后,认为该申请

14、人“要求作出裁决,撤销该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恢复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便裁决。因为,行政复议不能调解,只能作出是与非的裁决,而该申请人的要求并不是简单地裁决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整个招标活动出了问题。,A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问题,应定为无效投标,那么就不应该将A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纳入错误的计算公式中进行计算,这个错误也就导致得出了一个错误的评标结果,即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如果要裁决A供应商的申请是对的,那么就肯定了整个招标活动;如果要裁决A供应商的申请是错的,也肯定了整个招标活动,还肯定了政府采购中心那个错误的答复决定,即B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此,行政复议机关只有按政府采购法第三

15、十六条的规定,责成该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废标的决定,重新组织招标。,1、公开招标程序和评标方法是不能随意改变的。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开招标的程序和评标方法是法定的,其基本程序是不可改变的,每一步的设计都是科学的,一旦改变,将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也难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2、评委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评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对评委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有些评委虽然在自己的专业上有所建树,但对政府采购的法律、对政府采购程序、对评标方法和方式知之甚少。因此要严格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评聘专家和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要定期对专家评委进行培训,并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反 思,3、如何处理质疑。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办法只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按时向质疑供应商作出书面答复,且要求评委解答质疑的义务。但对质疑的问题由谁组织答复,采购过程中评标时出现的问题由谁来重新审核,更改中标供应商的决定由谁作出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今后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必须对此加以考虑与界定。 4、投诉处理应认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对待每一件投诉事件,要站在公平的立场,依法处理。对投诉人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投诉处理决定书用词必须严谨。,谢谢观看,Bye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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