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与车辆管理64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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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道路与车辆管理,631 停车场库的建设 632 车辆管理制度 633 车辆管理的工作程序 634 车辆管理的标准,631 停车场库的建设,1停车场库的位置规划 (1)是否经济 (2)是否因地制宜 2停车场库内部要求 (1)停车场库的光度要求 (2)停车场库的设施要求 (3)停车场库区位布置要求,632 车辆管理制度,1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2车辆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及纪律 3车辆管理工作制度 4车辆管理规定,1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管理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 (2) 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

2、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员工日考核,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2车辆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及纪律,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章守制,按时上下班,做好交接班。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

3、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1)车辆管理员的岗位职责,(2)车辆管理员的工作纪律,l)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文明礼貌用语规范,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其它与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

4、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3车辆管理工作制度,(1)门卫管理制度 (2)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停车场(库)门卫职责,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留宿。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部门。,(2)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提前10分钟到岗。 2)接班时要

5、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 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及其它设备点清楚,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5)填完停车场库交接班记录表格,4车辆管理规定,(1)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 (2)小区停放车辆管理规定 (3)单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4)机动车辆行驶秩序管理,(1)停车场(库)的管理规定,1)进入物业区域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公司的管理。 2)车辆必须按管理公司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逆行。 3)凡住户之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一律不能停放在非指定停放的位置。 4)业主(或租户)长期在区域内地面停放车辆,必须办理定位立户手续,领取

6、停车牌放于指定车位,并凭牌出入小区,按月交纳停车费。 5)大厦车库只供本大厦业主(或租户)和小区住房使用,外来临时车辆不得入库停放。,6)凡办理有关手续,领取了停车牌的车辆,其停车费由管理处在每月的费用通知单上通知车主,未办理停车牌的车辆进入小区停车,由小区通道处收取停车费。 7)车辆如停止使用车位,应及时到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停车费继续收取。 8)车辆入库,贵重物品请勿放车内,损失自负。 9)临时车辆,必须进入临时车位,并交纳停车费。 10)车辆入库停放后,须领取车牌并妥善保管。,11)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漏油、漏水车辆不许进入车库。 12)凡进入车库的车辆严

7、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车库内不得乱扔烟头,违者罚款。 13)进人车库的一切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和纸屑及清扫车上的杂物。,(2)小区停放车辆管理规定,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2)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标准缴费。 3)小区(大厦)内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5)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严禁超车。,6)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笛。 7)不准在小区(大厦)内试车、修车、练车。 8)不准辗压

8、绿化草地,损坏路牌、路面及公用设施和各类标识。 9)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10)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633 车辆管理的工作程序,1门卫岗工作程序: (1)车辆进岗 (2)车辆出岗 2停车场工作程序 (1)车辆进场(库) (2)保管 (3)车辆出场(库) 3紧急情况处理,车辆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 情 2002年5月车主刘先生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部奥迪A6型轿车。轿车每晚都停放在刘先生居住的安家小区里。刘先生按小区A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停车费,并拿到了A物业公司核发的68号停车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出入口检

9、验证,并确定了其专用车位。停放车辆时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 2003年1月22日晚,刘某停在68号车位的奥迪A6轿车被盗。奥迪A6轿车丢失后,保险公司按折旧后的车款赔付给刘先生24万元,但尚有6万元车款没有着落。刘先生认为,A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现车辆被盗,其未尽保管义务,A物业公司应承担保险公司没有理赔的6万元车款。而A物业公司认为收取停车费是小区内空地占地费,不是保管费,双方未形成保管关系,且停车证上已明确注明车辆应自行保管,故不予赔偿损失。无奈,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

10、为: 第一,刘先生依照A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了车辆停车费用,并领取了A物业公司核发的车辆专用车位停车证,因而刘先生取得了车辆停泊权。双方实际上形成了有偿的车辆保管协议。A物业公司核发的停车证所规定的车辆专用车位,即是双方约定由A物业公司对停泊车辆进行保管。刘先生所交纳的停车费,就是车辆保管费用。按照合同法第374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对停泊在核定车位内的车辆进行保护性管理,以防止车辆毁损、灭失;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停泊的车辆丢失,说

11、明A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无权利用国有土地来收取占地费,因此,A物业公司关于停车费性质为占地费的主张不予采纳。 第三,虽然A物业公司在核发的停车证上注明车辆自行保管的内容,但违反公平原则,因此该条款不能约束双方,A物业公司不能据此免责。刘先生作为丢失车的所有人,有权向A物业公司提出索赔。 综上,法院判决A物业公司赔偿刘先生6万元。A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先生依照A物业公司的规定交纳了车辆停车费用,并领取了A物业公司核发的车辆专用车位停车证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出入检验证,并且停放车辆时刘先生与物

12、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有偿保管合同关系,A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对停泊在核定车位内的车辆进行保护性管理,以防止车辆毁损、灭失;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刘先生停泊的车辆丢失,说明A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依据物业管理法规及其合同的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保障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负安全管理的义务。这种安全管理的义务,是

13、针对小区的社区环境而言的,包括对小区的消防管理、进出人员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义务,其中也包括对小区停放车辆的管理义务。依据各地物业管理法规及其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负有对车辆的管理义务,是否就可以由此认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被盗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我们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取决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如何定性。,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在小区内车辆的管理义务,是维护停车秩序的义务,还是保管义务呢?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停车秩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而保管系民事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团体或业主约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履行保管义务

14、,则在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后,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履行保管义务。即使没有约定为保管合同关系,只要该管理的事实完全符合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物业管理企业也应承担保管合同责任。因此,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是决定本案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按照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双方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行为,即保管物必须转移给保管人占有控制后,保管合同才生效;否则,即便双方已达成保管合意,该保管合意也未生效。那么,能

15、否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了车辆停车费用,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上的行为理解为车主已将车辆移转给物业管理企业占有控制(交付)呢?我们认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上的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车辆实际占有控制权能的转移(交付)。,对此应作如下分析: 第一,如果双方明确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时,并同时约定了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即为保管物交付的,只要车主将车辆停放在该指定停车位,保管合同就开始生效,物业管理企业就应承担保管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即为车辆交付的,除非双方办理了交付手续,否则,车主停放车辆的行为难以构成保管物的交付。,第二,如果双方未约定对车辆的管理为保管合同关系时,而物

16、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并按照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车辆实行管理,业主停放车辆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而且只有在查验停车凭证与车辆完全相符后才予以放行的,则停放车辆的行为也构成保管物的交付;基于此管理事实,应推定双方之间为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车辆交接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停车手续(如核发停车证)但未严格查验手续的,也很难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对车辆的停放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因此双方就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车主刘某将车辆停放在68号专用停车位上的事实,当然地认为就是作为保管物的车辆的交付。我们认为,对停放车辆收取的费用,既可能是保管费,也可能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支付了停车费并不是保管合同的本质要件。另外,刘某将车辆停放在68号车位的行为,并不能推定物业管理企业就占有和控制了该车辆。车辆是一种移动非常迅速的物体,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物业管理企业难以对其实施现实的占有控制。本案中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A物业管理企业与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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