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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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讲义,内 容,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用人单位的义务 职业卫生现场监督管理,一、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主要法律关系,执法主体: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对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和职责作出规定,执法行为必须受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监督管理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保护劳动者健康义务;二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规范。,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危害源

2、的治理、建设项目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评价与控制、劳动者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以及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效果评价等(统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工作必须依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队伍来承担。因此,职业病防治法还必须规范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专业队伍的行为,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和需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二者之间构成合同法和有关民事法律上的服务契约关系,必须同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就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享有的保护自身健康不受职业病危害的权利,以及职业病人应当享

3、有的医学照顾、生活保障和工作安置的权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接受职业卫生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

4、职业病病人应当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者在变动工作单位时或者有必要时(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可以说,职业病防治法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三、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详尽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如

5、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场所的危害进行评价、控制与管理。2、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的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等。3、作业管理或劳动过程的管理。针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不同,接触职业病危害程度不同,制定相应的作业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损伤规程等;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防护条件等。,4、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 ,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

6、度、危害检测结果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5、履行对未成年工、女工等特殊劳动者人群的特殊保护义务。6、按照法律规定,保证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工作安置。7、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围绕上述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创设了一整套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7、制度,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不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四、职业卫生现场监督的内容,(一)预防性卫生监督。主要是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监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及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8、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 分类管理:,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监督内容,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a、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b、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c、评价单位是

9、否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详见样本)。,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对防护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允许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六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检查:a、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b、卫生行政部门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验收意见;c、评价单位资质。,卫生部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

10、复 卫法监发2003240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石化股份安2003310号)收悉。,经审核,我部同意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关于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准予你公司西南成品油管道工程项目立项建设。对于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研究,加以整改。该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我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此复。,(二)职业卫生的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专职

11、或兼职);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职业卫生培训和劳动合同订立,1、职业卫生培训对于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是劳动者实现职业卫生知情权的保障措施之一。,职业卫生培训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中承担主要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即是劳

12、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检查用人单位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和劳动者的学习笔记。必要时可对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进行提问。,2、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合同告知义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a、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危害后果;b、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c、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d、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e、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

13、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同时,还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 ,没有履行告之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之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抽取某些作业岗位的部分劳动者,然后对应调取其劳动合同。,(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1、日常监测:a、用人单位实施的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b、监测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职业病防治管理义务之

14、一,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处理职业病危害隐患。,2、定期检测:,a、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b、检测、评价结果是否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理措施。,*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担,其检测、评估结论应当保证客观、公正。,监测和检测,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定期检验与测量称为“检测” 把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验与测量称为“监测”,含有经常性

15、动态监视之意,并要求“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 “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现场实地察看有无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根据检测结果判断其防护设施是否有效。 *抽查劳动者是否佩带个人防护用品,索取用人单位购进个人防护用品的有关证件,如企业营业执照、效果评价报告等。,(六)应急求援措施,用人单

16、位是否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泄险区及应急通讯设备。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八)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1、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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